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
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七部門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的通知
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的通知
商商貿發[2010]23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財政、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工商、質檢主管部門:
根據《商務部 財政部 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精神,現將《家電以舊換新實施辦法(修訂稿)》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商徠務部 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品種 | 規格 | 標準(元) | ||
150公里以內 (含) | 150公里以上 | |||
電視機 | CRT電視 | 顯示屏21吋及以下 | 20 | 30 |
顯示屏21吋以上 | 30 | 40 | ||
平板電視 | 顯示屏25吋及以下 | 20 | 30 | |
顯示屏25吋以上 | 25 | 35 | ||
電冰箱 (含冰櫃) | 容積220升及以下 | 30 | 40 | |
容積220升以上 | 40 | 50 | ||
洗衣機 | 洗衣量5公斤及以下 | 30 | 40 | |
洗衣量5公斤以上 | 40 | 50 | ||
空 調 | 窗式空調 | 20 | 30 | |
掛壁式空調 | 30 | 40 | ||
櫃式空調 | 40 | 50 | ||
電 腦 | 顯示屏14吋及以下 | 20 | 30 | |
顯示屏14吋以上 | 25 | 35 |
說明:考慮到單純回收中標企業(指僅經營再生資源回收、分揀,不參與家電銷售或拆解的回收企業)單程往返,運費高,在上述補貼標準基礎上每台提高10元(不分品種和運距)。
(修訂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擴大消費需求,提高資源能源利用效率,減少環境污染,促進節能減排和循環經濟發展,根據《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家電以舊換新”是指消費者交售舊家電併購買新家電的行為。
第三條 家電以舊換新政策推廣實施期暫定為2010年6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間做好與《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51號)規定的從2011年起設立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基金政策的銜接工作。
第四條 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遵循“手續簡便、直接補貼、安全高效、節能環保”的原則。
第二章 補貼政策
第五條 補貼方式及對象:
1、凡在實施家電以舊換新省份登記註冊的法人或具有本省戶口的個人(以下簡稱購買人)將廢棄舊家電交售到中標回收企業,併到中標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的,可以享受家電補貼。交售舊家電與購買新家電的購買人必須一致。已享受“家電下鄉”補貼政策的新家電不得重複享受以舊換新補貼。
2、在政策實施期內從購買人手中收購舊家電並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的中標家電回收企業(以下簡稱回收企業),可享受運費補貼。
3、在政策實施期內對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完成拆解處理的拆解處理企業,可享受拆解處理補貼。
4、政策實施期內,個人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台;單位購買新家電的,總量不超過50台。購買新家電不受交售舊家電品種對應限制。
第六條 以舊換新補貼家電產品範圍:電視機、電冰箱(含冰櫃)、洗衣機、空調、電腦。補貼產品範圍如需調整,由商務部會同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研究提出具體意見報國務院批准后組織實施。
第七條 補貼標準為:
1、家徠電補貼。按新家電銷售價格的10%給予補貼,補貼上限為:電視機400元/台,電冰箱(含冰櫃)300元/台,洗衣機250元/台,空調350元/台,電腦400元/台;
2、運費補貼。根據回收舊家電類型、規格、運輸距離分類分檔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詳見附件。運輸距離是指回收企業實際所在地與拆解處理企業實際所在地間的公允距離,具體標準由地方相關主管部門核定並公布。
3、拆解處理補貼。根據拆解處理企業實際完成的拆解處理以舊換新舊家電數量給予定額補貼。具體補貼標準為:電視機15元/台、電冰箱(含冰櫃)20元/台、洗衣機5元/台、電腦15元/台,空調不予補貼。
第八條 以舊換新的新家電要符合國家有關安全、環保等標準要求。
第三章 操作流程
第九條 家電銷售企業和回收企業由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以招標方式確定,招標結果在15個工作日內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中標家電銷售、回收企業的名單和聯繫方式。拆解處理企業由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從現有拆解處理企業中篩選,報政府確定,確定結果由政府在15個工作日內報環境保護部、財政部備案。
第十條 購買人選擇回收企業,通過網路、電話及其他方式提出交售舊家電申請,回收企業及時上門收購舊家電;或購買人先購買新家電,中標企業在向購買人配送新家電的同時回收舊家電,同時向購買人開具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進行轉讓、出售,套取財政補貼。
回收企業要及時準確地將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的所有信息,包括回收舊家電的類別、品牌、產品製造商、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和身份證件號碼、舊家電回收價格、以舊換新憑證序列號等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在沒有機身序列號的舊家電上粘貼系統生成的機身序列號。
