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證

證明營運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件

道路運輸證是證明營運車輛合法經營的有效證件,也是記錄營運車輛審驗情況和對經營者獎懲的主要憑證,道路運輸證必須隨車攜帶,在有效期內全國通行。

2、道路運輸證中營運證的主證和副頁必須齊全,編號必須相同,騎縫章必須相合,填寫的內容必須一致。否則,視為無效營運證。

政策依據


補辦程序

1、提出申請。道路運輸證遺失或毀壞,由持證人口頭向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提出補辦申請,領取並填寫好《道路運輸業證照補辦申請表》,說明遺失或毀壞的時間、地點、經過及證明人。
2、補辦登記。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憑《道路運輸業證照補辦申請表》進行道路運輸證遺失補辦登記。補辦情況應記錄在道路運輸證發放台帳“補辦或異動記錄”。
3、簽發待理。道路運輸證掛失期間,為不影響運輸生產,保證經營者合法經營,由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給新證副頁《待理證》,留下主證,准予繼續營運,並在副頁中註明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一個月。
4、聲明作廢。道路運政管理機構開具登報介紹信交給經營者到地級以上報紙刊登作廢聲明。
5、領發主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辦證員憑登載聲明的報紙。道路運輸證補辦申請表和副頁《待理證》,將與道路運輸證中的營運證副頁號碼相符的營運證主證,交給經營者。補發新證時,必須在“核發機關”欄內註明“補發”字樣,將作廢聲明剪貼在補辦申請表上歸檔,並收取規定的補辦手續費。
6、補辦終止。每輛車道路運輸證補辦次數一年內超過三次的,應終止補辦。

臨時營運證

臨時營運證的發放對象是指本轄區內臨時(三個月以下)從事營業性運輸的單位。個體及聯戶的車輛(含拖拉機)。臨時營運證發放的程序及使用管理與營運證大致相同。不同的是應在營運證“備註”欄內註明時限並加蓋“臨時”戳記。發放臨時營運證,應記入臨時營運證台帳。

證書管理


使用規範

1、查驗證件。如經營許可證車輛行駛證、工商營業執照、車輛保險手續和身份證等。
2、發放證件。運政人員將營運證和運管費繳訖證合併為道路運輸證,發放給經營者。
3、車輛運輸違章需要扣證待后處理的,扣下主證,在副頁背面填寫待理事由和有效期(有效期最長不超過15日),加蓋檢查部門印章后,交駕駛員憑副頁《待理證》繼續運行。處理以後,發還主證,副頁夾入主證。
4、外籍車輛如運輸違章,需要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處理的,扣下主證,將《待理證》交經營者繼續運行,同時填發“違章通知書”,連同主證一併寄送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車籍所在地對違章者進行處理后,將處理結果反饋於違章發現地道路運政管理機構。
5、如因年審留證,在“待理事由”欄蓋“年審留證”字樣,即可通行。無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簽章的副頁,不起待理作用,不得單獨使用。
6、“營業執照號”欄內為證實是否經工商登記而填寫,不需加蓋工商部門印鑒,也不作為路檢路查內容。
7、道路運輸證未按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的規定年審,或三年一次換髮的,均視為無效道路運輸證。

年審程序

1、公告年審事項。道路運輸證每年度審驗一次,由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按省、地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的規定向有關單位發布具體時間和要求,對車輛台數較多的單位可上門審驗,台數較少的單位或個體、聯戶,可按行政劃分鄉或片區集中審驗。
2、鄉級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簽注意見。道路運政管理機構發放《道路運輸證年審表》,並簽注意見。
3、交驗相關證件。審驗人員審驗時應收回《道路運輸證審驗表》,並檢查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單位車輛除外)、客貨運線路標誌牌。
4、進行現場記錄。道路運輸證審驗中,審驗人員應對經營者交驗的證據和其它有關情況進行現場記錄,填寫好《道路運輸證年度審驗現場記錄表》。手續不符合規定要求的,應通知其補辦或限期改正。
5、簽署審驗結果。對審驗合格者,審驗人員應在道路運輸證審驗記錄欄加蓋“審驗合格”印章和審驗日期。審驗期過後未予審驗和審驗不合格者,不準參加營業性道路運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