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取證據通知書

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

公安機關向公民或有關單位調取證據時,根據收集的物品,當場開據的收取單據。製作時一式兩份,正本由公安機關存卷,副本交持有人(或單位)保存。

目錄

格式


由三部分組成:
一、首部。寫明標題和頁序;
二、扣押物品情況。這是重點部分,填清編號、物品名稱、數量、單位、特徵、備註;
三、尾部。搜查人、見證人、被搜查人簽名,註明總的頁數,註明年月日,加蓋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