第十一條 購買人選擇中標銷售企業,憑有效身份證件、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到家電銷售企業購買新家電。對符合條件的,家電銷售企業在銷售新家電時直接向購買人墊付補貼資金,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二條 回收企業收購的舊家電一律交售給指定拆解處理企業進行拆解處理。對符合條件的,拆解處理企業向回收企業墊付運輸費用補貼,並將相關信息錄入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
第十三條 家電銷售企業憑新家電銷售發票、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商務部門或地方政府確定的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后,到同級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
第十四條 拆解處理企業憑以舊換新憑證和《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資金申報表》、《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資金申報表》等材料,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已墊付的運費補貼和拆解處理補貼。
第四章 家電回收企業
第十五條 為方便購買人交售舊家電,舊家電回收採取多元化回收的方式。家電生產企業(售後服務機構)、銷售企業、專業回收企業等均可參加所在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回收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十六條 招標確定的家電回收企業應當具有相應的服務能力,信譽好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有布局合理、覆蓋面廣的回收網點;
2、回收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有符合環保要求的存儲場地和足夠的運輸保障能力;
4、有經過培訓、具備一定專業技術知識的回收人員;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十七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回收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十八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回收企業及符合條件的回收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指導回收企業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增加再生資源回收經營範圍,併到當地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再生資源企業備案,按照《再生資源回收管理辦法》的規定規範經營。符合財稅[2008]157號文件規定條件的回收企業,可以享受有關增值稅優惠政策。
第十九條 回收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及時按合理價格收購購買人交售的舊家電,規範發放以舊換新憑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檢查回收舊家電,回收的舊家電全部交售給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倒賣以舊換新憑證和舊家電,不擅自拆解處理舊家電,不弄虛作假,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
第五章 家電銷售企業
第二十條 專業家電連鎖銷售企業、綜合性大型零售企業、家電生產企業(銷售機構)等均可參加各地有關部門組織的家電以舊換新銷售企業招投標活動。
第二十一條 招標確定的銷售企業應當具有較強實力、信譽好、銷售網路健全,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銷售網點覆蓋面廣,所在省的銷售企業網點覆蓋到縣一級;
2、銷售網點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以舊換新有關信息的能力;
3、具有較強的倉儲及配送能力;
4、具備完善的家電送貨、安裝、調試、維修的售後服務體系;
5、近三年內經營資信狀況良好。
第二十二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家電銷售企業招投標的具體條件,具體條件中不得設置地方保護門檻。
第二十三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將中標家電銷售企業及符合條件的銷售網點報商務部、財政部備案。
第二十四條 中標銷售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按市場正常價格銷售新家電,嚴把進貨關,杜絕假冒偽劣、以次充好、以舊充新的產品進入市場流通。
第六章 拆解處理企業
第二十五條 政策實施期間,各地應按照合理布局、集中處理的原則確定拆解處理企業,非指定的拆解處理企業不得收購和處理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二十六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並且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依據《電子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管理辦法》(原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40號)列入電子廢物拆解利用處置單位名錄(包括臨時名錄)的獨立法人單位,不包括個體工商戶;
2、具有相關環境、質量、安全等管理和技術人員;
3、具有與拆解處理舊家電相適應的分類、包裝、貯存、拆解、處理的相關設施和設備;
4、對不能深度處理的舊家電及其拆解產物應具有妥善利用或處置方案;
5、具有通過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記錄、查驗舊家電拆解處理數據的能力;建立舊家電經營情況記錄簿制度;
6、近三年內未受到環境保護部門的相關處罰。
第二十七條 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本辦法規定的基本條件的基礎上,制定確定拆解處理企業的具體條件,保障舊家電拆解處理能力。
第二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簽訂承諾協議,並繳納履約保證金,保證不無故拒收回收企業交售的舊家電,不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不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在各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限內將廢家電拆解處理完畢。
