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廣

湖廣

湖廣,作為地名,在明清時代及其以後指兩湖(湖北、湖南)。歷史如下:元代置湖廣等處行中書省(簡稱湖廣行省、湖廣省),轄湖南、湖北、廣西、海南、貴州大部、四川一部以及廣東雷州半島。明代和清代后只轄湖北、湖南,但仍沿用了湖廣這一稱呼,今之謂“湖廣”,特指兩湖。明朝時期一級行政區湖廣承宣布政使司的簡稱;清朝湖廣總督簡稱。

名稱演變


全稱為湖廣等處行中書省,為元朝時直屬中央政府的一級行政區,簡稱“湖廣”或“湖廣省”,在當時曾被稱為鄂州行省,潭州行省,湖廣行省。
元朝至元十一年(1274年)置荊湖等路行中書省,因擬取鄂州而別稱鄂州行省。十四年(1277年),並鄂州行省入潭州行省,治所長沙。十八年(1281年),遷省治到鄂州,治所武昌(今武漢武昌)。
湖廣行中書省為全國的10個行中書省之一,轄境包括今長江以南、湖南大部、湖北部分,廣西、海南全省及 貴州大部、廣東雷州半島,下轄武昌、岳州、常德、澧州、辰州、沅州、興國等30路。今湖北、湖南西部、陝西南部地區屬於四川行省管轄。

明朝

明朝設湖廣承宣布政使司,也簡稱“湖廣、“湖廣行省”、“湖廣省”,轄湖北、湖南和河南小部分。清朝設湖廣總督,轄湖南、湖北。
民間簡稱“湖廣行省”或“湖廣省”,明朝時期直屬中央政府管轄的行政區,治所武昌(今武漢武昌),為明朝15個“布政使司”(即“承宣布政使司”,即當時的2京13省)之一,轄地為今湖北、湖南全境,下轄16個府。(武昌府漢陽府、黃州府、承天府、辰州府、德安府、岳州府、荊州府、襄陽府、寶慶府、鄖陽府長沙府、常德府、衡州府、永州府、黎平府)。

來歷

明代分長江以北、大別山、桐柏山以南的河南行省南部併入“湖廣”,長江不再成為行政區劃的界限;明初,兩廣與江西、湖南分開。由於廣西壯、黎、瑤三個民族反明起義猛烈,明朝皇帝朱元璋採用分而治之的辦法,把黎族聚居的海南及廣西門戶欽、廉州劃歸廣東。

魚米之鄉


湖廣熟天下足

湖廣自古有魚米之鄉的說法,“湖廣熟,天下足”首見於明代李釜源撰《地圖綜要》內卷:“楚故澤國,耕稔甚饒。一歲再獲柴桑,吳越多仰給焉。諺曰‘湖廣熟,天下足。’”清乾隆時還有過“湖南熟,天下足”的說法。當時包括長沙在內的整個湘北地區已是全國重要的糧食產地。
宋元時期湖南的糧食生產雖有很大發展,但全國糧食產銷中心仍在江浙一帶,民間流傳有“蘇常熟,天下足”的諺語。
到明清時期江浙農村轉種棉花,成為全國棉紡織業中心,江浙糧食已不能自給,需從湖廣一帶輸入,“蘇常熟,天下足”的諺語遂演變為“湖廣熟,天下足”的諺語,湖南地區的糧食產量有很大的增長。
明代湖南糧食外運數量相當大,如1429年(宣德四年),“復支運法,乃令江西、湖廣、浙江民運糧二百二十萬石於淮安倉”。1472年(成化八年),定全國運京師糧共400萬石,其中湖廣、江西等地“南糧”324萬多石,占絕大部分。到明代後期長江下游的糧食多依靠湖廣等地供應,如安徽的徽州糧食“大半取於江西、湖廣稻以足食用也”。糧食產量的增加為糧食生產的商品化提供了前提條件。
明初由於政府採取了招撫流亡、放還奴隸、勸課農桑等有利於經濟恢復的政策,全國人口迅速上升。1371年(洪武四年)國都南京的人口達20萬人。據明嘉靖《長沙府志》載,1391年(洪武二十四年)長沙府的人口達50.9l萬人,這在當時是個可觀的數字。
清代前期,全國人口增長幅度更大,從1741-1790年(乾隆六年至五十五年)人口由一億多人增加到三億多人。由於人口的增長城市就業人數(工商業者)的擴大,要求農村提供更多的與城市人口增長比例相一致的商品糧。有不少地區特別是蘇州一帶人口密集地區出現了“本地所產米穀,不足供食用”的局面,不得不依靠商人從外地販運糧食來接濟。
據《清史稿》記載,1775年(乾隆四十年)僅崇明一個縣就從外地運進糧食30餘萬石。因而長途販運糧食量劇增,全國各地之間形成了固定的糧食供應關係,出現了許多著名的糧食市場,長沙便是著稱於全國的米市。當時浙江、江蘇的糧食多仰給予江西、湖南、廣東等地。
據《長沙縣誌》記載,早在康熙(1662-1722)末年,“浙江及江南蘇松等府地窄人稠,即在豐收之年,亦即仰食於湖廣”。其時,湘米年輸出在500萬石左右,故“湖廣熟,天下足”為全國人民所樂道。同時明清時期兩湖糧食的外運是中央朝廷和地方政府的一項重要任務,受到上至皇帝下至封疆大臣的高度重視。
從明清《實錄》中查得兩朝共86年次的外運記載,涉及14個省區,計有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廣東、廣西、貴州、河南、陝西、甘肅、四川、江西及京城,也就是說內地絕大部分地區與兩湖形成了糧食供銷關係。其中以長江下游江蘇、浙江、安徽等地區對兩湖糧食的依賴性最強,在86年次中佔33年次,其次是貴州佔15年次,再次是兩廣、福建佔11年次。長沙在兩湖糧食供應中又佔有重要地位。為了平和賑災,湖南府縣兩級普遍設立了常平倉,並規定了定額,據嘉慶《長沙府志》記載,1765年(乾隆二十九年)長沙府儲谷量達62359石,定額為12000石,溢額率達419.7%,是湖南省最高的。長沙府所轄各縣儲谷也達4.1—7.8萬石,在縣級常平倉中也是最多的。

