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

《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是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促進生產工藝和污染治理技術的進步,防治水污染,制定本標準。本標準按廢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和排水量等指標。本標準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建成后的排放管理。

適用範圍


本標準適用於肉類加工工業的企業排放管理,以及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設計、竣工驗收及其投產後的排放管理。

引用標準


GB 3097海水水質標準
GB 3838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
GB 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
GB 5750 生活飲用水標準檢驗法
GB 6920 水質 pH值的測定 玻璃電極法
GB 7478 水質 銨的測定 蒸餾和滴定法
GB 7479 水質 銨的測定 納氏試劑比色法
GB 7481 水質 銨的測定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
GB 7488 水質 五日生化需氧量()的測定 稀釋和接種法
GB 8978污水綜合排放標準
GB 11901 水質 懸浮物的測定 重量法
GB 11914 水質 化學需氧量的測定 重鉻酸鹽法

相關術語


3.1 活屠重:指被屠宰畜、禽的活重。
3.2 原料肉:指作為加工肉類製品原料的凍肉或鮮肉。

主要內容


本標準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及排水量等指標。
4.1加工類別
按肉類加工企業的加工類別分為:
a。畜類屠宰加工;
b。肉製品加工;
c。禽類屠宰加工。
4.2 標準分級
按排入水域的類別劃分標準級別。
4.2.1 排入GB 3838中Ⅲ類水域(水體保護區除外),GB3097中二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一級標準。
4.2.2排入GB 3838中Ⅳ、Ⅴ類水域,GB3097中三類海域的廢水,執行二級標準。
4.2.3排入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執行三級標準。
4.2.4 排入未設置二級污水處理廠的城鎮下水道的廢水,必須根據下水道出水受納水域的功能要求,分別執行4.2.1和4.2.2的規定。
4.2.5GB 3838中Ⅰ、Ⅱ類水域和Ⅲ類水域中的水體保護區,GB 3097 中一類海域,禁止新建排污口,擴建、改建項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4.3 標準值
本標準按照不同年限分別規定了肉類加工企業的排水量和水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等指標,標準值分別規定為:
4.3.1 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1執行。
表11989年1月1日之前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污染物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1懸浮物100250400
2生化需氧量()6080300
3化學需氧量()120160500
4動植物油3040100
5氨氮2540-
6pH值6~96~96~9
7大腸菌群數 個/L5000--
8排水量7.27.27.2
4.3.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之間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2執行。
表2 1989年1月1日至1992年6月30日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單位(mg/l)
序號污染物一級標準二級標準三級標準
1懸浮物70200400
2生化需氧量()3060300
3化學需氧量()100120500
4動植物油2020100
5氨氮1525-
6pH值6~96~96~9
7大腸菌群數 個/L5000--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6.56.56.5
4.3.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按表3執行。
表3 1992年7月1日起立項的建設項目及其建成后投產的企業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
序號污染物級別畜類屠宰加工肉製品加工禽類屠宰加工
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活屠重)
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原料肉)
排放濃度
mg/L
排放總量
kg/t(活屠重)
1懸浮物一級標準600.4600.35601.1
--二級標準1200.81000.61001.8
--三級標準4002.63502.03005.4
2生化需氧量()一級標準300.2250.15250.45
--二級標準600.4500.3400.72
--三級標準3002.03001.72504.5
3化學需氧量()一級標準800.5800.45701.20
--二級標準1200.81200.71001.8
--三級標準5003.35002.95009.0
4動植物油一級標準150.1150.09150.27
--二級標準200.13200.12200.36
--三級標準600.4600.35500.9
5氨氮一級標準150.1150.09150.27
--二級標準250.16200.12200.36
--三級標準------
6pH值一級標準6~8.56~8.56~8.56~8.56~8.56~8.5
--二級標準6~8.56~8.56~8.56~8.56~8.56~8.5
--三級標準6~8.56~8.56~8.56~8.56~8.56~8.5
7大腸菌群數 個/L一級標準500050005000500050005000
--二級標準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10000
--三級標準------
8排水量m/t(活屠重)或m/t(原料肉)一級標準6.56.55.85.818.018.0
--二級標準6.56.55.85.818.018.0
--三級標準6.56.55.85.818.018.0
工藝參考指標油脂回收率%>75>75>75
血液回收率%>80->80
腸胃內容物回收率%>60->50
毛羽回收率%>90->90
廢水回收率%>15>15>15
4.4 其他規定
4.4.1 表1、表2和表3中所列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日均值計算。
4.4.2 污泥與固體廢物應合理處置。
4.4.3 工藝參考指標為行業內部考核評價企業排放狀況的主要參數。
4.4.4 有分割肉、化制等工序的企業,每加工1t原料肉,可增加排水量 。
4.4.5 加工蛋品的企業,每加工1t蛋品,可增加排水量 。
4.4.6 回用水應符合回用水水質標準。
4.4.7 在執行三級標準時,若二級污水處理廠運行條件允許,生化需氧量()可放寬600mg/L,化學需氧量()可放寬1000mg/L,但需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認定。
4.4.8 非單一加工類型的企業,其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排水量和污染物排放量限值,以一定時間內的各種原料加工量為權數,加權平均計算。計算方法見附錄A。
4.4.9 表1、表2中禽類屠宰加工排水量參照表3執行。

監測方法


5.1 採樣點
採樣點應在肉類加工企業的廢水排放口,排放口應設置廢水水量計量裝置和設立永久性標誌。
5.2 採樣頻率
按生產周期確定監測頻率。生產周期在8h以內的。每2h採樣一次;生產周期大於8h的,每4h採樣一次。
5.3 排水量
排水量只計直接生產排水,不包括間接冷卻水、廠區生活排水及場內鍋爐、電站排水,若不符合以上條件,應改建排放口;排放量按月均值計算。
5.4 統計
企業原材料使用量、產品產量等,以法定月報表和年報表為準。
5.測定方法
本標準採用的測定方法按表4執行。
表4
序號項目方法方法來源
1pH值玻璃電極GB 6920
2懸浮物重量法GB 11901
3五日生化需氧量()稀釋與接種法GB7488
4化學需氧量()重鉻酸鉀GB11914
5動植物油重量法1)
6氨氮蒸餾中和滴定法GB 7478
--納氏試劑比色法GB 7479
--水楊酸分光光度法GB 7481
7大腸菌群數發酵法GB 5750
註:1)暫時採用《環境監測分析法》(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環境保護局,1983)。待國家頒布相應的芳芳標準后執行國家標準。

標準實施監督


本標準由各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監督實施。

附錄


A1 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按式(A1)計算:
A2 排水量按式(A2)計算:
A3 污染物排放量按式(A3)計算:式中:C--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Q--排水量,(活屠重)或(原料肉);
T--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
Q--某一加工類別加工單位重量原料允許排水量,(活屠重)或(原料肉);
W--某一加工類別一定時間內原料加工量,t(活屠重)或t(原料肉);
C--某一加工類別的某一污染物的最高允許排放濃度,mg/L;
T--某一加工類別加工單位重量原料允許污染物排放量,kg/t(活屠重)或kg/t(原料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科技標準司提出。
本標準由商業《肉類加工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編製組、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環境標準研究所負責起草。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牛景金、王嘉儒、周曉明、孟憲亭、鄒首民、王守偉、許俊森等。
本標準由國家環境保護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