拆解處理企業原則上應在接收舊家電后30個工作日內拆解處理完畢。
第二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於2010年10月31日前設立視頻監管系統,對廠區所有進出口、拆解處理和貯存等重點區域進行24小時不間斷監管。拆解處理廠區應只設一個進口,一個出口。
第三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應在廠內顯著位置設立標識牌,公開每日舊家電的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並按周將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上報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相關記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的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備查。
第三十一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要在政府網站上設立專門欄目,公開拆解處理企業報送的舊家電接收、拆解處理和貯存情況。
第七章 補貼資金申報、審核及兌付
一、家電補貼
第三十二條 購買人交售舊家電,從回收企業取得國家統一制定的家電以舊換新憑證。回收企業須在以舊換新憑證上註明舊家電的產品品牌、規格、型號、機身序列號、購買人姓名及身份證件號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購買人購買新家電時直接申報家電補貼,銷售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補貼條件的,銷售企業按銷售價格向購買人開具發票,指導購買人填寫《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當場兌付補貼資金,按照新家電的正常銷售價格減去補貼后的金額收取貨款。不符合補貼條件的,應立即告知購買人,按銷售價格收取貨款。
第三十四條 購買人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購買新家電的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家電)補貼資金申報表》;(4)購買人居民身份證件或相關法人單位的相關證明。
第三十五條 家電銷售企業根據以舊換新銷售情況定期對購買人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商務部門審核后,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家電補貼。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銷售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家電銷售企業墊付補貼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二、運費補貼
第三十六條 回收企業將收購舊家電銷售給拆解處理企業,向拆解處理企業開具銷售發票,發票要註明交售舊家電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數量和價格等信息。
第三十七條 根據實際銷售舊家電數量,回收企業直接申報運費補貼,由拆解處理企業予以審核,對符合規定的,直接墊付運費補貼,同時指導回收企業填寫《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不符合補貼規定的,應立即告知回收企業。
第三十八條 回收企業申報補貼時應當提供的資料:(1)以舊換新憑證;(2)銷售舊家電的銷售發票;(3)《家電以舊換新(運費)補貼申報表》。
第三十九條 拆解處理企業定期對回收企業的申報資料進行整理,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到當地財政部門申領運費補貼。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將補貼資金通過國庫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支付到家電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各級財政、環保部門要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墊付補貼的監督檢查,防止騙補行為的發生。
三、拆解處理補貼
第四十條 拆解處理企業定期對完成拆解處理的以舊換新舊家電產品品種、數量進行統計,填寫《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經當地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審核后,向當地財政部門申領補貼資金。財政部門審核確認后,將補貼資金直接撥付到拆解處理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基本賬戶。
第四十一條 拆解處理企業申報拆解補貼應當提供以下資料:(一)《家電以舊換新拆解處理補貼申報表》;(二)家電以舊換新憑證;(三)家電回收企業開具的舊家電銷售發票(附購貨清單);(四)拆解處理企業墊付運費憑證(附運費收據);(五)拆解記錄表及拆解產物銷售憑證或處理證明。
第四十二條 拆解處理企業要對收購的以舊換新舊家電逐一核對,舊家電實物與以舊換新憑證、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提供的產品類別、規格、型號等信息應保持一致。對審核不符的,不得申報拆解補貼。要按照環保主管部門的要求,在規定時間完成舊家電拆解處理工作,不得倒買倒賣以舊換新的舊家電。
第四十三條 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應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申報補貼表的初審工作,對舊家電是否拆解完畢、處理程序是否符合規定、拆解產物流向等內容進行審核。要會同財政部門加強對拆解處理企業的監督管理,建立定期核查制度,防止弄虛作假、虛報冒領等行為,確保財政資金安全。
第八章 補貼資金來源、撥付及清算
第四十四條 補貼資金按照專項轉移支付有關規定,實行國庫集中支付。
第四十五條 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開透明、分級負擔、定向使用和動態監管的原則。
第四十六條 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和省級財政共同負擔。其中,中央財政負擔80%,省級財政負擔20%。
對內蒙古、廣西、西藏、寧夏、新疆5個自治區以及國家確定的汶川地震51個重災縣、青海玉樹地震重災縣,補貼資金由中央財政全額承擔。
