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

自行迴避又稱主動迴避,是指具有法定迴避情形之一的有關辦案人員自行要求迴避。

偵查人員的迴避,由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經有迴避決定權的組織和人員決定同意自行迴避的,即發生自行迴避的效力。自行提出迴避的人員,應退出對該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本案的職務活動。但是,對偵查人員的迴避決定作出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基本介紹


又叫“法定迴避”,承辦案件的司法人員或其他人,遇有法律規定的迴避情形,必須自動退出對案件的承辦或停止有關職務活動。
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和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和本案有利害關係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該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司法人員的自行迴避,由其自己提出。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檢察人員的迴避,由檢察長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