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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國務院原有直屬機構

1949年11月2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成立,揭開了我國民航事業發展的新篇章。從這一天開始,新中國民航迎著共和國的朝陽起飛,從無到有,由小到大,由弱到強,經歷了不平凡的發展歷程。特別是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民航事業無論在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機群更新、機場建設、航線布局、航行保障、飛行安全、人才培訓等方面都持續快速發展,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民航事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經濟發展,與黨中央、國務院直接領導和支持密不可分,是幾代民航幹部職工勵精圖治、團結奮鬥的結果,為祖國藍天事業書寫了壯麗的篇章。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是主管全國民航事務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原有直屬機構,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前身為中國民用航空局。1993年4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2008年3月23日,根據十一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組建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交通運輸部整合了原交通部、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職責以及原建設部指導城市客運的職責,並負責管理國家郵政局和新組建的中國民用航空局。

歷經階段


中國民航發展至今主要歷經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49年-1978年):
1949年11月2日,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決定,在人民革命軍事委員會下設民用航空局,受空軍指導。11月9 日,中國航空公司、中央航空公司總經理劉敬宜、陳卓林率兩公司在香港員工光榮起義,並率領12架飛機回到北京、天津,為新中國民航建設提供了一定的物質和技術力量。1950年,新中國民航初創時,僅有30多架小型飛機,年旅客運輸量僅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僅157萬噸公里。
1958年2月27日,國務院通知:中國民用航空局自本日起劃歸交通部領導。1958年3月19日,國務院通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95次會議批准國務院將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為交通部的部屬局。
1960年11月17日,經國務院編製委員會討論原則通過,決定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交通部民用航空總局” 。為部屬一級管理全國民用航空事業的綜合性總局,負責經營管理運輸航空和專業航空,直接領導地區民用航空管理局的工作。
1962年4月13日,第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三次會議決定民航局名稱改為“中國民用航空總局”。
1962年4月15日,中央決定將民用航空總局由交通部屬改為國務院直屬局,其業務工作、黨政工作、幹部人事工作等均直歸空軍負責管理。這一時期,民航由於領導體制幾經改變,航空運輸發展受政治、經濟影響較大,1978年,航空旅客運輸量僅為231萬人,運輸總周轉量3億噸公里。
第二階段(1978年-1987年):
1978年10月9日,鄧小平同志指示民航要用經濟觀點管理。1980年2月14日,鄧小平同志指出:“民航一定 要企業化”。同年3月5日,中國政府決定民航脫離軍隊建制,把中國民航局從隸屬於空軍改為國務院直屬機構,實行企業化管理。這期間中國民航局是政企合一,既是主管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以“中國民航(CAAC)”名義直接經營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業務的全國性企業。下設北京、上海、廣州、成都、蘭州(后遷至西安)、瀋陽6個地區管理局。1980年全民航只有140架運輸飛機,且多數是20世紀50年代或40 年代生產製造的蘇式伊爾14、里二型飛機,載客量僅20多人或40人,載客量100人以上的中大型飛機只有 17架;機場只有79個。1980年,我國民航全年旅客運輸量僅343萬人;全年運輸總周轉量4.29億噸公里,居新加坡、印度、菲律賓、印尼等國之後,列世界民航第35位。
第三階段(1987年-2002年):
