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植物病理學會
北京植物病理學會
北京植物病理學會,Beijing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縮寫為BSPP,是北京地區的植物病理科技工作者的學術性團體,受北京市科學技術協會領導,業務上受中國植物病理學會的指導。
學會成立於一九五一年九月十四日,是在北京市民政局依法註冊的具有法人資格的學術性團體。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北京植物病理學會[英文名稱:Beijing Society for Plant
Pathology(縮寫為ESPP)]。
第二條 本會1951年由中國科學院微生物所王雲章等植物病理工作者發起成立社團,是經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標準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宗旨:是以首都經濟建設為中心、認真貫徹黨的基本路線,團結和組織植物病理學會工作者,從北京實際出發,面向農業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以經濟建設為主戰場開展學會工作,促進植物病理學科繁榮和發展,促進植物病理學領城市的科學技術普及和推廣,促進植病科技人才的成長和提高。貫徹“經濟建設必須依靠科技進步,科學技術工作必須面向經濟建設”和“百花齊放、百豪爭鳴”的方針,倡導“獻身、創新、求實、協作”的精神,按照章程和民主辦會原則,為植病工作者服務。
第四條 本會遵照國家憲法、法律、法令和政策開展各項活動,維護的國家的根本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第五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的領導,接受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監督、檢查和管理。
第六條 堅持民主集中原則,按照標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本會建設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團體。
第七條 註冊金額為人民幣伍萬元。
第二章 任務
第八條 北京植物病理學會的基本任務:
(一)開展國內外學術交流、普及科學技術知識,傳播推廣先進技術,為科技興農服務;
(二)加強與市內外,國內外有關學會的聯繫,開展科學間學術交流;
(三)對國家科技發展戰略、政策和經濟建設中的重大決策進行科技諮詢,接受委託進行科技項目論證,科技成果鑒定,技術職務資格評定;
(四)開展對會員和植病工作者的培訓的繼續教育,提高會員水平,發現並推薦人才;
(五)表彰、獎勵在科技活動中取得優秀成績的會員和植病工作者;
(六)向市委、市政府反映會員和植病工作者的意見、建議和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開展和舉辦為會員服務的事業和活動;
(七)面向社會積極開展技術諮詢和技術服務,舉辦各種技術培訓活動;
(八)編輯、出版有關植物病害及植物保護的理論及科普書刊。
第九條 基本任務的實施由各屆理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具體實施方案並擬定中期和近期工作計劃,積極組織實施。
第三章 會員
第十條
一、本會吸收個人為個人會員,實行入會、退會自願的原則。
二、個人會員資格
1.取得講師、助理研究員、農藝師、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的植物病理學工作者;
2.取得碩士學位以上的植病工作者;
3.具有大專以上學歷,在教學、科研、生產和管理部門從事專業工作三年以上,獲得一定成績者;
4.從事植病工作5年,並有一定成績或從事本學科技術管理,積極支持本會活動的管理幹部。
三、入會和退會手續
具備條件的個人加入本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批准后,方可成為本會正式會員,併發給會員證和本會章程一份。
會員自願退會、應提出書面申請、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收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非自願性退會,由本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決定並以適當方式予以宣布,取消會員資格。會員退會不得提出財產要求。
第十一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會員權利
1.會員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會員有權對本會的工作提出建議,意見和批評;
3.會員有權參與本會內部事務管理;
4.會員有權參與本會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5.會員有符合本會會章的其他權利。
(二)會員義務
1.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的義務;
2.會員有執行本會決議的義務;
3.會員有維護本會聲譽的義務;
4.會員有積極參與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及完成本會所委託的工作的義務;
5.會員有積極進行學術研究和普及宣傳工作的義務;
6.會員有交納會費的義務;
7.會員有經常與本會保持聯繫的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二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它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產生理事會、監事會;
(三)決定本會的工作任務和工作方針;
(四)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
(五)通過重要決議;
(六)決定本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
(七)其它事項。
會員(代表)大會有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參加為有效會議,參加會議半數(或三分之二)以上成員表決的事項為有效決議。
會員(代表)大會每3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召開,由理事會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理事會
第一屆理事會的理事由發起單位經過充分的醞釀協商、推舉產生,從第二屆開始,由會員(代表)大會(或通訊)投票選舉產生。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的執行機構,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3年(不超過3年),可連選連任,理事會設會長1人,副會長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2—3人;理事若干人;會長連任不超過二屆。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二、對本會活動進行集體領導;
三、確定本會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設立;
四、委任副秘書長和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的負責人;
五、審批新會員;
六、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七、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八、制定本會的中、近期工作計劃;
九、建立各項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本會的一般變更;
十一、召開會員(代表)大會並報告工作;
十二、接受監事會提出對本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十三、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 本會的日常工作由秘書長(或常務副會長)負責。
第十五條 本會的法人為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為會長。
第十六條 為方便會員開展專業技術活動,學會擬下設6個專業組:基礎學科、大田作物病害、蔬菜病害、果樹病害、林業病害、觀賞植物病害。
第十七條 監事會
監事會由3—5人組成,由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長;
二、出席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督促本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範圍及內部管理制度開展活動;
五、對本會成員違后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會的違法違紀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並監督其執行。
第十八條 本會根據工作需要建立如下辦事機構,負責有關日常事物,包括:組織委員會、學術委員會、普及委員會、諮詢開發委員會、編輯出版委員會。
第五章 資產和財務
第十九條 本會資產為共有財產,不論如何獲得,只能用以促進有利於本會宗旨實現的各項事業,不得以利潤,股息等直接或間接的方式,支付、轉移給本會會員(支付給工作人員的工資、付給會員為本會服務應取得報酬以及付給租賃會員的房租除外),本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有關規定及本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
第二十條 經費來源及主要用途
一、經費來源:
1.本會向市科協申請的重點活動經費;
2.會員交納會費;
3.舉辦各種活動收入;
4.個人或單位捐款;
5.其它收入。
二、主要用途:
1.交納各項社團登記及管理費用;
2.有關工作人員的創收任務及勞務費;
3.理事會活動經費;
4.學術交流及科普活動經費;
5.秘書處辦公費;
6.“會訊”的編印費;
7.其它用途。
第二十一條 本會嚴格執行國家財會規定,建立建全財會制度,編製年度經費預算,決算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會員、監事會和有關部門的審計和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會發展社團經濟獲得的收入,百分之七十用發展符合本會宗旨的事業,百分之三十月於本會的日常管理,事業費和管理費分別建帳。
第六章 變更和終止
第二十三條 變更程序
一、本會章程、各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業務主管部門等重大變更,由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及其它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理事會審議決定;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二十四條 終止程序
一、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交終止報告,提交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二、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方案,確定善後工作人選,成立清算組織,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善後處理工作;
三、向原業務主管部門和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四、本會終止清算后剩餘資產:按北京市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會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 本會章程自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經社團行政主管機關同意,核定批准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