湘米外銷

長沙米市的興旺,是建立在農業生產發展的基礎上的。元末明初和明末清初都經歷了從農田荒廢到復耕中興的過程。
1368年(洪武元年),明政府詔令“許民墾闢為己業,免徭役三年”;1395年(洪武二十八年)又詔令凡“洪武二十七年以後新墾田地,不論多寡,俱不起科”;宣宗(1426-1435)時更規定“墾荒田永不起科”。長沙府地方官吏忠實執行了這一政策。
如洪武中,湘潭知縣王叔“政務休養,勸民耕種,不數年麻菽遍野,戶口倍增”;醴陵知縣黃彥正修舉廢墜,綜理合宜,招撫流移於列邑”;以致長沙地區農業生產恢復甚快並得到大規模發展。
明嘉靖《長沙府志》載,1391年長沙全府已有官民田地、山塘共3.209萬頃64畝。

明末清初

從明末清初戰亂到清康熙初年“三藩”叛亂,湖南土地大批拋荒。清政府自康熙開始採取封官的方法大力獎勵墾荒,如規定:“貢監生員民人墾地十二頃以上,試其文義通順者,以縣遠用;不能通曉者,以百總用。……一百頃以上,文義通順者,以知縣用,不能通曉者,以守備用”。對地方官吏則實行“有田功者升,無田功者黜”的政策。1665年(康熙四年),湖南長沙、衡州等屬,墾田3133頃16676畝,1667年增至3190頃50畝。上升趨勢一直延續到乾隆(1736-1795)年間,如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湖南田地共13.8923萬頃81畝,至1766年(乾隆三十一年)增為31.2287萬頃98畝,81年間增加了一倍以上。
據《清文獻通考》統計,自1685年(康熙二十四年)至1724年(雍正二年)39年間,全國增加田地.近76萬頃,增長12.5%,而湖南增加田近17萬頃,佔全國增長田土的22.4%,增長率達122%以上。
長沙地區的田土增長更為顯著,如瀏陽縣清初官民田地塘面積為3974頃62畝,1691年(康熙三十年)增至6941頃,到1738年(乾隆三年)增至8942頃48畝。可見,清政府獎勵墾荒的政策措施,對擴大耕地面積,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同時,地方政府適時採取一些減免賦稅的措施,也對促進農業發展起了一定作用。如1653年(清順治十年)湖南巡撫疏請減免瀏陽田賦,清廷准賦額減至53000擔。

明清時期

長沙農村的農田水利建設和農業生產技術都有所發展。明洪武間開築大石壩,溉田數千畝;萬曆間善化知縣唐源修築龜塘,袤延20餘里,蔭田數千畝;隨後知縣胡鋒又開築塞塘、蓉塘、車戎塘、谷塘等。成化(1465-1487)年間,寧鄉縣民謝宗璽等還捐資修築大陽壩,可灌田l萬頃。到清代長沙地區的農田水利建設又有發展,如1644年(順治元年),寧鄉縣雙江口、泉塘等地開始築堤建垸,先後建成同心圍、徐家洲等16垸;1720年(康熙五十九年),善化縣修築象鼻壩,可蔭田3干余畝。又如寧鄉縣自乾隆以後,大力“鑿井挑塘,築壩蓄水,點滴不肯輕泄;沿河兩岸橫江累壩,架筒車汲灌”。耕作、施肥等農業技術也大有長進,水田、旱田各不相同。如水田施肥方法是“薅草坯燒火士,來青草拾牛豬狗糞,漚田池。栽插后,用石灰散布田中,能殺蟲、肥土。又或用棉枯、桐枯、菜枯及牛骨灰者。秋獲甫畢,即犁田蓄水,曰打白水,以七、八月為美,九、十月次之,有‘七金、八銀、九銅、十鐵’之諺”,以致“稻粳無滯穗,萑葦(野草)半歿枯”。山區旱田的施肥方法則是“三伏以鋤轉土覆蓋草於下,候雨過炎蒸腐之,以美疆土。一歲種菸,再歲種薯、蕎、粱、粟,三歲種芝麻”。
從上述記載可以看出,長沙農村在清前中期,非常重視水利建設,施肥、保持土地肥力和山地輪作技術已相當先進,單位面積的糧食產量必然大大提高,高的可達“畝歲三石”。“湖廣熟,天下足”的美譽名不虛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