1987年,中國政府決定對民航業進行以航空公司與機場分設為特徵的體制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民航 北京、上海、廣州、西安、成都、瀋陽6個地區管理局的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相關業務、資產和人員分離出來,組建了6個國家骨幹航空公司,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平等競爭。這6個國家骨幹航空公司是:中國國際航空公司、中國東方航空公司、中國南方航空公司、中國西南航空公司、中國西北航空公司、中國北方航空公司。此外,以經營通用航空業務為主併兼營航空運輸業務的中國通用航空公司也於1989年7月成立。
在組建骨幹航空公司的同時,在原民航北京管理局、上海管理局、廣州管理局、成都管理局、西安管理局和瀋陽管理局所在地的機場部分基礎上,組建了民航華北、華東、中南、西南、西北和東北六個地區管理局以及北京首都機場、上海虹橋機場、廣州白雲機場、成都雙流機場、西安西關機場(現已遷至咸陽,改為西安咸陽機場)和瀋陽桃仙機場。六個地區管理局既是管理地區民航事務的政府部門,又是企業,領導管理各民航省(區、市)局和機場。
航空運輸服務保障系統也按專業化分工的要求相應進行了改革。1990年,在原民航各級供油部門的基礎上組建了專門從事航空油料供應保障業務的中國航空油料總公司,該公司通過設在各機場的分支機構為 航空公司提供油料供應。屬於這類性質的單位還有從事航空器材(飛機、發動機等)進出口業務的中國航空器材公司;從事全國計算機訂票銷售系統管理與開發的計算機信息中心;為各航空公司提供航空運輸國際結算服務的航空結算中心;以及飛機維修公司、航空食品公司等。
1993年4月19日,中國民用航空局改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屬國務院直屬機構。12月20日,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機構規格由副部級調整為正部級。
20多年中,我國民航運輸總周轉量、旅客運輸量和貨物運輸量年均增長分別達18%、16%和16%,高出世界平均水平兩倍多。2002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165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8594萬人、貨郵運輸量202萬噸,國際排位進一步上升,成為令人矚目的民航大國。
第四階段(2002年—— ):
2002年3月,中國政府決定對中國民航業再次進行重組。主要內容有:
1、航空公司與服務保障企業的聯合重組民航總局直屬航空公司及服務保障企業合併後於2002年10月11日正式掛牌成立,組成為六大集團公司,分別是:中國航空集團公司、東方航空集團公司、南方航空集團公司、中國民航信息集團公司、中國航空油料集團公司、中國航空器材進出口集團公司。成立后的集團公司與民航總局脫鉤,交由中央管理。
2、民航政府監管機構改革民航總局下屬7個地區管理局(華北地區管理局、東北地區管理局、華東地區管理局、中南地區管理局、西 南地區管理局、西北地區管理局、新疆管理局)和26個省級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天津、河北、山西、內蒙古、大連、吉林、黑龍江、江蘇、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東、青島、河南、湖北、湖南、海南、廣西、深圳、重慶、貴州、雲南、甘肅、青海、寧夏),對民航事務實施監管。
3、機場實行屬地管理按照政企分開、屬地管理的原則,對90個機場進行了屬地化管理改革,民航總局直接管理的機場下放所在省(區、市)管理,相關資產、負債和人員一併划轉;民航總局與地方政府聯合管理的民用機場和軍民合用機場,屬民航總局管理的資產、負債及相關人員一併划轉所在省(區、市)管理。首都機場、西藏自治 區區內的民用機場繼續由民航總局管理。2004年7月8日,隨著甘肅機場移交地方,機場屬地化管理改革全 面完成,也標誌著民航體制改革全面完成。
2004年10月2日,在國際民航組織第35屆大會上,中國以高票首次當選該組織一類理事國。
2004年,民航行業完成運輸總周轉量230億噸公里、旅客運輸量1.2億人、貨郵運輸量273萬噸、通用航空作業7.7萬小時。截止2004年底,我國定期航班航線達到1200條,其中國內航線(包括香港、澳門航線) 975條,國際航線225條,境內民航定期航班通航機場133個(不含香港、澳門),形成了以北京、上海、廣州機場為中心,以省會、旅遊城市機場為樞紐,其它城市機場為支幹,聯結國內127個城市,聯結38個國 家80個城市的航空運輸網路。民航機隊規模不斷擴大,截止至2004年底,中國民航擁有運輸飛機754架,其中大中型飛機680架,均為世界上最先進的飛機。2004年中國民航運輸總周轉量達到230億噸公里(不包 括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及台灣省),在國際民航組織188個締約國中名列第3位。
新中國民航55年的發展歷程證明:發展是硬道理。不斷深化改革,擴大開放,是加快民航發展的 必由之路。當前,民航全行業正在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四中全會精神,認真研究如何從加強執政 能力建設,提高駕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民航快速健康發展的能力入手,以制定民航“十一五”規劃 和2020年展望為契機,為實現從民航大國到民航強國的歷史性跨越而努力奮鬥!

