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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根區

申根區

申根區是指履行1985年在盧森堡申根鎮簽署的《申根協議》的26個歐洲國家所組成的區域。對於國際旅行者而言,這一區域非常像一個單獨的國家,進出入這一區域需要經過邊境管制,而在該區域內的各個國家之間卻幾乎不存在邊境管制,可以自由出入。

歷史


《申根公約》(Schengener Durchführungsübereinkommen),亦稱申根協議、申根協定,最早於1985年6月14日由聯邦德國、法國、荷蘭、比利時、盧森堡五國在盧森堡小城申根(Schengen)簽署。該公約於1995年7月正式全面生效。申根公約的成員國亦稱“申根國家”或者“申根公約國”,成員國的整體又稱“申根區”。
1995年3月26日,7個歐盟成員國開始履行《申根協議》,申根區也由此成立。1997年,在就有關簽署《阿姆斯特丹條約》的會議上,歐盟領導人同意將《申根協議》、相關公約和根據前兩者所制定的相關規定寫入歐盟法律的主體,即《共同體既存典章制度》( ),隨著1999年《阿姆斯特丹條約》的生效,有關申根區的相關法律和既有規範也準時起效。
典型的沒有邊境檢查站的申根國之間的邊境
典型的沒有邊境檢查站的申根國之間的邊境
由於當時存在著對奧地利東部和南部與前共產主義國家之間的邊境的憂慮,奧地利加入申根區的進程被暫緩執行。義大利則是出於其較長的海岸線的邊境安全以及在其附近海域出現的大量北非、亞洲和巴爾幹地區移民而被暫緩加入申根區。這兩個國家於1997年才獲批加入申根區。
2006年12月5日,歐盟各國主管內政和司法事務的部長級官員在布魯塞爾決定於2007年12月31日起吸收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10個國家加入《申根公約》。根據各國達成的安排,歐盟將分步驟吸收10個新成員國加入《申根公約》。這些國家與 15個現協定國之間的陸路和海路邊卡於2007年12月撤除,機場邊境檢查也於2008年3月30日取消,只有塞普勒斯和馬爾他要求保留部分邊境管制措施。
申根公約的目的是取消相互之間的邊境檢查點,並協調對申根區之外的邊境控制。根據該協定,旅遊者如果持有任一申根國家的旅遊簽證,即可合法地到達所有申根國家。
申根協議
申根區地圖
申根區地圖
《公約》簽訂以後不斷有新的國家加入進來,截至2011年12月19日,申根的成員國增加到26個:奧地利、比利時、丹麥、芬蘭、法國、德國、冰島、義大利、希臘、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瑞士、馬爾他和列支敦斯登。這些國家是今天的申根區。申根區國家中除瑞士、挪威和冰島之外均為歐盟國家,相反英國和愛爾蘭是歐盟國家,但不是申根協定的成員國。
2006年12月5日,歐盟各國主管內政和司法事務的部長級官員在布魯塞爾開會決定2007年12月31日起吸收於2004年5月加入歐盟的10個國家(即愛沙尼亞、拉脫維亞、立陶宛、波蘭、捷克、匈牙利、斯洛伐克、斯洛維尼亞、馬爾他和塞普勒斯)加入《申根協定》。根據各國達成的安排,歐盟將分步驟吸收10個新成員國加入《申根協定》。這些國家與15個現協定國之間的陸路和海路邊卡於2007年12月撤除,而機場邊境檢查也在2008年3月30日取消,只有塞普勒斯和馬爾他要求保留部分邊境管制措施。
瑞士於2005年6月5日舉行全民公投,以些微差距通過了《申根協定》,決定於2007年實施加入“申根區”,使瑞士和列支敦斯登都成為申根區的非歐盟國家。

非成員國


梵蒂岡、安道爾、摩納哥和聖馬利諾這四個微型國家屬於特殊非成員國,不擁有簽發申根簽證的權利,除摩納哥外,其它三個微型國家都可視作屬於申根區。梵蒂岡和聖馬利諾均屬內陸國家並被義大利所包圍,且其與義大利均有開放的邊境,因此事實上可以被認作屬於申根區。梵蒂岡和聖馬利諾由於不存在航空港和海港,因此無需執行針對從申根區外入境的邊境管制。

安道爾

安道爾與法國和西班牙之間的邊境均設有邊境管制。歐盟國家的居民須持護照或身份證進入安道爾,其他人員也需持護照或等效證件入境。需要簽證方可進入申根區的旅行者須持多次入境簽證進入安道爾,因為進入安道爾即視為離開申根區。

