申根簽證

根據申根協議而簽發的簽證

申根簽證(Schengen Visa)是指根據申根協議而簽發的簽證。這項協議由於在盧森堡的申根簽署而得名,協議規定了成員國的單一簽證政策。

歷史沿革


申根簽證
申根簽證
1985年6月14日,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邊境小鎮申根(SCHENGEN)簽定協議規定:其成員國對短期逗留者頒發統一格式的簽證,即申根簽證。申請人一旦獲得某個國家的簽證,即可在簽證有效期內在所有申根國家自由旅行。但從第二國開始,需在3天內到當地有關部門申報。《申根協定》同時包括旅客必須落實沿途經停申根國家飯店等若干原則規定。截至2013年底,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26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波蘭、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瑞士、列支敦斯登和馬爾他。這些國家是今天的申根國。

最新消息

保加利亞政府內閣會議決定,允許持申根簽證者直接進入保加利亞旅遊訪問。在保加利亞完全加入申根區前,凡持有效申根簽證的外國公民可無需申請保加利亞簽證而直接進入保加利亞。凡是在申根國家擁有居住權的外國公民,可每6個月來保居住不超過3個月。

辦理條件


協定原則

1、申根協議國家應在人員流動方面,尤其是在簽證方面採取統一的政策規定;
2、申根協議國家決定頒發在申根區域內普遍有效的統一簽證;
3、允許一次或二次入境的短期旅行簽證,其前提條件是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
4、在申根簽證使用前,各個國家的國別簽證應該得到承認;
5、根據申根協議的規定,持有任何一個申根協議成員國有效居留許可證的旅行者,3個月內無需簽證可在申根區域內自由旅行。在申根區域外的旅行者,只要持有某申根國家有效的居留許可證和護照,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前往該申根國家。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國別簽證;
6、統一的申根簽證應由協議國家的外交和領事部門頒發;
7、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如果有兩個目的地國家所停留時間相差無幾(精確到小時),則可以由首次入境的國家頒發申根簽證;
8、旅行證件的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該旅行證件必須保證申根國家以外的外國人能夠順利回到自己的國家或進入申根區域外的國家;
9、每個國家都有權決定某人是否有權進入該國,或被拒絕入境,他國頒發的申根簽證在另一申根國家使用時將得到限制,但該國必須將有關情況通報其他協議國家;
10、1995年3月26日申根協議首先在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七國生效,七國開始實行申根簽證;1997年底,義大利、希臘、奧地利三國相繼實施申根簽證;自2001年3月25起,芬蘭、挪威、冰島、瑞典、丹麥五國開始頒發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成員國至今已發展為26國。

申請原則

如果只準備前往某一個特定的申根國家(意指申請簽證時只能提供前往該國的行程證明),必須向這個國家的駐外機構申請簽證;想要在多個申根國家逗留,原則上必須根據提交的行程去停留時間最久的國家(主要停留國家)的駐華使領館申請簽證;在無法確定主要停留國家的情況下,可以申請首先入境國家的簽證。
根據普遍的經驗,申請停留時間最久的國家的簽證這一點非常重要,否則很可能導致使領館直接拒絕接受申請。

