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複審

申請人向商標委員會申請的審議

商標所有者申請註冊的商標經商標局審查駁回后,申請人對商標局的駁回理由和法律依據不服,而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對原案的複查審議。

簡介


商標複審是指: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28條的規定,商標評審委員會有權審理商標註冊複審案件、商標異議複審案件和商標撤銷複審案件。
商標複審是針對當事人不服商標局對就商標有關事項所作處理決定而提出的複審請求、由商標評審委員會重新進行審查的法定程序。
一、商標複審的類型:
1、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商標註冊申請不服的複審;
2、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轉讓申請不服的複審;
3、當事人對商標局駁回註冊商標續展申請不服的申請;
4、當事人對商標局異議裁定不服的複審;
5、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商標不服的複審;
6.當事人對商標局撤銷註冊不當商標不服的複審;
二、複審的時間
申請人可以在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之日起十五天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請求複審。如有特殊原因,可在期滿前申請延期,延期時間為三十天,但需提交延期的證據材料如郵局或居委會的證明。證明收到駁回通知書、裁定通知書或撤銷通知書晚了的合理理由!
三、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
1、《商標代理委託書》:委託商標代理機構代理的,需提供蓋有申請人章戳的委託書。大陸以外地區的申請人要在中國申請商標複審的,必須委託商標代理機構進行。
2、各類複審申請書:委託代理機構申請商標複審的,由代理機構製作。
3、理由和證據材料
四、複審的裁定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註冊駁回複審或異議複審將做出准予註冊或不予註冊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商標評審委員會對其他複審將做出維持或撤銷該商標的終局裁定,並書面通知有關當事人。

商標複審類型


(1)商標異議複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的商標異議裁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3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2)商標駁回複審:指商標註冊申請人對商標局駁回其商標註冊申請、不予公告的決定不服,依據商標法第32條的規定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依法裁決的案件;
(3)商標撤銷複審:指當事人對商標局依照商標法的規定依職權主動撤銷註冊商標或對連續三年不使用商標的撤銷請求做出是否撤銷的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並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審理裁決的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申請註冊的商標,凡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經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第三十二條 對駁回申請、不予公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書面通知商標註冊申請人。商標註冊申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商標法》第三十三條 對初步審定、予以公告的商標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做出裁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複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並書面通知異議人和被異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