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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永平

內蒙古銀行原黨委書記、董事長

姚永平 1963年7月出生於河南省湯陰縣,捕前住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工商管理碩士學位,經濟師。曾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董事長(副廳級)。

2014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執行逮捕。 2016年5月雙開處分。 2016年7月4日提起公訴。 2017年2月23日,赤峰市中院一審判處其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

人物履歷


昭烏達盟師範專科學校大專學歷;2008年1月,被授予清華大學碩士學位。
1988年8月,調入中國人民銀行烏海分行工作;
1997年11月,過渡為中國人民銀行烏海分行行員;
1999年7月,調往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
2000年3月至2002年2月,先後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辦公室主任、國際業務處處長、
兼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國際業務部總經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2003年8月7日,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行監察室主任;
2004年5月25日,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副行長;
2008年12月3日,任呼和浩特市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長;
2010年4月21日,任內蒙古銀行行長(比照副廳級幹部管理);
2013年6月2日,任內蒙古銀行董事長,免去內蒙古銀行行長職務;
2013年8月13日,任內蒙古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第二屆董事會董事長;
2010年4月30日,任內蒙古銀行黨委副書記;
2013年5月17日,任內蒙古銀行黨委書記。

人物事件


立案偵查

2014年10月13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決定,依法對姚永平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立案偵查。案件偵查工作在進行中。

強制措施

因涉嫌受賄罪、違法發放貸款罪於2014年10月14日被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刑事拘留。 2014年10月28日,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經審查決定,依法對姚永平以決定逮捕,同日被內蒙古自治區公安廳執行逮捕。

審查起訴

2015年10月14日,姚永平涉嫌受賄、挪用公款、行賄、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犯罪一案,由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偵查終結,已移送審查起訴。

依法雙開

2016年5月16日,據內蒙古自治區紀委網站消息,姚永平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提起公訴

赤峰市人民檢察院以赤檢公訴刑訴[2016]36號起訴書、赤檢公訴刑變訴(2016)3號變更起訴決定書指控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賄罪、挪用公款罪、行賄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於2016年7月4日向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一審宣判

2017年2月23日,內蒙古自治區赤峰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刑事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姚永平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犯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犯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八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一十萬元;(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14日起至2032年10月13日止)。
二、被告人姚永平違法所得的財物及孳息應當予以追繳,由原扣押機關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檢察院上繳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