申辦辦法

申根簽證的申請辦法有以下幾種:
1、只前往某一成員國,應申辦該國的簽證,即“國別簽證”。“國別簽證”只能入、出簽發國有效,不能從別的申根國家過境而進入簽發國,否則應申辦“申根簽證”。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2、過境一成員國或幾個成員國前往另一成員國,應申辦另一成員國(入境國)的簽證;
3、前往幾個成員國,應申辦主要訪問成員國或停留時間最長的成員國的簽證,無法確定主訪國時,申請往訪的第一個國家的簽證;
4、前往法國、荷蘭、葡萄牙等國的海外領地或託管地者以及丹麥的法羅群島和格陵蘭仍應向所屬國家申辦簽證;前往法羅群島和格陵蘭如果也必須在申請丹麥申根簽證或者丹麥國別簽證時候申請獲得同意會簽證上備註允;
5、經或訪問多個申根國家需填寫行程,即所訪國家及路線詳情和停留時間表,提供往訪國家的邀請信;申請哪個國家的簽證,就使用那個國家的簽證申請表,必要時受理國可要求提供附加材料。申根國家有時也發本國簽證,這種簽證只能前往該國,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簽證上的停留天數只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有效;
6、超過90天的長期簽證仍由所在國自行審發,已持有一成員國長期居留證者,憑有效國際旅行證件無需辦理簽證,可自由進入任何成員國,其停留期不得超過3個月;
7、只辦一次入境有效的“申根簽證”,只能在有效期內在申根國家區域內旅行,不能中途轉機去非申根國家后又返回申根國家;
8、“申根協定”對常駐外交、公務人員和短期公務和外交護照的互免簽證協議未作明確規定,由各國自行辦理。

協定名單

申根協定把申根成員國之外的國家分為正名單、灰名單和負名單三類:
1、正名單是指所有申根成員國和其他免辦簽證的發達國家,共30個國家;
2、灰名單是指一部分成員國要求,而另一部分成員國不要求籤證的國家,共20個國家,對灰名單國家是否要求申辦簽證由各成員國自定;
3、負名單國家是指必須申辦簽證的國家,共130個;其中包括中國。

適用國家

至2011年,正式實施申根協議的國家有: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瑞士。另外,下列國家因為與申根鄰國沒有實際上的邊境檢查,也可以憑申根簽證任意進入:安道爾、梵蒂岡、聖馬利諾、摩納哥。

申根保險

申根簽證保險也可稱為旅遊醫療保險。作為簽發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所有申請人都必須辦理旅遊醫療保險。根據申根協議,必須在申辦簽證時就提供醫療保險。在入境申根國前所有申請人必須購買並出示醫療保險,否則後果是被禁止入境。簽證保險中旅遊醫療保險必須具備以下幾點:
1、旅遊醫療保險須包括由於生病可能送返回國的費用及急救和緊急住院費用。含損失賠償至少3萬歐元,即約21萬人民幣。
2、旅遊醫療保險須對整個申根區和旅遊逗留期有效。也就是說購買保險時出行日期以及回國日期兩天都應涵蓋。
3、在個別情況下,如對明顯容易生病者必須根據要求投保的數額提出更高的理賠要求。
4、在出行的目的是為了看病治療的情況下,須單獨證明誰承擔費用。
注意事項
從2006年1月1日起,所有的申根國家簽證申請者都必須在遞交簽證申請材料時出示一份已購買的境外旅行保險,使領館以此作為簽發申根簽證的基本前提。申根簽證保險必須具備以下幾點:
一、申根簽證保險中的醫療保險金額不得低於3萬歐元(相當於30萬人民幣),且應附帶全球緊急救援功能。
申根國家對中國出境去該地區的人員要求辦理不低於3萬歐元的醫療救援保險。這是因為國外的很多國家都享有很好的國家醫療資源,而在中國遠沒有形成這樣的國家福利體系,很多人在不可預知的風險面前家破人亡,慘不可述!從另一方面講,對於一個家庭一旦失去家庭支柱,其他人員的命運將就此改變!所以為這個支柱加固加牢,就是為自己的幸福生活多加了一份保證!從這個角度來說,出國保險不僅是使館要求,更是對家人的一份愛一份責任!
境外旅行保險很重要的一項是緊急援助服務。保險公司與各國際救援公司或組織聯手推出的緊急援助服務,將傳統保險公司的一般事後理賠向前延伸,變為事故發生時提供及時的有效的救助。出境者無論在國內外任何地方遭遇險情,撥打專門電話即可獲得無償救助。無論是出境者遇到意外、遺失錢包,還是護照丟失或者諮詢當地情況等都可以致電救援熱線,一些大的國際保險集團都會供漢語或中英雙語服務。
二、申根簽證保險須對整個申根區和旅遊逗留期有效。
保險期間一定要涵蓋包括收尾2天的出行天數,前後要盡量多留出幾天的時間。出行的時段如果是在夏季旅遊旺季、9月出國留學旺季、聖誕節節假日期間的話,出國簽證保險一定要盡量早的購買,以便給之後預留更多的時間來辦理申請簽證等其他事情。
據悉,各國使館並沒有強行指定保險公司,只是對險種及其保障部分有一定的要求。出境者盡量購買一些知名保險公司的出國簽證保險,這樣比較容易拿到去申根國家的簽證。

