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州監獄

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

衡州監獄系衡州市屬監獄,是國家執行刑罰的機關,擔負著短刑期罪犯改造任務。自1958年以來,衡州監獄關押改造了一大批罪犯,絕大部分罪犯刑釋后能自謀職業,其中不少人成為專業戶或企業家,為保護社會的穩定和長治久安做出了積極貢獻。多年被衡州市委、衡州市政府評為先進單位。

獄內生產


衡州監獄獄內生產以農業為主,牲豬、水稻、鮮魚、柑桔是主導產品,有較強的來料加工能力。
監獄生產的柑桔因其果美、味好,被湖南省農業廳授予"優質水果"稱號,出產的牲豬系出口免檢。

虐囚事件


2012年4月17日,衡州監獄三監區制衣分監區分監區長毛祖君因涉嫌虐待被監管人罪,被衡陽市公安局蒸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0日,衡陽市華新地區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2012年10月,他站上了蒸湘區法院的被告席。2013年1月,衡陽市蒸湘區法院判決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免予刑事處罰。
衡陽市華新地區檢察院指控,2009年5月至2010年9月,毛祖君因服刑人員完不成生產任務、不服管教等原因,以毆打、銬吊、電警棍電擊等方式,在衡州監獄三監區先後對8名服刑人員,實施體罰虐待15人次。檢方認為,毛祖君違反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對服刑人員實施體罰虐待,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毛祖君對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無異議,但辯稱只對3名被監管人實施了體罰虐待。
法院經審理,最終確認毛祖君在衡州監獄三監區先後對劉某、聶某、秦某3名服刑人員實施體罰虐待。對於公訴機關指控毛祖君對其他被監管人員實施體罰虐待的犯罪事實,因證據不足不予支持。
法院認為,毛祖君作為監獄的監管人員,違反國家監管法規,毆打、虐待被監管人員,侵犯了被監管人的人身權利和監管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虐待被監管人罪。
鑒於毛祖君在監管活動中,雖然存在違反監管法規,對被監管人進行毆打、銬吊等虐待犯罪行為,但考慮被告人毛祖君在主觀方面只是出於做好本職工作,維護好監管秩序、糾正被監管人違規行為之目的,其主觀惡性不大,犯罪情節輕微,以及庭審中,被告人毛祖君自願認罪、悔罪,法院對其酌情從輕處罰。法院判處被告人毛祖君犯虐待被監管人罪,免予刑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