第四十七條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根據各地舊家電存量、家電拆解處理能力、經濟發展水平等,測算補貼資金規模,將中央財政應負擔的補貼資金預撥到省級財政部門。
第四十八條 省級財政部門收到中央財政撥付的補貼資金后,應當落實地方應負擔的補貼資金,及時下達補貼資金預算分解文件,並根據預算文件,按需求進度和上述程序支付補貼資金。實施過程中,如實際需支付補貼資金超預算,由省級財政部門先行墊付。
第四十九條 省級財政部門會同商務、環保部門在政策實施期內的每年4月底前,核實匯總本地區上年度補貼資金使用情況,報財政部進行審核清算。
第九章 部門職責分工
第五十條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和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按照部門職責分工和本辦法的規定,共同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
商務部會同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組織實施家電以舊換新工作併發布實施辦法,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定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負責家電以舊換新管理信息系統開發和培訓工作,負責印製和組織發放家電以舊換新憑證。
財政部會同商務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負責制定家電以舊換新補貼政策,負責財政補貼資金管理。
發展改革委負責加強以舊換新家電的價格指導和監管工作。
環境保護部負責舊家電拆解處理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並會同財政部指導各地確定拆解處理企業。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對家電產品生產企業的管理,督促指導生產企業提高和保障家電產品質量。
質檢、工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依法加強家電產品生產和市場監督管理。
第十章 組織實施
第五十一條 各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組織實施。各地人民政府要成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領導小組,組成工作班子,明確工作責任和分工,落實工作經費,精心組織,加強監管。
第五十二條 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關於印發家電以舊換新推廣工作方案的函》(商商貿發[2010]190號)和本辦法的要求,儘快制定具體的操作細則,包括購買人以舊換新流程,家電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確定,補貼申報程序,補貼資金兌付,產品售後服務,市場秩序監督,政府保障措施等內容,並報商務部、財政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備案。
第五十三條 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要制定回收舊家電主要零部件完整性規定,監督中標的家電回收企業按公平合理的價格回收舊家電。
第五十四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負責管理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進程,通過建立與回收企業、銷售企業和拆解處理企業的聯繫機制,建立順暢的信息渠道,監督和管理家電回收、銷售企業及網點和拆解處理企業,建立工作檔案,及時掌握工作動態,督促企業做好以舊換新工作。
第五十五條 各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的政策宣傳和培訓工作。
第五十六條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發展改革、工信、環境保護部門建立工作報告制度,定期將工作進展情況、存在問題和建議向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等部門報告。
第十一章 監督管理
第五十七條 參與家電以舊換新的各類企業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一經查實有違反規定、騙取財政補貼的行為,要嚴格採取追回財政補貼資金、沒收履約保證金、罰款、取消資格及向社會公示等處罰措施。
第五十八條 拆解處理企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政府暫停直至取消拆解處理企業的資格。2011年《廢棄電器電子產品回收處理管理條例》實施后,三年內不得授予廢棄電器電子產品處理資格。
1、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
2、騙取國家運費及拆解處理等補貼的;
3、將收購的舊家電再流通的;
4、從事制售以舊充新等違法行為的;
5、其他違反規定的行為。
第五十九條 各地人民政府負責本地區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的監督管理。通過建立家電以舊換新工作監督管理制度,保障以舊換新工作有序開展。
第六十條 各級財政部門加強對家電以舊換新補貼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確保補貼資金及時、足額發放。
第六十一條 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建立中標家電回收、銷售企業經營行為的監督制度,制定家電以舊換新憑證管理辦法和使用情況報告制度,對已申領的憑證進行全程跟蹤管理。
第六十二條 各級環境保護部門加強對舊家電拆解處理環節的監督管理,必要時可駐廠監管。
第六十三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充分發揮12315消費者申訴舉報網路的作用,及時受理和依法處理消費者對以舊換新家電產品的申訴舉報,切實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十四條 各級質監部門查處違反質量等法律法規行為,從源頭上打擊假冒偽劣產品違法活動。
第十二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制訂具體實施細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由商務部、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環境保護部、工商總局、質檢總局按職責分工負責解釋。
附件:
環境保護部 工商總局質檢總局
二〇一〇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