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海洋湖沼學會
中國海洋湖沼學會
中國海洋湖沼學會(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CSOL),是海洋湖沼科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非營利性的法人學術性群眾團體,是國家發展海洋湖沼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的組成部分。現有會員近8000人,下設18個專業委員會,9個地方分會和4個工作委員會。
中國海洋湖沼學會第十次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一)開展與海洋湖沼學科有關的學術交流,促進海洋湖沼科學學科發展,組織海洋湖沼科學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
(二)開展國際間與海洋湖沼學科有關的學術交流,促進民間與海洋湖沼科學有關的國際科技合作,以及同國外海洋湖沼學術團體和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對國家與海洋湖沼學科有關的科技發展戰略、政治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組織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海洋湖沼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稱評定以及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開展和支持對海洋湖沼資源的科技開發,組織、動員會員和有關科技人員投身經濟建設的主戰場。
(五)組織編輯出版《海洋與湖沼》,“Chinese Journal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湖泊科學》以及其他海洋湖沼科學技術書刊。
(六)普及海洋湖沼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其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
(七)舉薦海洋湖沼科學技術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
(八)維護海洋湖沼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九)開展對會員和海洋湖沼科學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
學會自成立之後,按照章程規定已組織召開了歷屆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除換屆選舉產生理事會之外,還制定和修改章程,確定學會的主要任務,並開展學術交流。迄今為止已進行海洋科學和湖沼科學的學術討論會和專題學術報告會約150次,主要會議有:第一次全國海洋科學學術會議;海洋動、植物區系學術討論會;全國海洋湖沼科學研究生學術討論會;中國第四紀地質學術討論會;全國海洋湖沼藥物學術與開發研討會;全國人工養殖對蝦疾病綜合防治和環境管理學術研討會;晚更新世末期中國陸架風成沉積與沙漠化學術討論會;‘98國際海洋年暨曾呈奎院士從事海洋科研與教學工作68周年學術報告會;中國海洋湖沼學會、中科院海洋研究所成立50周年暨學術交流大會;中國科學院海洋科學青年學術研討會暨2001年海洋湖沼科學青年學者論壇等。
積極開展國際學術交流,主要會議有:第十一屆國際海藻學術討論會;國際海平面學術討論會;國際商品海藻研討會;第四屆中蘇太平洋邊緣地質學、地球物理學、地球化學與礦物資源學術討論會;國際黃海海洋科學學術討論會;第五屆國際藻類學術大會;第七屆日本、東中國海和西太平洋邊緣海國際研討會;中意海洋地質學術討論會;國際近海物質通量學術討論會;中日藻類基因工程及生物反應器學術討論會等等。本學會主要刊物:《海洋與湖沼》,“Chinese Journal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湖泊科學》,《水生生物學報》。
理事長:孫松
副理事長:丁興平 桂建芳 焦念志 馬德毅 沈吉 吳德星 楊紅生 張海生
歷屆理事
第一屆理事長:孫雲鑄1951-1963
第二屆:張璽、曾呈奎1963-1979
第三屆:曾呈奎、劉瑞玉1979-1984
第四屆:曾呈奎、劉瑞玉1984-1988
第五屆:劉瑞玉、秦蘊珊1988-1992
第六屆:秦蘊珊、董金海1992-1997
第七屆:秦蘊珊、周名江、相建海1997-2000、2000-2002
第八屆:胡敦欣、相建海2002-2007
第九屆:相建海、孫松200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學會中文名稱為:中國海洋湖沼學會
英文名稱:chinese society for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 英文縮寫:csol
第二條 中國海洋湖沼學會(以下簡稱本學會)是海洋湖沼科學科技工作者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全國性、公益性、學術性組織法人社會團體,是國家發展海洋湖沼科學技術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是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科協)的組成部分。屬國家一級學會。
第三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民主辦會精神,團結和動員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的思想,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方針,充分發揚民主,開展學術上的自由討論。提倡辨證唯物主義,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團結廣大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促進海洋湖沼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海洋湖沼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海洋湖沼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海洋湖沼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建設創新型國家,高舉愛國主義旗幟,維護民族團結,促進祖國統一,為加快實現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學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國科協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以下簡稱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學會掛靠單位:中國科學院海洋研究所;會址:山東省青島市南海路七號,郵政編碼26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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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學會的業務範圍:
(一)開展與海洋湖沼學科有關的學術交流,組織海洋湖沼科學重點學術課題的探討和科學考察活動,促進海洋湖沼科學學科發展。
(二)開展國際間海洋湖沼學科學術交流,促進民間與海洋湖沼科學有關的國際科技合作,以及同國外海洋湖沼學術團體和相關科技工作者的友好聯繫。
(三)對國家與海洋湖沼學科有關的科技發展戰略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組織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參與國家科技政策、科技發展戰略、法規制定和國家事務的科學決策、民主監督工作;接受委託進行海洋湖沼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稱評定以及科技文獻和標準的編審,提供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
(四)開展和支持對海洋湖沼資源的科技開發,組織、動員會員和有關科技人員投身經濟建設的主戰場。
(五)組織編輯出版《海洋與湖沼》“Chinese Journal of Oceanology and Limnology”、《湖泊科學》、《水生生物學報》以及其他海洋湖沼科學技術書刊。
(六)普及海洋湖沼科學技術知識、傳播其科學思想和方法、推廣先進技術和創新科學理念。
(七)舉薦海洋湖沼科學技術人才,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及下屬單位和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
(八)維護海洋湖沼科技人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呼聲,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宜與活動。