簽證答疑

申根簽證是否就是“歐盟簽證”?
申根國家和歐盟國家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雖然有不少國家同屬這兩個概念的範圍,但是也有不少例外,例如屬於申根國家的挪威和冰島不屬歐盟,屬於歐盟的愛爾蘭不實施申根協定。
而歐盟的27個成員國,要麼實施申根協議規定的簽證政策,要麼實施本國獨立的簽證政策,並沒有一種統一的、所有歐盟國家都接受的簽證。所以,所謂“歐盟簽證”是一個完全不存在的概念。
我的申根簽證是一次有效的。這是否意味著我只能去一個申根國家?很多人有個錯誤的觀念,以為持某個國家簽發的單次有效的申根簽證,就只能去這個國家而不能前往其他申根國家。其實,因為申根簽證是在整個申根範圍內有效,所以除了有國家限制的D類簽證,只要不出申根範圍,憑一次有效的簽證就可以在各個申根國家之間任意來往,簽證也依然有效。
舉例而言:持一次有效的申根簽證,可以在法國入境,然後去德國、奧地利和義大利,再從希臘出境;或者在法國和德國之間反覆來往,這些都沒有問題。但是憑同一簽證在入境之後去英國或者塞爾維亞等非申根國家,簽證就失效了,不能再憑此簽證重新進入申根國家。
所以,一次有效的申根簽證對於那些全部行程都在申根國家範圍的遊客是沒有任何影響的。
申根簽證上的duration of stay是什麼意思?
Duration of stay一欄中的天數,只是有效期內允許停留的總天數,而非每次入境后可以停留的天數,無論簽證是一次還是多次有效。
例如1月1日至3月31日有效的多次簽證,duration of stay如果註明30天,就意味著:無論什麼時候入境,無論入境1次,2次還是更多次,每次入境停留的天數相加后不能超過30天,絕不是每次入境后可以停留30天。另外,3月31日有效期滿,簽證失效。這時,無論停留天數是否滿30天,都必須及時離境,否則作為逾期停留可能導致嚴重後果。
我申請了某國申根國家的留學簽證,但是在其駐華使領館簽發的簽證上註明了是D類。這是否意味著我在該國的整個學習期間不能去其它申根國家?
留學生在國內獲得D類簽證是申根國家的普遍作法。持此簽證的學生在抵達目的國后,需於簽證有效期內前往當地主管外國人居留的機構申請居留。而憑獲得的申根居留就可以前往其它所有申根國家了。
捷克等9個歐盟新成員國,2007年11月21日正式加入申根區。2008年12月12日,瑞士成為申根成員,至此申根成員國擴大到25國。