主要職責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1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並提出民航事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戰略;擬定民航法律、法規草案,經批准后監督執行;推進和指導民航行業體制改革和企業改革工作。
(二)編製民航行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對行業實施宏觀管理;負責全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三)制定保障民用航空安全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度,依法監督管理民航行業的飛行安全和地面安全;制定航空器飛行事故和事故徵候標準,按規定調查處理航空器飛行事故。
(四)制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民用航空飛行人員、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審批機場飛行程序和運行最低標準;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
(五)制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
(六)制定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編製民用航空空域規劃,負責民航航路的建設和管理,對民用航空器實施空中交通管理,負責空中交通管制人員的資格管理;管理民航導航通信、航行情報和航空氣象工作。
(七)制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準及規章制度,監督管理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審批機場總體規劃,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實施對民用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和土地使用的行業管理。
(八)制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準和規章,管理民航空防安全;監督檢查防範和處置劫機、炸機預案,指導和處理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及消防救援工作。
(九)制定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對民航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組織協調重要運輸任務。
(十)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及經濟調節辦法,監測民航行業經濟效益,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的申請;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勞動工資政策,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勞動工資工作。
(十一)領導民航地區、省、自治區、直轄市管理局和管理民航直屬院校等事業單位;按規定範圍管理幹部;組織和指導培訓教育工作。
(十二)代表國家處理涉外民航事務,負責對外航空談判、簽約並監督實施,維護國家航空權益;參加國際民航組織活動及涉民航事務的政府間國際組織和多邊活動;處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民航事務。
(十三)負責民航黨群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1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設11個職能司(廳、室、局):
(一)辦公廳
協助總局領導綜合協調、督促檢查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關的文秘、機要、保密、檔案、信訪和行政管理工作;組織調查研究民航行業發展的方針、政策和重大問題;綜合協調和組織審查民航各類法規、規章制度,處理行政複議和訴訟;承擔總局領導交辦的文件起草和總局新聞發布工作。
(二)航空安全辦公室
擬定民用航空安全政策和規章制度,管理和監督檢查飛行安全及航空地面安全;組織協調行業的“系統安全”管理工作,發布安全指令,組織航空事故調查;指導航空安全教育和安全管理研究工作,發布航空安全信息;承擔總局安全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三)規劃發展科技司
研究和提出民航行業發展戰略,編製民航行業航線網路、機隊建設、機場建設、科技開發和信息系統等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審核、報批企業購買和租賃民用飛機及進口機電設備的申請;管理民航基建、技改和利用外資項目等工作;負責民航行業綜合統計和信息化工作。
(四)財務司
研究並提出民航行業價格政策和財會規章制度,組織實施宏觀經濟調節;管理有關預算資金和專項基金;審核彙編直屬企事業單位年度財務預決算;擬定航空運價和各項收費標準並監督實施;協調有關財稅政策;負責民航外債監管、協調;實施財會監督,維護國家投入民航資本的權益。
(五)人事教育司
指導民航人事勞動制度改革,管理和指導直屬單位人事、勞動工資、機構編製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管理直屬單位領導幹部;管理民航院校,組織和指導人才開發、培訓教育工作;管理和指導行業職業技能鑒定和專業技術職務評聘工作;組織擬訂勞動和勞動安全行業標準。
(六)國際合作司
擬定發展國際和地區民航關係的方針政策;組織參加國際民航組織和其他有關國際組織的活動,辦理有關國際民航公約、條約及協議的具體事務;辦理民航企業與外國航空企業簽訂有關協議的審批工作並監督實施;指導駐國際民航組織代表處工作;辦理涉香港特別行政區及澳門、台灣地區民航事務;辦理民航人員因公出國審批工作。
(七)運輸司
擬定國內、國際航空運輸、通用航空政策和規章制度,規範管理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市場;審核國際、國內航線和國內外航空公司加班、包機的申請,對民航運輸企業及其他企業實行經營許可管理;協調航班計劃,組織協調重大、緊急航空運輸和通用航空作業任務。
(八)飛行標準司
擬定民用航空飛行標準及管理規章制度,對民用航空器的運營人(含在國內的外國運營人)實施運行合格審定和持續監督檢查;負責飛行人員和飛行簽派人員的資格管理,對飛行訓練機構和設備進行合格審定;管理民用航空衛生工作,對飛行人員身體條件進行合格審定。
(九)航空器適航司
擬定民用航空器適航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負責民用航空器型號合格審定、生產許可審定、適航審查、國籍登記、維修許可審定和維修人員資格管理並持續監督檢查;審核批准運營人維修系統和民用航空器的適航和可安全運行狀態,頒發適航指令並監督實施。
(十)機場司
擬定民用機場建設和安全運行標準及管理規章並監督檢查。審核民用機場場址、總體規劃及組織竣工驗收工作,對機場專業工程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社會中介組織實施資質管理;對民用機場實行使用許可管理,負責機場飛行區適用性、環境保護、土地使用、凈空保護和應急求援的行業管理;對民航特種車輛和地面專用設備實行生產許可管理。
(十一)公安局
擬定民航安全保衛管理標準和規章;管理民航行業空防安全;監督民航企業制定和實施安全保衛方案,指導防範和處理劫機、炸機等非法干擾民航安全的重大事件;管理民航公安隊伍,組織指導專機警衛和刑事偵察工作;管理和指導機場安檢、治安、交通管理及消防救援工作。
該局由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公安部雙重領導,業務工作以公安部為主。

人員編製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中國民用航空總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國辦發〔1998〕71號),中國民用航空總局機關行政編製為252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紀委書記1名(副部級),司局級領導職數45名(含總飛行師1名、總工程師1名和政治工作機構領導6名)。
離退休幹部工作機構、後勤服務機構及編製,按有關規定另行核定。

歷任領導


● 中國民用航空總局局長
蔣祝平(1993年4月-1993年12月)
陳光毅(1993年12月-1998年6月)
劉劍鋒(1998年5月-2002年5月)
楊元元(2002年5月-2007年12月)
李家祥(2007年12月-2008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