(九)開展對會員和海洋湖沼學科科技人員的繼續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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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學會會員有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外籍會員、名譽(榮譽)會員、資深會員、學生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學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學會章程;
(二)有加入本學會的意願;
(三)在本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的企事業單位,從事與海洋湖沼科學與研發有關的科技工作者;
(四)個人會員:具有助理研究員、講師、工程師、技師等以上技術職務或職稱及相當水平的海洋湖沼科技人員;高等院校本科畢業從事本學科工作三年以上或自學成才並有實際工作和一定學術水平者;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熱心和積極支持本學會工作的領導幹部、企業家等有關人士。有條件的專業委員會(或分會)經理事會同意,可以吸收學生會員和高級(資深/終身)會員。
(五)團體會員:與本學會專業有關的科研、教學單位、行政管理機構及依法成立的相關學術性群眾團體以及願意參加本學會有關活動並支持本學會的科研、教育等業務活動的生產企業。本學會與各團體會員建立經常性的業務聯繫並互相支持。
(六)外籍會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對我國友好,並願意與本學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海洋湖沼科技工作者。專業委員會(或分會)吸收外籍會員必須向中國海洋湖沼學會申請,並向中國科協備案。
(七)凡對我國海洋湖沼科學技術有重大貢獻的會員,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推薦,本學會理事會通過,可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八)凡對海洋湖沼科學的發展有重要貢獻,具有較高學術威望,熱心參加或協助組織學會的科學技術交流的外籍專家、學者,經本學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等稱號。
(九)學生會員:高等院校海洋、湖沼專業及與海洋、湖沼相關專業的在校生,以及有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的在讀碩士生和博士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本學會所屬分會(專業委員會)審批入會;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學會會員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學會舉辦的相關活動;
(三)獲得本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學會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回自由;
(六)優先參加本學會組織的學術活動;
(七)優惠取得本學會有關學術資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學會的章程並執行本學會決議;
(二)維護本學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學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向本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材料;
(六)積極參加本學會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學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或通報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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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學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的半數以上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國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屆期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在掛靠單位設常設辦事機構(秘書處)。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全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學術活動計劃;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原則上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學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原則上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得超過62周歲。理事長不得兼任其它學會的理事長和法定代表人,秘書長(或常務副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學會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學會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任期五年。本學會理事長、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學會理事長為本學會法定代表人。本學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學會理事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權利: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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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學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二條 本學會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學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學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學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會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學會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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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學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學會修改章程,須在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同意,並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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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學會終止動議須經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學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學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學會會徽為圓形,中間是中國海洋湖沼學會中、英文名稱,圍地球轉動的深藍色和淺藍色水波,寓意海洋與湖沼。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7年9月21日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