注意事項

誤區一:換本新護照就可抹去過去的記錄。有人出國留學簽證被拒之後,以為換本新護照就沒了拒簽記錄,其實不然,所申辦的新護照上會說明這本護照是根據第一本轉發的。當簽證官看到這一類護照,會查明過去的記錄,會認為這是一種隱瞞過去真實經歷的不誠實行為,通常不會發給簽證。
誤區二:“活護照”肯定好用。人們普遍認為,在申請英、美等國家的留學簽證之前,如果有日本、韓國、新加坡等第三國的成功出入境記錄,就把自己的護照做“活”了,“活護照”對日後再申請日、韓等國的簽證肯定會有幫助。可是,英、美這樣的國家是不會以他國的簽證作參考的。
誤區三:已經留學在外,卻想在國外辦第三國的中途轉學簽證。如果沒有充分的、真實的理由,在他國申請第三國簽證的做法會令人費解,基本都不會成功,因為按照西方國家的主要簽證法規,通常應回到本國重新申請辦理新的留學簽證。
誤區四:留學計劃不合理。以為只要有國外院校的入學通知書就能簽證。那麼,你對自身的留學計劃有足夠的認識嗎?你的留學計劃合乎常規邏輯嗎?只要有一點說明不好,簽證官就會認為,你的留學態度不認真,留學目的不明確,你沒有留學的必要性。
誤區五:隨意轉換申請國家。申請人有別的國家的拒簽記錄,在短期內又申請他國的簽證,明顯說明你留學的目的是出國,而不是學習,這種不嚴肅的出國態度,對簽證沒有任何好處。
誤區六:套用以往的或他國的簽證經驗來辦理簽證。通常簽證政策半年左右一變,不同的國家有不同的簽證政策。有的人把親戚和朋友過去辦簽證的情況搬過來,結果往往會被拒簽。
誤區七:自己先試一試的態度。在對申請國的簽證政策沒有完全了解時,就去簽證,結果因資料準備不夠完整、充分而遭拒簽。第一次被拒簽后,再次申請將比第一次要難得多得多。
誤區八:有過三次的拒簽記錄,這樣的拒簽歷史對今後的任何簽證都將產生災難性的影響,申請人的拒簽記錄原則上不應超過三次。
序號國名歐盟歐元區申根國
1Austria:奧地利VVV
2Belgium:比利時VVV
3Bulgaria:保加利亞V--
4Cyprus:塞普勒斯VV-
5Czech:捷克V-V
6Denmark:丹麥V-V
7Estonia:愛沙尼亞VVV
8Finland:芬蘭VVV
9France:法國VVV
10Germany:德國VVV
11Greece:希臘VVV
12Hungary:匈牙利V-V
13Iceland:冰島--V
14Ireland:愛爾蘭VV-
15Italy:義大利VVV
16Latvia:拉脫維亞VVV
17Lithuania:立陶宛VVV
18Luxembourg:盧森堡VVV
19Malta:馬爾他VVV
20Netherlands:荷蘭VVV
21Norway:挪威--V
22Poland:波蘭V-V
23Portugal:葡萄牙VVV
24Romania:羅馬尼亞V--
25Slovakia:斯洛伐克VVV
26Slovenia:斯洛維尼亞VVV
27Spain:西班牙VVV
28Sweden:瑞典V-V
29Switzerland:瑞士--V
30UK:英國---
31Croatia克羅埃西亞V
32Principality of Liechtenstein 列支敦斯登--V
合計32281726
歐盟國、申根國、歐元國三者的關係:歐盟國≠申根國≠歐元國(截至2011年12月9日)

申根事項

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歐洲的第一個申根國家,而後才可持該申根簽證進入其他申根國家。對於廣大持申根簽證出境旅遊的遊客,應該重點注意以下幾點:
一、申請簽證時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信息和真實的入境、過境事由;
二、仔細看清所辦理的申根簽證的類別,申根簽證一般分為入境和過境兩種;
三、原則上說,頒發某申根簽證的國家應該是該簽證持有者的主要目的地國家,或者是該簽證持有者進入的第一個申根國家;
四、申根簽證的停留時間為其簽證有效期內單次或多次累計可以停留的天數,而且逗留的天數總和在第一次入境後半年內不能超過3個月。同時,根據申根國家簽證規定,申根簽證有效期既指入境有效期也指停留有效期,即入境和停留均需在簽證有效期內,停留期不能超出有效期,否則就視為逾期居留。而一旦有逾期居留的記錄也可能為旅客再次前往該國帶來一定的影響。因此,簽證持有人必須在簽證有效期截止前出境;
五、出境前檢查本人出入境證件的有效期,證件有效期必須長於簽證的有效期;
六、對於需停留超過90天的逗留,申請者應根據有關法律及其逗留目的申請相應的國別簽證。