摩納哥

摩納哥與法國之間有開放的邊境,在申根區規定實際執行過程中可以將摩納哥視為法國的一部分,法國政府和摩納哥政府均在摩納哥海港執行身份檢查。

聖馬利諾

聖馬利諾與義大利之間有開放的邊境,但也會由義大利金融警衛隊和聖馬利諾的城堡衛隊(亦稱“羅卡衛隊”)在此進行隨機的檢查。

梵蒂岡

梵蒂岡與義大利之間有開放的邊境,並且該國已表達了參與到申根協議的意願,以便尋求在信息分享上的更緊密的合作和參與申根信息系統所涉及的各種活動中。

邊境制度


內部邊境制度

便利鐵路過境證件(FRTD)
便利鐵路過境證件(FRTD)
在實施《申根協議》之前,歐洲國家的大部分邊境都設有巡邏和龐大的邊境檢查站網路,用以檢查來往於各個國家之間的公民的身份與授權。
在實施《申根協議》之後,申根國之間的邊境檢查站被關閉,並且大部分都被移除。根據《申根邊境法》( )的有關規定,成員國之間需要移除所有障礙以保證內部邊境的交通通暢。因此,旅客搭乘水上、陸上以及空中交通工具在申根國之間行動時,無需再受邊境衛隊的身份檢查,但各交通工具的承運人仍有權對乘客進行安全檢查。
申根成員國有權在公共政策和內部安全受到威脅時臨時恢復與其它申根國之間的邊境管制。當一些預見性的活動可能會帶來潛在的風險時,所涉及的國家必須提前通知歐洲委員會並與其它成員國進行商討。2010年4月,由於本篤十六世訪問馬爾他,該國執行了臨時的邊境管制。
在搭乘航空器來往於申根國之間或者申根國國內時,部分航空公司會要求乘客在換取登機牌或者是登機時出示身份證明(例如身份證或護照等),這種身份檢查並非官方的邊境管制,而是用於建立乘客檔案。還有一些往返於申根國之間的航班被認作是非申根航班。例如搭乘智利國家航空往返於馬德里-巴拉哈斯機場和法蘭克福機場航班的乘客會被要求在離開馬德里時進行申根區的離境檢查,並在抵達法蘭克福後進行入境檢查,這是由於該線路是從智利聖地亞哥啟程,因此德國政府無法區分抵達乘客究竟是來自智利還是來自馬德里
《申根既有規範》還規定,所有的酒店和其它商業化住宿服務都需要對包括來自其他申根國的外國公民進行登記,並需要他們手寫一份登記表格,但對於配偶和隨行兒童則無此項規定。此外,還需要向酒店經理或工作人員出示相應的身份證明。由於《申根既有規範》沒有再針對該方面進行其它規定,因此申根國可以自行決定登記表格所要求填寫的內容、接受的身份證明種類,也可以要求對在申根法中規定了可以豁免登記的公民進行登記。不同國家的政策存在不同。
歐盟設有歐盟關稅同盟和歐盟增值稅區,來防止稅源控制和海關監管等管理阻礙貨物在歐盟成員國邊境上正常運輸,因此成員國之間的邊境大大被弱化了。但由於並不是所有的歐盟成員國和申根成員國的所有領土都屬於關稅同盟和增值稅區的範疇,因此無法避免對離開或進入這些區域的貨物進行檢查。《申根邊境法》中禁止系統性地稅源控制和海關監管制度,用來防止海關監管變相成為新的內部邊境上的入境檢驗制度。

