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煤礦安全監察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發1999104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完善煤礦安全監察體制的意見》(國辦發200479號)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三定”規定,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是行使國家煤礦安全監察職能的行政機構,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領導,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負責業務管理。按照國家監察、地方監管、企業負責的原則,制定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

主要職責


(一)貫徹落實國家關於煤礦安全生產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規章規程;研究分析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發展規劃和目標的建議。
(二)依法監察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 准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及作業場所職業衛生等情況;對煤礦安全實施重點監察、專項監察和定期監察;
(三)檢查指導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對地方貫徹落實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關閉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煤礦安全監督檢查執法,煤礦安全專項整治、事故隱患整改及複查,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的落實情況;負責煤礦安全監察調度、統計信息工作,發布煤礦事故、職業危害等煤礦安全生產信息。
(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錶、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均安全監察工作。
(六)按照職責範圍;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培訓、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工作,並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
(八)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r管理工作。
(十)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十一)負責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和財務管理工作。
(十二)承辦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職能處室


根據上述主要職責,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內設8個職能處室和5個二級機構。
一、職能處室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辦公,擬訂工作規則和工作制度並監督執行;負責重要會議組織和有關會議決定事項的督促落實工作;承擔機關文秘。政務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和行政事務等方面的工作;承擔有關外事管理工作。
(二)科技裝備處
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科研和科技成果推廣工作,研究提出煤礦安全生產科技規劃建議;組織對煤礦使用的設備、材料、儀器儀錶、安全標誌、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監察工作;負責對從事煤礦安全生產條件和煤礦設備設施檢測檢驗、安全評價、安全諮詢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的資質管理,並進行監督檢查;負責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基礎設施建設和裝備管理工作。依法監察煤礦作業場所職業衛生情況;負責職業危害的統計分析。
(三)安全監察一處
依法監察國有重點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等情況;負責礦山救護規劃及相關管理工作。
(四)安全監察二處
依法監察國有重點以外的約煤礦企業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準和安全生產條件、設備設施安全等情況;對煤礦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作出現場處理決定或實施行政處罰,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標準的煤礦企業進行查處;監督檢查煤礦企業建設項目安全設施“三同時"情況,組織煤礦建設工程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監督檢查為煤礦服務的礦井建設施工、煤炭洗選等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許可證的頒發管理;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程度評估工作;對地方煤礦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進行檢查指導,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
(五)事故調查處
依法組織或參與煤礦事故的調查處理;負責煤礦重大事故的批複與結案工作;指導、協調或參與煤礦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對煤礦事故責任人責任追究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並向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和建議;負責煤礦事故的統計分析。
(六)執法監督處
負責煤礦安全監察執法監督工作,對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和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執法行為進行監督;承辦煤礦安全監察方面的行政複議。組織研究擬訂煤礦安全生產規章、規程、標準和有關政策的實施意見;組織起草重要文件、重要會議報告;負責煤礦安全生產信息發布工作;組織、指導煤礦安全生產新聞和宣傳教育工作。
(七)財務處
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財務、經費、國有資產管理;審核、匯總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財務預、決算並監督實施;負責組織實施財務收支審計和領導幹部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
(八)人事培訓處
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幹部管理及人事、勞動工資管理工作;承辦管理體制、機構編製工作;負責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煤礦特種作業人員(含煤礦礦井使用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考核與發證工作;負責煤炭行業註冊安全工程師的管理工作。
紀檢組與監察室合署辦公。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紀檢監察工作。
機關黨委。負責局機關、監察分局和直屬單位黨群工作。
二、二級機構
(一)統計中心
負責河南煤礦安全監察系統煤礦安全生產調度統計工作。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應急值守、事故信息處置和煤礦安全生產隱患、事故舉報信息接報工作。承擔煤礦生產安全事故、安全監察執法、職業衛生統計工作,分析預測全省煤礦安全生產形勢。承擔為煤礦安全監察服務的煤炭工業相關統計工作。承擔煤礦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完成情況統計和上報工作。承擔煤礦安全監察信息及相關信息技術開發和服務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二)救援指揮中心
承擔河南煤礦安全監察應急管理工作,參與協調指揮煤礦事故搶險救援工作。參與或承辦煤礦安全監察應急救援體系建設工作,編製應急救援工作規劃及應急預案。承擔煤礦安全應急救援資源管理和標準化建設、救護技術培訓和宣傳教育工作,承辦救護隊伍資質認定的審查和管理工作。承擔煤礦應急救援新技術、新裝備的推廣應用工作,組織、參加礦山救援比武及技術交流活動等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安全技術中心
在資質範圍內承擔煤礦安全評價、在用設備、材料和作業場所檢測檢驗等技術服務工作。在資質範圍內承擔礦山安全科技研究與開發等技術服務工作。受委託承擔煤礦安全監察執法有關檢測檢驗、驗證分析工作,為重大以下煤礦生產安全事故提供物證分析和技術鑒定工作。在資質範圍內承擔礦山災害危險性鑒定、職業危害檢測檢驗等工作。受委託承擔本地區煤礦檢測檢驗機構資質管理、檢驗質量監督相關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四)培訓中心
在資質範圍內承擔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培訓工作。承擔煤礦安全評價、諮詢、檢測檢驗人員、註冊安全工程師和煤礦安全培訓機構教師等培訓工作。受委託承辦全省煤礦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安全資格考核和煤礦安全培訓機構管理相關工作。受委託承擔市、縣級煤礦安全監管部門執法人員培訓工作。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五)機關服務中心
承辦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事務性工作。承擔機關辦公場所、辦公設備、機關公務用車等使用維護管理和服務工作。承擔機關後勤保障、綜合治理、社會事務等管理和服務工作。受委託承擔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所屬監察分局房地產管理有關工作。負責所屬經營服務單位佔有、使用的經營性國有資產,開展經營創收,確保經營性資產保值增值。承辦上級交辦的其他事項。

人員編製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機關行政編製為60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總工程師1名,紀檢組長1名;正副處長職數22名,煤礦安全監察專員6名(正副處級)。
四、監察分局
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設鄭州、豫西、豫北、豫南、豫東5個監察分局,為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的派出機構。主要職責是:在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的領導下,負責劃定區域內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
監察分局行政編製總數為120名。各監察分局設局長1名,副局長2名(其中1名兼總工程師),書記1名;煤礦安全監察專員總數為.12名(正副處級)。
鄭州監察分局負責鄭州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行政編製30名。
豫西監察分局負責洛陽、三門峽、濟源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行政編製20名。
豫北監察分局負責焦作、鶴壁、安陽、新鄉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行政編製25名。
豫南監察分局負責平頂山、許昌、南陽、駐馬店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行政編製30名。
豫東監察分局負責商丘、信陽市行政區域內各類煤礦安全監察執法工作。行政編製1 5名。
各監察分局內設機構名稱為:室;按照人員編製,可設置3—5個室,由河南煤礦安全監察局按區域或煤礦類型確定職責分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