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薪制

一種獎勵員工的形式

“雙薪制”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其僱員多發放一個月工資的形式。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2629號)的規定,納稅人因實行“雙薪制”而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2009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通知,停止2002年的“雙薪制”計稅方法,年底雙薪收入將不再分別計稅,這意味著員工最後一個月的納稅額將增加,收入縮水。

概況


雙薪制是一種獎勵員工的形式,通常分為兩種:一種是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業多發給員工一個月的工資。這種是以時間為衡量指標的,只要你做滿了一年,就可以拿到雙薪。還有一種方法是12+2。即當員工為公司服務了一整年,有多發2個月的薪水作為獎勵。這種是非常靈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營業指標、客戶指標和個人指標三方面來衡量。
公司營業指標是以最少成本達到最優化效果,獲得最大利潤打分,客戶指標是由客戶滿意度來打分,個人指標是由個人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數量打分。一般地,公司營業指標在雙薪中佔10—20%,集體工作量佔30—40%,而個人指標則在雙薪中佔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說,當你個人努力完成工作,發揮集體協作精神,完成公司營業目標時,才能最終獲得雙薪。這種靈活的做法,已經在國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調動員工個人的積極性,發揚團隊合作精神,為公司做出貢獻。

納稅


稅總在2002年發布的《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複》里指出,個人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但如果納稅人取得“雙薪”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不足800元的,應以“雙薪”所得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併減除800元后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例:李先生在一實行“雙薪制”的公司工作,2001年12月取得工資、薪金收入關注雙薪制計稅方法調整2200元以及“雙薪”工資2200元。試計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按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當月工資超過800元的,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可將取得的“雙薪”單獨作為一個月的工資、薪金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因此,李先生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1)12月工資、薪金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2200-800=1400(元)應納稅額=1400×10%-25=115(元)
2)“雙薪”所得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2200×15%-115=215(元)因此,李先生12月應納稅額為:115+215=330(元)

計稅


2009年8月31日,國家稅務總局公布了《關於明確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今後,單位在實行“雙薪制”(單位為僱員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后,“雙薪”應全額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的方法停止執行。《通知》指出,部分地區反映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執行口徑不夠明確,為公平稅負,根據相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稅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複》第一條,有關“雙薪制”的計稅方法停止執行。
這次新的規定,意味著原來的分開計算被否,這樣就將所謂的“雙薪”合起來,算做一個月的工資收入來累加所得稅,原則上將不再扣除兩次基數,作為全額應納稅所得額,按適用稅率計算納稅。這樣算來,應該是增加了個稅繳納額度。比如某人第十二個月的薪水是5000元,第十三個月的也是5000元,按照原來的辦法計算,應納稅額為650元。另外,如果是按照“二合一”,基數為1萬元,扣除數為2000元,然後在8000元的基礎上計稅,最後的納稅額為1225元,比原來的演演算法多出575元。
值得注意的是,實際上從操作層面上,“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定義看,他們之間的區別很難界定,所以應將其併入“全年一次性獎金”。
雙薪制
雙薪制
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
所謂“雙薪”是指單位按照規定程序向個人多發放一個月工資,俗稱“第13個月工資”,也稱“年終加薪”,實際上就是單位對員工全年獎勵的一種形式。隨著中國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單位對員工支付薪酬的名目不斷增加,為減輕個人稅負,1996年稅務總局曾明確年終加薪或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收入全額直接按照適用稅率計徵稅款(以下簡稱“雙薪制”計稅方法)。2005年,對包括“雙薪”在內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進行了調整,明確規定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績效考核兌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並以上述收入全額分攤至12個月的數額確定適用稅率,再按規定方法計算應繳稅額(以下簡稱分攤計稅方法)。應該說,這種分攤計稅方法與原“雙薪制”計稅方法相比,是一種更為優惠的計稅方法。調整后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計稅的政策實際上已經包括了年終加薪(雙薪)。
政策規定
據了解,該政策調整后,對企、事業單位在一個月內既發放一次性獎金,又發放雙薪等年終加薪以及其他屬全年性質的獎金,可以將上述在同一個月內發放的屬全年性質的獎金合併后,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再按全年一次性資金計算方法計稅,具體計算方法請參照全年一次性獎金。(廈地稅發[2005]18號)

影響


國稅總局取消雙薪制計稅未增加工薪負擔
2005年規定的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攤至12個月確定適用稅率的計稅方法,已經將年終加薪視為全年一次性獎金的一種形式來計算納稅,所以,此次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只是對過去的老政策進行清理,個人取得年終加薪仍應按2005年出台的分攤計稅方法計算納稅,並沒有改變個人稅收負擔。具體來講,對於只有年終加薪(雙薪)、沒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年終加薪(雙薪)按照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執行;對於既有年終加薪(雙薪)又有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納稅人而言,應將兩項收入合併,適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分攤計稅方法,稅負與2005年以來的負擔相同,沒有變化。據我們了解,近來有一些高收入企業把年終加薪(雙薪)與全年一次性獎金分別分攤計算扣繳個人所得稅,違反了2005年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政策規定。此次明確取消原“雙薪制”計稅方法,是定期清理過時或者作廢文件的要求,也是針對上述違反規定的行為從規範稅制、公平稅負、調節高收入的角度考慮的,不會增加普通工薪收入者的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