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

通說認為,犯罪客體是刑法所保護而為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或法益)。首先,犯罪客體表現為社會關係,即人們在生產和共同生活活動過程中所形成的人與人之間的相互關係。

名詞介紹


一、犯罪客體的概念
具體表現為國家主權、領土完整與安全,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社會主義制度,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國有財產或者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公民私人所有的財產,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等合法權益。其次,犯罪客體必須是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如果某種社會關係只是由道德規範或者其他社會規範調整與保護,而不是由刑法或者不需要由刑法調整與保護,則不可能成為犯罪客體。最後,犯罪客體必須是犯罪行為所侵犯的社會關係。社會關係是客觀存在的,客觀存在的社會關係如果沒有受到犯罪行為的侵犯,就不可能成為犯罪客體。所謂“侵犯”,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實際侵害事實,如殺人行為已經造成被害人死亡;二是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了威脅,或者說有侵害的危險,如殺人行為雖然沒有造成他人死亡,但有導致他人死亡的危險性。
一般客體:是指犯罪行為所共同侵犯的客體,即我國刑法所保護的整個社會主義社會關係。
我國刑法典在第2條、第13條中對於刑法所保護的各類社會關係的規定,是犯罪一般客體的主要內容。研究犯罪的一般客體,就是把刑法保護的所有社會關係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揭示一切犯罪的共同屬性,進而認識犯罪的階級實質,認識犯罪的社會危害性,了解我國同犯罪作鬥爭的社會政治意義。犯罪的一般客體是刑法所保護客體的最高層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體的共性,因此是研究一般犯罪特徵的依據,也是研究其他層次犯罪客體的基礎。犯罪存在一般客體,說明任何犯罪行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的整體,犯罪並不僅僅是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的矛盾,而是犯罪人與國家、社會、人民利益的衝突。
二、犯罪客體的分類
刑法理論通常將犯罪客體分為一般客體、同類客體與直接客體。
一般客體
一般客體,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會主義社會關係整體。一般客體反映著犯罪行為的共同本質,說明任何行為都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刑法第2條關於刑法任務的規定,刑法第13條關於犯罪概念的規定,從不同角度說明了犯罪。一般客體的主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