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甘肅省民間文藝家協會

第二條 第十條 第二十條

機構簡介


甘肅省民間文藝家協會是甘肅省各民族和駐甘部隊民間文藝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甘肅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並接受其領導;該會也以團體的名義加人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在業務上受其指導。

協會章程


甘肅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章程
(甘肅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2000年5月25日通過)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甘肅省民間文藝家協會”,簡稱“甘肅民協”。
第二條 本會是甘肅省各民族和駐甘部隊民間文藝家自願結合的專業性人民團體;是甘肅省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並接受其領導;本會也以團體的名義加人中國民間文藝家協會,在業務上受其指導。
第三條 本會在中國共產黨甘肅省委領導下,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為弘揚中華民族優秀文化、繁榮甘肅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宗旨是:搜集研究甘肅省各民族的民間文藝寶藏,挖掘、繼承和發展甘肅省民間文藝。通過編輯書籍、舉辦展覽、藝術觀摩、學術交流、組織理論學術研討等活動,推動民間文藝事業的繁榮和發展。
第二章任務
第五條 本會對民間文學藝術工作者有聯絡、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責。
第六條 本會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本會組織並鼓勵會員學習政治理論和業務知識,深入生活,並通過各項社會括動,為繁榮社會主義民間文學藝術事業服務。
第八條 本會促進並加強與各省、市、自治區民間文學藝術團體的聯繫和交流,增進同台灣和港、澳特別行政區同胞民間文學藝術家團體的聯繫和來往,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
第九條 本會致力於國際文化交流,擴大友好往來,為世界文化的發展和各國人民的和平友誼做貢獻。
第三章會員
第十條 凡贊成本章程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由本人申請,協會會員二人介紹或經地區文聯、群眾藝術館推薦,或有關民間文藝機構推薦,經本會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成為本會會員。
(1)從事民間文藝搜集、整理成績顯著並在省級以上報刊、出版物中發表作品五篇以上、論文三篇以上者。
(2)各地縣有名氣的故事講述家、民歌手、民間戲曲演唱家、民間音樂演奏家和民間舞蹈家。
(3)從事民間工藝美術工作五年以上,獲省級一、二等獎,或地縣以上有名氣的民間工藝美術家。
(4)從事民間文藝編輯、翻譯、教學、收藏研究五年以上,有顯著成績並獲得中級以上職稱者。
(5)民俗理論工作者、民俗研究人員及精通民俗的有關人士。
(6)從事民間文藝組織工作五年以上成績顯著者。
第十一條 對本會有重大貢獻的個人,經常務理事會通過可授予名譽會員和名譽理事稱號。
第+二條 會員的權利
(1)會員對本會工作有監督、批評、建議的權利;
(2)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3)有參加本會活動的權利;
(4)會員有優先購買本會編輯出版的書刊和資料的權利。
第+三條 會員的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支持本會工作。
(2)積極完成本會委託的各項任務,參加本會組織的業務活動和社會活動。
(3)積極、主動發現培養民間文藝人才,對成績突出者及時介紹他們人會。
第十四條 本會依法保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凡本會會員因從事合法民間文藝活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本會有責任依法保護。
第十五條 本會會員中凡被剝奪公民權利者,將開除其會籍
第十六條 凡有工資收人者,須按時繳納會費。無工資收入者自願繳納,數額不限。凡二年未繳會費又不補繳,作自動退會處理。
第+七條 凡較長時間不再從事民間文藝的搜集、整理、翻譯、研究、組織工作的,經常務理事會研究同意作為自動退會處理。
第四章組織
第十八條 本會最高權利機構為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主席、副主席、理事;由主席提名任命秘書長、副秘書長;由主席、副主席、秘書長組成常務理事會,負責本會的日常工作,並根據需要建立必要的工作機構。根據工作需要設若干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常務理事會聘任。
第二十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的代表由本地區會員選舉產生,分配名額由理事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二年召開一次,如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建議召開臨時會議時,必須召集之,但必須有半數人以上理事到會方為有效。
第二十二條 凡從事民間文藝研究、創作活動的群眾團體向本會提出申請,並獲批准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第二十三條 各地(州)、市(縣)成立的民間文藝家協會及其它民間文藝組織,成為本會團體會員,在業務上受本會指導。
第五章經費
(1)國家財政撥款;
(2)社會各界、個人及會員資助;
(3)會員會費;
(4)其它合法收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四條 本章程自2000年5月25日本會第三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修改權屬本會會員代表大會,解釋權屬常務理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