辦理材料


材料要點

1、護照:2寸照片2張,護照必須提供所有簽證記錄的複印件。
2、簽證申請表:去對方領事館網站上下載。
3、往返機票訂票單:只要可以購買國際機票的售票處或者機票代理,都可以出具。
4、簽證保險一份:保險金額為三萬歐元或三十萬人民幣以上,需覆蓋旅行全程的。可找找保險公司或者網上購買。
5、出國證明:由工作單位出具的包括申請者姓名、職務、工資,在國外旅遊時間的證明。並註明工作單位名稱、地址、負責人電話,加蓋公章和出具證明負責人姓名、職務及簽字,英文翻譯件。
6、在申根國家居住和接待證明:有的國家可以接受網站訂房證明,有的國家只接受酒店傳真件證明,可以先在網站上查清楚。
7、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有內容都需要翻譯。
8、個人經濟擔保:工資、無凍結的存款證明,或房產證,或車輛購買等。需要原件和翻譯件。
9、身份證:需要原件及複印件。
10、以上所有資料均需要1份原件,1份複印件。均要A4紙張,並按照以上順序整理遞交。

中介辦理

很多領事館都不提倡尋求中介辦理,因為一些中介在辦理的過程中會謊報一些不真實的情況,在申請受理的過程中被發現,造成申請人永久性拒簽。

證書分類


申根簽證分為入境和過境兩類:
1、入境簽證有一次入境和多次入境兩種。簽證持有者分別可一次連續停留90天或每半年多次累計不超過3個月。如需長期停留,可向某一成員國申請只在該國使用的國別簽證;
2、過境簽證指過境前往協定國以外國家的簽證,一般有一次、兩次兩種、特殊情況下可頒發多次過境簽。每次過境時間一般為3天,最長為5天;

直接申根

到這25個申根國,凡是申請以短期停留為目的而得到的簽證,都是多次出入的申根簽證。3個月之內(不包括3個月)都算短期。一般從哪個國家入境或者在哪個國家停留時間最長,就向哪個國家的使館申請申根簽證。如果不是去一個國家,同時還要去好幾個申根國,那麼就在申請申根簽證的同時遞給所要去的這些申根國的邀請信,使館會根據你在這些國家一共所需停留的時間,給你相應的允許停留天數。你可以在簽證有效期內(允許停留時間),在這25個國家中穿梭往返,一路綠燈。例如,雖然你在德國使館申請並得到申根簽證,但你第一個入境國不一定是德國,可以選擇這25個國家中任何一個國家入境和停留。

間接申根

就是過去那種只對某一個國家入境有效的簽證。到這25個申根國,凡是申請長期居住而得到了簽證,都屬這種。3個月以上(包括3個月)都算長期。
B類(TypeB):過境簽證。
C類(TypeC):最常見的短期申根簽證,允許有效期內一次、兩次或多次入境。
D類(TypeD):長期居留簽證。根據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2010/265號條例《關於長期居留簽證持有者流動問題的對‘申根協議實施公約’和‘歐洲議會和理事會條例第2006/562號’的修訂案》第4條,對原《公約》第18、21、25條進行了修訂,承認長期居留簽證享有與居留許可同等自由流動權,即長期居留簽證(D類簽證)持有者可自由出入申根國家,只需每6個月內在非居留國停留不超過90天。
是否一定要從簽發籤證的國家進入/離開申根範圍,可以只去其它申根國家而不去簽發籤證的國家嗎?持一個申根國家簽發的申根簽證,原則上可以在任意一個申根國家出入境。實際行程中不去簽發籤證的國家原則上沒有問題,因為申請簽證時提交的行程一般情況下不具約束力,但不排除再次向該國申請申根簽證時由此可能產生麻煩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