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抗癌協會

北京抗癌協會

北京抗癌協會於1987年由北京市腫瘤界知名專家、教授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管理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單位。業務範圍包括:促進腫瘤防治水平提高、開展專業研究、學術交流、社會宣傳、專業培訓、諮詢服務、編輯專業刊物。本協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北京市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注意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

協會簡介


本協會的任務是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和協作,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發展;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開展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的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推廣腫瘤科學技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學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發現和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發現、推薦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等。
北京抗癌協會分支機構
1、腫瘤標誌專業委員會
2、腫瘤病理委員會
3、小兒腫瘤委員會
4、姑息止疼專業委員會

協會章程


北京抗癌協會章程(草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抗癌協會,英文名稱為:
Chinese Anti-Cancer Association。
第二條 本會由北京腫瘤研究所和北京市腫瘤界知名專家、教授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團結和動員北京市各學科的腫瘤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戰略.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抗癌知識和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腫瘤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為我國人民身體健康和社會主義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腫瘤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核准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社會團體。
第七條 本會會址設在北京腫瘤醫院,註冊金額為人民幣5萬元.
第二章 任 務
第八條 開展學術和技術交流,加強學科間和團體間的聯繫和協作,促進腫瘤科學技術的發展。
第九條 開展防癌宣傳,普及腫瘤科學知識,提高廣大群眾的抗癌知識水平。
第十條 開展繼續教育,更新腫瘤科學知識的技術,提高廣大會員和醫學科技工作者的腫瘤專業水平。
第十一條 推廣腫瘤科學校術成果,促進腫瘤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十二條 積極向有關部門提出腫瘤防治研究方面的建議,反映腫瘤科技工作者的意見和要求,維護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開展科學論證,諮詢服務,提出政策建議,接受委託承擔科技項目評估、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稱資格評審、專業醫師資格認可、抗癌藥物和醫療器械的驗證、評審等任務。
第十四條 開展民間國際腫瘤科學技術交流,加強同國外腫瘤學團體和腫瘤科技工作者的友好交往。
第十五條 發現和推薦優秀腫瘤科技人才、科技成果、學術論文和科普作品。
第十六條 興辦符合本會宗旨的社會公益性事業。
第十七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 員
第十八條 本會吸收單位為團體會員,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一、團體會員資格
1.熱心於抗癌事業、且具有法人資格的醫藥衛生、科研、教學、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
2.承認本會章程
凡具備以上資格條件的合法單位或組織,均可申請成為本會團體會員。
二、個人會員
1.在醫療、教學、科研、企事業單位和管理部門從事腫瘤有關專業工作者;
2.熱心於抗癌事業和積極支持本會工作的社會知名人士,從事有關學科組織管理工作的領導幹部。
3.承認本會章程者。
三、入會退會手具備入會條件的單位或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批准,方可成為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書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書,終止會員資格。
非自願性退會,由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九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表決權;建議權和批評權;參與本會內部事物的管理權;優先參加本會主辦的各項活動的權利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履行章程的義務執行決議的義務承辦委託事務的義務;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積極參與活動的義務;按時繳納會費的義務和符合本會章程的其他義務。
本會會費交納時間為每年l月至3月,會費:暫定為lO元/每人每年。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本會會員代表、理事、常務理事及其它領導的產生體現民主集中的原則.須經充分醞釀協商,由選舉產生。
第二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利機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他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三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理事長—人,副理事長五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理事長連任不超過二屆。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九、決定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日常工作由秘書長負責。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為理事長。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由三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二十六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二十七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會費;
2、資助;
3、捐款;
4、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召開年會及有關學術會議;
2.編輯出版專著論文及各類抗癌防癌科普宣傳材料;
3.日常辦公費及各項勞務支出。
第二十八條 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健全財會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 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於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用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賬。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三十條 變更程序
一、會章程、名稱、法定代表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條 終止程序
一、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