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代理人

知識產權代理人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從政策法規上說,稱這一群體為專利代理人是不合規範的,也就是說,他們不可以稱自己是專利代理人。具體稱謂專利代理人

概念


知識產權代理人,即,代為他人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人。在中國,知識產權代理人並不是規範的稱謂,而是將代為他人處理知識產權事務的人劃分為專利代理人、商標代理人、版權代理/經紀人、植物新品種代理人等。

概念出現原因


從根本上說,並不存在知識產權代理人的這個職業稱謂,它的出現是國家政策限制的產物。國家知識產權局的政策文件對專利代理人有嚴格的定義,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了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執業證並在專利代理機構專職從事專利代理工作的人員。(見《專利代理條例》第十四條 本條例所稱專利代理人是指獲得《專利代理人資格證書》,持有《專利代理人工作證》的人員。)這一規定使得整個知識產權代理行業的真正專利代理人數目相對於整個行業的從業人數而言,可以說是鳳毛麟角。從而出現了很多不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人在從事專利代理工作。從政策法規上說,稱這一群體為專利代理人是不合規範的,也就是說,他們不可以稱自己是專利代理人。但是,他們也需要一個稱謂,為了不受到專利代理行業的懲戒,因此製造出了在任何政策規範文件中都沒有出現的概念--知識產權代理人。

存在即合理


既然國家政策不允許不具有專利代理資格的從業人員稱為專利代理人,那麼,為了給自己尋找到合適的頭銜,知識產權代理人應運而生。從心理學角度來說,任何人都希望得到他人的尊重,但這種尊重的最基本體現就是職業的稱謂。既然專利代理人的冠名要求相對苛刻,自然需要找到一種適合這一群體的稱謂。

具體稱謂


專利代理人
商標代理人
版權代理/經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