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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司寇

西周時期的司寇

先秦官職

西周時期的司寇。周天子是最高裁判者。中央設大司寇,負責實踐法律法令,輔佐周王行使司法權,大司寇下設小司寇,輔佐大司寇審理具體案件。大、小司寇下設專門的司法屬吏。此外,基層設有士師、鄉士、遂士等負責處理具體司法事宜。

主要職責


職責

負責建立和頒行治理天下的三法,以輔佐王懲罰(違法的)諸侯國,禁止四方各國(的叛逆):
一、是懲罰(違法的)新建立之國用輕法
二、是懲罰(違法的)舊國用中法
三、是懲罰亂國用重法。
用五種刑法糾察民眾:
一、是針對野地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務農而糾察是否勤勞;
二、是針對軍隊的刑法,以鼓勵服從軍令而糾察是否有離隊的;
三、是針對六鄉之民的刑法,以鼓勵德行而糾察是否有不孝的;
四、是針對官府的刑法,以鼓勵賢能而糾察是否失職;
五、是針對國都之民的刑法,以鼓勵謹慎而糾察是否恭敬。

裁判方法

其一,以“三刺之法”裁決獄訟。所謂“三刺”乃為分別徵求群臣、群吏和萬民的意見,然後裁決案件糾紛。此法相當於後世公審諮詢裁決制度。
其二,以“五聽之法”斷獄。所謂“五聽之法”,乃“五聲聽獄訟,求民情:一曰辭聽(觀其出言,不直則煩);二曰色聽(觀其顏色,不直則赧);三曰氣聽(觀其氣息,不直則喘);四曰耳聽(觀其聽聆,不直則惑);五曰目聽(觀其眸子,不直則眊)。

歷史變革


掌管全國司法和刑獄的大臣,明代為正二品,清代為從一品。
刑部尚書,中國古代官職,相當於今日的司法部長。
中國古代官署刑部的主官。刑部尚書的官職最早出現於隋,明、清兩代沿襲此制。
在清時,由於統治者是來自山海關外的滿族人,所以為了維護滿族的統治地位,清初各部主官均為滿人順治五年(1648年),順治皇帝在六部改設兩位主官,滿漢各一。刑部也由此首次迎來兩位尚書,稱“刑部滿尚書”和“刑部漢尚書”。名義上,二者在行使職權時不分級別高低,完全平等,然而由於滿人在整個社會處於統治地位,所以部內權力基本上掌握在滿尚書手中。
清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改刑部為法部,刑部尚書之職正式從中國歷史上消失。

區別


司寇

相傳夏、商時就有司寇的官職,掌管治安刑獄,周初有己姓後裔蘇忿生任周朝司寇,他的子孫有的就以司寇為氏。

司徒

是上古官名,堯舜時就設立了,主管教化民眾和行政事物,周朝以地官為大司徒,相當於宰相。相傳舜為堯司徒,子孫以為氏。

司馬

各個朝代所指官位不盡相同。戰國時為掌管軍政、軍賦的副官;隋唐時是州郡太守(刺史)的屬官;另外:古代戰爭中,戰車不管如何先進,它的機動性還是受地形道路限制,所以,行軍需要隊形整齊,交戰也一樣,嚴謹的車陣是士兵依託的基礎,使勇敢者和怯懦者都不能獨自前進或後退。在戰國時期,晉軍首先特設“司馬”一職,專門糾察隊列秩序,這也是“司馬”一姓的來歷。

司空

相傳少昊設司空官職,專管天下水利土木工程建設,周朝改稱冬官為大司空,傳說堯時,大禹任司空,禹的子孫就有以官名司空為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