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決是中國封建法律中處決死刑犯的一種行刑制度。亦稱“決不待時”古人認為,刑賞要順應天地四時之序。“刑以秋冬”應天肅條之威,是為通例。《唐律疏議·斷獄》:“依獄官令:‘從立春至秋分,不得奏決死刑’。違者,徒一年”。“若犯惡逆以上及奴婢、部曲條主者,不拘此令”。此類犯可立時處決。但也不得在“斷屠月及禁殺日”而決,違者杖六十。明清律死刑執行分立決與監侯,立決者不必等秋審、朝審即可行事。
是對於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疑義的案件,判處斬刑或者絞刑,在當年秋分以後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