爭議事件

丹麥海關監管提議
2011年7月,丹麥政府稱為打擊非法移民和團伙犯罪,丹麥將重啟邊境管控措施,加大海關監管力度,這項決定受到德國和歐盟委員會的批評,且後者稱丹麥的決定違背了遷移自由原則。
歐盟內政主管官員馬爾姆施特倫(Cecilia Malmström)2011年5月在其博客中寫道,丹麥的做法有悖於歐盟法律。同年7月,她又在博客中寫道“我們正在評估丹麥提交的針對在其邊境加緊海關監管力度計劃的文件,但該計劃是否遵循歐盟法律還有待於看丹麥對該計劃的具體實施情況。這也是我在與丹麥政府達成一致後向其派遣歐盟專家來評定他們的計劃實施情況的原因。”隨後,由於派遣的專家代表團沒有給出預期的解釋,她在博客中表達了自己的憂慮。
2011年10月,新選舉產生的由赫勒·托寧-施密特領導的政府廢除了其前任的海關監管計劃,並重新恢復了正常的邊境管理制度。
法國針對北非移民的檢查
在2010年末到2011年初的茉莉花革命結束之後,義大利政府給大約25,000名突尼西亞移民簽發了有效期6個月的簽證,這意味著這些人可以在申根國間自由通行,法國與德國政府因不願意接納突尼西亞難民而威脅要重新啟動邊境管制,2011年4月,法國政府在意法邊境的Ventimiglia攔下了載有這些難民的火車,時間長達數小時。
針對法國的請求,歐盟內政主管官員馬爾姆施特倫(Cecilia Malmström)在2011年5月提議設立更廣的臨時邊境管制範圍,以防止強大而不可預期的移民壓力和對歐盟外部邊境的管理失效。
2011年7月25日,在歐盟委員會針對義大利和法國所採取措施的最終評估的講話中,歐盟內政官員指出兩國所採取的行為均遵循了歐盟法律,但很遺憾是這樣的行為有悖於《申根既有規範》的精神。馬爾姆施特倫也呼籲成員國更緊密地遵循申根既有規範,並在申根區建立更為強大的評估和監控系統。

外部邊境制度

申根成員國被要求對進出申根區的旅行者採取嚴格的身份檢查,這些檢查工作由歐盟邊境管理局(Frontex)進行協調,並遵循統一的規章制度。有關邊境管制、監視以及在何種條件下可以授予進入申根區的許可等內容在《申根邊境法》中得到了非常具體的闡釋。
短期居留與過境簽證
具有免簽資格的公民一般需要獲得工作許可後方可從事受雇或自雇活動,但有的時候也可以免除工作許可,商務旅行一般不被考慮為工作。申根成員國可以根據情況對持外交護照、官方護照或其它特殊護照的公民增減相關的簽證要求。
申根簽證由申根成員國以粘貼在護照上的簽證標籤、旅行文件或其它證件的形式進行簽發,用以授權持有人出入境。但如果持有人沒有能夠達到入境要求時,仍有可能會被拒絕入境。
目前短期居留與過境簽證包含以下幾類:
• 機場轉機簽證:機場轉機簽證授權持有人通過機場國際領地過境而不踏足該國家或申根地區。通常情況下,須持申根簽證進入申根區的公民無需申請機場轉機簽證,而此類簽證持有者屬該通常情況的例外。
• 申根簽證:申根簽證授權持有人以非移民的理由(例如旅行、商務或過境)在特定時間段內單次或多次地進入申根區,多次入境簽證的有效期一般最長為1年,特殊情況下最長可為5年。申根簽證持有人可以在半年期內在申根區停留最多90天。若以過境理由申請申根簽證,則停留時間會根據過境所需時間發生變化。
• 便利過境證件(FTD)和便利鐵路過境證件(FRTD):這兩類證件用於在俄羅斯和其飛地加里寧格勒州過境。其中便利過境證件有效期為3年,可用於不超過24小時的過境;便利鐵路過境證件有效期為3個月,用於不超過6小時的過境。
通常情況下,前往申根區的旅行者需向位於本國的主要目的地國大使館或領事館提交申根簽證申請。特殊情況下,如果旅行者出於“不可預見”和“極重要”的原因導致無法提前申請簽證時,可在抵達邊境時獲得有效期為15天的申根簽證。若此類特殊情況的申請者屬於需要與其它申根國管理機構協商的人員類別,那麼僅可以出於人道主義、國家利益或者國際義務(例如關係非常親密的人死亡、突發重病等)向其發放申根簽證。

法律基礎


歐盟條約

在《阿姆斯特丹條約》得到簽署后,根據其第2條第15點的相關內容,《歐洲聯盟基本條約》中有關申根區的法律基礎被寫進《羅馬條約》,並加入了名為“簽證、庇護、移民及其他人員自由流動相關政策(Visas, asylum, immigration and other policies related to free movement of persons)”的標題,定為第六章,包含第61到69條條款。《里斯本條約》對這一章的有關條款規定進行了修正,並將標題更名為“自由,安全和司法範圍(Area of freedom, security and justice)”,將這一章分為五節。

