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蕭軍研究會
中國蕭軍研究會
中國蕭軍研究會是經中共中央宣傳部批准成立,由中國作家協會主管,國家民政部註冊的國家一級專業學術團體。致力於理論研究、學術交流、國際合作、編輯出版等。成立近二十年來,開展了一系列積極向上的文化活動,在國內外產生了重大影響,為促進蕭軍研究及中國文學藝術事業的發展和繁榮作出了不可磨滅的貢獻。
中國蕭軍研究會是以系統地研究、整理蕭軍的作品,依照有關規定擬編輯出版《蕭軍全集》、《蕭軍選集》、《蕭軍研究》月刊和《蕭軍論文集》等;對蕭軍紀念館和各地故居開展系統地調查研究,記錄詳細的資料,建立檔案庫,輸入電腦長期保存;提供與蕭軍研究相關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國內外蕭軍研究的交流;定期出版簡報、資料、召開蕭軍生平及作品研討會、舉辦紀念蕭軍的有關活動;適當時候舉辦蕭軍國際研討會的一個組織。
原全國人大常委、民盟中央副主席張毓茂同志任名譽會長,全國工商聯原副主席王治國同志任會長,常務副會長由蕭軍先生之子蕭鳴同志擔任。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是:中國蕭軍研究會,英文名稱:CHINA XIAOJUNRESARCHINSTITUTE,縮寫:CXRCT。
第二條本團體是由與蕭軍研究相關的文化教育機構、文化中心、文學社團、學者、研究人員、教師、編輯及熱心學會工作的人士(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自願結成的文學學術性(填寫組織性質,比如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行業性)的全國性的非營利性的社會組織,活動地域。
第三條本團體的宗旨: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學習和發揚著名作家蕭軍熱愛祖國、熱愛人民、熱愛中國共產黨、執著於革命的文學事業的崇高品德和精神,推動當代中國文學的發展,以利於強化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積極支持各地蕭軍研究活動,加強和海內外學者的聯繫。研究會的一切活動注重積極的社會效益,並廣泛吸取海內外研究成果,不斷提高和深化蕭軍研究水平。
第四條本團體接受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和業務主管單位中國作家協會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團體的住所:北京市海淀區復興路3號209室。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團體的業務範圍:(範圍描述必須具體、明確,填寫時請注意格式,可首行空兩格)
(一)系統地研究、整理蕭軍的作品,依照有關規定擬編輯出版《蕭軍全集》《蕭軍選集》、《蕭軍研究》月刊和《蕭軍論文集》等;
(二)對蕭軍紀念館和各地故居開展系統地調查研究,記錄詳細的資料,建立檔案庫,輸入電腦長期保存;
(三)提供與蕭軍研究相關的諮詢和技術服務,推動國內外蕭軍研究的交流;
(四)定期出版簡報、資料、召開蕭軍生平及作品研討會、舉辦紀念蕭軍的有關活動;
(五適當時候舉辦蕭軍國際研討會。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願意致力於推動本團體工作發展的人士。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2(一般最多三年)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制定並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選舉和罷免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65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常務副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如果法定代表人選擇會長或者理事長,內容填寫提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擔任。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如果有實體機構,請選中此選擇框)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
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如果本團體在業務範圍內有進行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內容填寫提示:本團體開展評比、評選、表彰等活動,不收取任何費用。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資產來源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8年7月2日第三屆(註明屆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據民政部5月14日消息,近日,民政部對中國蕭軍研究會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和違規向分支機構收取管理費用的行為作出警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的行政處罰。
經查,中國蕭軍研究會存在下列違法行為:1.違規設立“中國蕭軍研究會國家大數據專業委員會”,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2.向分支機構“中國蕭軍研究會國家大數據專業委員會”收取管理費用5萬元,違反了《關於規範社會團體收費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7〕167號)第八條“社會團體不得向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辦事機構收取或變相收取管理費用”的規定。
依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第(八)項及第二款的規定,民政部對中國蕭軍研究會作出警告並處沒收違法所得5萬元的行政處罰,責令該會撤銷“中國蕭軍研究會國家大數據專業委員會”。同時,依據《社會組織信用信息管理辦法》的規定,自行政處罰決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將該會列入社會組織活動異常名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