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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部
古代中央行政機構
刑部是中國古代隋以後官制中的“三省六部”制中的一個司法部門,主管刑罰,但其在每個不同的朝代中職責範圍相差甚大。
基本來說,隋唐時的刑部其職權範圍最小,基本只限於對平民及七品以下官員(嚴格來說在古代七品以下不屬於“官”,而屬於“吏”)有行刑權,但一般沒有處罰權,處罰權基本屬於大理寺,而且對中高級的官員也基本歸屬於三省中的“門下省”監管。
宋以後門下省基本無權,故對官員的管轄處罰也基本歸屬於大理寺,刑部只是執行機構而已。
明清兩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罰政令及審核刑名的機構,與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後審理和複核,共為"三法司制"。光緒三十二年(1906),清政府宣布"仿行憲政",將刑部改稱法部。刑部之稱遂撤。
刑部[古代中央行政機構]
隋朝初年,沿置都官尚書,統都官侍郎二人,刑部、比部侍郎各一人,司門侍郎二人。開皇三年,改名刑部尚書,下設都官司。
刑部尚書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律令、刑法、徒隸、按覆讞禁之政。其屬有四:刑部、都官、比部、司門。
刑部郎中、員外郎,掌律法,按覆大理及天下奏讞,為尚書、侍郎之貳。刑部主事四人,刑部令史十九人,書令史三十八人,亭長六人,掌固十人。
都官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俘隸簿錄,給衣糧醫藥,而理其訴免。都官主事二人,都官令史九人,書令史十二人,掌固四人。
比部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句會內外賦斂、經費、俸祿、公廨、勛賜、贓贖、徒役課程、逋欠之物,及軍資、械器、和糴、屯收所入。比部主事四人,比部令史十四人,書令史二十七人,計史一人,掌固四人。
司門郎中、員外郎各一人,掌門關出入之籍及闌遺之物。司門主事二人,司門令史六人,書令史十三人,掌固四人。
唐朝不同時期,刑部官名略有不同。龍朔二年(662年),改刑部為司刑,都官為司仆,比部為司計,司門為司關;光宅元年(684年),改刑部為秋官;天寶十一載(752年),改刑部為司憲,比部為司計。
刑部[古代中央行政機構]
1、直隸清吏司:掌直隸刑名案件,兼掌八旗游牧察哈爾左翼刑名案件。
2、奉天清吏司:掌奉天刑名案件,兼掌盛京、吉林、黑龍江刑名案件。收辦宗人府、理藩院文移。
4、安徽清吏司:掌安徽刑名案件。收辦鑲紅旗、宣武門文移。
5、江西清吏司:掌江西刑名案件。收辦江西道御史、中城御史、正黃旗、西直門等文移。
6、福建清吏司:掌福建刑名案件。收辦戶部、戶科、倉場衙門、左右兩翼監督、鑲藍旗、阜城門、福建將軍等文移。關領漢官之俸,滿、漢官員公費等。
7、浙江清吏司:掌浙江刑名案件。收辦都察院、刑科、浙江道御史、南城御史、杭州將軍、乍浦副都統等文移。刑部匯奏,匯題也由該司定稿呈堂。書吏任職期滿,由該司行文吏部簽發職銜,給與執照。
8、湖廣清吏司:掌湖廣刑名案件。收辦湖廣道御史、荊州將軍文移。
9、河南清吏司:掌河南刑名案件。收辦禮部、禮科、河南道御史、太常寺、光祿寺、國子監、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東城御史、正紅旗、德勝門等的文移。並題請審定每年“熱審日期”(每年立秋前凡處以杖罪以下的人犯減等或寬免)。
11、山西清吏司:掌山西刑名案件。收辦軍機處、內閣、翰林院、詹事府、起居注館、中書科、內廷各館、內務府等的文移。支領各司所用紙張物品,年終奏銷。彙集各省年例咨報等事。
12、陝西清吏司:掌陝西刑名案件,兼掌甘肅、新疆兩省刑名。收辦大理寺、陝西道御史、西城御史、西安將軍等的文移。複核提牢廳支給囚犯的糧數。
13、四川清吏司:掌四川刑名案件。收辦工部、工科、四川道御史、成都將軍的文移。核定秋審條例及九卿交辦之案件。並保管、收發刑具。
14、廣東清吏司:掌廣東刑名案件。收辦鑾儀衛、正白旗、安定門、廣東道御史、廣州將軍等文移。
15、廣西清吏司:掌廣西刑名案件。收辦通政使司、廣西道御史的文移。草擬朝審的題稿。發放囚衣。
16、雲南清吏司:掌雲南刑名案件。收辦鑲黃旗、東直門文移。兼掌堂印之封、啟等事。
17、貴州清吏司:掌貴州刑名案件。收辦吏部、吏科、貴州道御史、正藍旗、朝陽門等的文移。遞升遞補本衙門漢員、考試書吏。
以上各司均設有郎中、員外郎、主事、經承等官。每官均有滿、漢員額。
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
秋審處,掌核秋審、朝審之案;
減等處,遇有恩詔,匯核各省及現審案件的減等事;
提牢廳,掌管獄卒,稽察南北所監獄的罪犯,發放囚衣、囚糧、藥物等;
贓罰庫,掌收放現審案內贓款及沒收各物以送戶部,並保管本部現銀及堂印;
贖罪處,掌贖罪事務,凡罪犯贖罪者,呈案由請旨奉准后,將贖罪銀數送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