申根協議

申根區相關協約有以下兩條:
• 《申根既有規範——比荷盧經濟同盟的國家政府與德國以及法國之間關於在其共同邊界逐步廢除檢查的協議》(1985年,即《申根協議》)
• 《申根既有規範——執行比荷盧經濟同盟的國家政府與德國以及法國之間關於在其共同邊界逐步廢除檢查的1985年6月14日的申根協議的公約》(1990年,即《關於執行申根協定的協定》)
申根協議與其執行協定已經納入歐盟法律中,並由歐盟部長理事會決定發布在《歐洲共同體公報》上,後期可以以法規的形式對其進行修訂。

司法合作


申根區相關規定還規定了成員國之間需使用申根信息系統分享包括人員、丟失或被竊證件、車輛等情報信息,這也意味著潛在的問題人員不能通過移居至另一申根國而“消失”。
《申根協議》與其《執行協定》都對警務合作與司法合作給出很高的重視,並做出具體安排。

行政協助

《關於執行申根協定的協定》(Convention implementing the Schengen Agreement,以下簡稱《執行協定》)第39條規定,申根成員國警察局需根據相關國際法,在有關權力範圍內向其他各國警務機構提供協助以打擊犯罪。他們可通過中央管理機構取得聯繫,或在經濟情況下直接進行聯繫。申根規定授權成員國國家主管部門在其邊境區域中開展其他形式的合作。
針對一些需要或限制別國警方人員入境的活動,可能會存在特殊規定。

跨境監視

《執行協定》第40條規定,甲國警方可以跨越邊境進入乙國以便繼續監視嫌疑犯,但需要提前獲得該國相關部門的許可,許可申請需儘快得到答覆。在緊急情況下也可以在不得到該國部門許可的情況下跨境監視,但必須在其領土上的監視活動結束前通知該國相關部門。若該國提出終止請求,或者是在5小時內沒有給予許可,那麼相關跨境監視活動必須終止。跨境監視的警方需遵循乙國的相關法律規定,並出示其警方身份證件以及持械的相關許可。警方不能在乙國領土上私自阻止或逮捕監視對象,或者在阻止或逮捕后通知該國相關部門。同時《執行協定》還要求乙國政府部門對執行跨境監視的警方人員給予包括司法程序在內的必要協助。

緊追權

《執行協定》第41條規定,如果不能在入境之前提前通知所入境國家相關部門,或者是不能及時與該國部門取得聯繫,那麼甲國警方可以跨越過境進入乙國追捕其抓捕對象。申根國家可以自己制定有關執行跨境追捕的相關規定,例如對跨境時常或行動範圍作出規定。乙國需要對追捕對象進行盤問以建立起個人信息檔案,或者根據甲國的請求對其實施抓捕。緊追權僅適用於陸地邊界,且進行緊追的警方需穿著制服或乘坐帶有警方標誌的交通工具,並僅可以以自衛為目的使用武器。在行動結束后,甲國需向乙國通報相關抓捕活動成果。

責任和權利

《執行協定》第42條規定,在乙國執行公務的甲國警方如果成為犯罪活動的受害者,那麼將按照乙國的同等標準對其進行補償。同時第43條規定,如果甲國警方在乙國從事非法活動,那麼甲國需對此承擔相應責任。

雙邊協約

《執行協定》第39條允許申根國家在邊境地區的警務合作中制定雙邊協約,合作方式包括共享警用無線電頻率、警察管制中心和邊境地區的追查部隊等。《普魯姆條約》(Prüm Convention)的簽約國還可以向其他歐盟成員國的警察授予特設的治安保衛權。

法律援助

申根成員國需要對其他各成員國針對各類犯罪案件提供刑事司法援助,包括除《執行協定》第50條所提到的情節較輕的犯罪類型以外的稅務以及其他經濟犯罪。各申根成員國可以為其它成員國提供法庭文件,在必要的情況下還需提供相應文檔的翻譯件。申根成員國之間的法律援助可以直接通過司法機構進行,而無需通過外交途徑。
《執行協定》第54到58條還規定,不會因同一罪行而使犯罪嫌疑人在申根區成員國接受兩次以上的判決(“一事不再理”原則)。

毒品相關

執行協定規定,所有申根成員國都有義務阻止毒品非法交易,同時還要對包含毒品成分的處方藥物提供保護。成員國需沒收毒品或受管制物質非法交易所得,但個人可以以醫療為由攜帶並運輸受管制物質進入其它申根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