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惠關稅
特惠關稅
特惠關稅是指一國對來自有特殊關係國家的進口商品規定特別優惠稅率的關稅。這種優惠待遇通常不得根據最惠國待遇給予任何第三國。特惠關稅制度通常實行於宗主國與殖民地、自治領地之間或帝國主義大國與它的附屬國之間的商品貿易,其目的是保證宗主國在附屬國的工業品市場上佔優勢。特惠關稅最早見於1897年加拿大開始對英國採取關稅減征辦法;1907年正式制定三欄稅則,其中一欄是特惠稅率,其稅率最低,專門適用於英國,比一般稅率約低1/3。以後澳大利亞等英屬殖民地相繼推行。1932年渥太華會議制定的英帝國特惠制,適用於英國與其所屬殖民地之間,后因改為聯邦制,稱之為“英聯邦特惠制”。美國在1975年簽署了對137個國家和地區的2724種商品可免稅進口的關稅特惠。
特惠關稅簡稱特惠稅又稱優惠稅,是指進口國對從特定的國家或地區進口的全部或部分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低稅或減免稅待遇。但其他國家或地區不能根據最惠國待遇原則,要求享受這種優惠待遇。特惠稅稅率一般低於最惠國稅率和協定稅率。特惠稅有互相惠予和單方惠予(非互惠)兩種形式。
特惠關稅最早是在宗主國和殖民地及附屬國之間進行,那時是殖民地給予宗主國輸出的產品的一種單方惠予;後來又發展為宗主國與殖民地之間以及同一宗主國的各殖民地之間的互相惠予。
1975年2月,西歐共同體9國與它們以前的殖民地國家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了為期五年的“洛美協定”(Lome Convention),由它們向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特惠稅待遇,當時的受惠國有46個;1979年10月簽訂了第二個“洛美協定”,受惠國增加到61個;1984年12月簽訂了第三個“洛美協定”,受惠國已發展到65個;第四個“洛美協定”從1990年2月生效,有效期為10年;第五個“洛美協定”於2000年5月31日正式簽字,其有效期首次達20年,受惠國增加到86個。
關於“洛美協定”
“洛美協定”的特惠關稅是目前世界上免稅程度最大的一種特別優惠的關稅,歐盟成員國在免稅、不限量的條件下,接受受惠國的全部工業品和96%的農產品,而不要求受惠國給予反向優惠,並放寬原產地限制以及其他部分非關稅壁壘。
一國對來自有特殊關係國家的進口商品給予特別優惠的關稅制度。又稱關稅特惠。
特惠關稅最早始於宗主國與殖民地附屬國之間的貿易交往中,宗主國迫使殖民地附屬國對其輸出的商品按低稅率徵收關稅,即片面的特惠關稅。後來由於殖民地附屬國的鬥爭,特惠關稅表現為宗主國與殖民地附屬國相互之間提供的關稅優惠待遇,即相互特惠關稅。
最典型的特惠關稅是1932年在加拿大渥太華簽訂的英帝國特惠制。規定英國對附屬國輸入的商品給予免稅或減稅優待,並以高額關稅限制從附屬國以外輸入農產品;附屬國對自英國進口的工業品給予減稅優待,並提高自英國以外國家進口貨物的關稅稅率。它是英國保證自己在附屬國銷售工業產品,壟斷殖民地市場的強有力武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改為英聯邦特惠制。1973年1月,英國正式加入歐洲共同體關稅同盟,英聯邦特惠制逐步取消。
國際上最有影響的特惠關稅是1975年 2月在多哥首都洛美簽訂的《洛美協定》締約國之間的特惠關稅。即歐洲共同市場向參加協定的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的發展中國家單方面提供的特惠關稅。協定於1976年4月生效,有效期5年。當時的受惠國有46個。其主要內容是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區簽字國的全部工業品和94.2%的農產品可免稅不限量進入歐洲共同市場;而共同體向上述國家出口時不要求互惠,只享受最惠國待遇等。1979年10月簽訂了第二個《洛美協定》,1980年4月生效。其主要內容有:①歐洲共同市場各國在免稅、不限量的條件下,接受受惠國生產的全部工業品和96%的農產品進口,並不要求這些國家給予“反向優惠”。②歐洲共同市場對從受惠國進口的牛肉、甜酒、香蕉等產品,每年給予一定數量的免稅進口配額,超過配額的進口部分則要徵收關稅。③來源於受惠國中的發展中國家或歐洲共同市場內部各國的產品,在參加協定的發展中國家進行加工製作以後,仍可被當作原產國的產品,享受特惠關稅待遇。《洛美協定》的簽訂對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產生了影響。
2016年11月18日報道,日本財務省計劃將中國和墨西哥等5國從發展中國家關稅減免名單中剔除。理由是日本認為這些國家經濟不斷發展,援助的必要性已經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