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傷亡事故

《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概念

重大傷亡事故,是《刑法》及其司法解釋中的概念,主要用於對安全生產領域犯罪的定罪量刑。根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或“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並因此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有關責任人員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事故定義


傷亡事故指企業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傷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職工在本崗位勞動,或雖不在本崗位勞動,但由於企業的設備和設施不安全、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業領導指派到企業外從事本企業活動,所發生的人身傷害(即輕傷、重傷、死亡)和急性中毒事故。

事故類別


物體打擊、車輛傷害、機械傷害、起重傷害、觸電、淹溺、灼燙、火災、高處墜落、坍塌、冒頂片幫、透水、放炮、火藥爆炸、瓦斯爆炸、鍋爐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窒息、其他傷害。
*在GB6441-1986標準中為“放炮”。“放炮”在《煤炭科技名詞》中已規範為“爆破”

傷害程度分類


重傷,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死亡。

嚴重程度分類


根據生產安全事故(以下簡稱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事故一般分為以下等級:
(一)特別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或者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或者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三)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經濟損失分類


一般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小於1萬元的事故。
較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於等於1萬元,但小於10萬元的事故。
重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於等於10萬元,但小於100萬元的事故。
特大損失事故。經濟損失大於等於100萬元的事故。

標準


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及報告調查處理
一、多年來,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中雖然有相應的事故分級標準,但在行政法規層面一直沒有明確、統一的標準,而且比較混亂,道路交通、鐵路、水上交通、特種設備、火災、民航等不同領域和行業都有不同的分級標準。
二、條例中對事故等級劃分是根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預案》(2005年1月26日印發)的規定,按照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或者直接經濟損失的大小而劃分的,這是條例對事故等級劃分作出的新的統一規定,而且行政法規的法律效力是高於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條例實施后應該按照條例規定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進行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
三、由於各行業和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各有特點,發生事故的情形比較複雜,差別也比較大,很難用一個標準來劃分各行業和領域的事故等級,一些行業和領域實際上執行了不同的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如消防、民航、鐵路等領域。因此,針對實際情況,條例第三條授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事故等級劃分的補充規定。
四、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特別重大事故以下等級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我國對道路交通、鐵路、水上交通、特種設備、火災、民航等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都分別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對其作出了規定,比如《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海上交通事故調查處理條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等等。
供您參考,所以要看您所在單位是屬於哪個行業或者領域了。
二、直接經濟損失的額度是否有標準?是否所有的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此條例執行?比如:員工的輕微燙傷,也會產生直接經濟損失,但是很小,是否也要一小時內上報,並被罰款10萬~20萬?
一、直接經濟損失標準:
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報告的通知》(安監總調度[2007]120號)規定:直接經濟損失,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經濟損失統計標準》(GB6721-86),“直接經濟損失”是指生產經營活動中因事故造成的人身傷亡、善後處理、事故救援、事故處理所支出的費用和財產損失價值等合計,具體統計範圍包括以下幾項:
1.人身傷亡后所支出的費用:
⑴醫療費用(含護理費用)
⑵喪葬及撫恤費用
⑶補助及救濟費用
⑷歇工工資
2.善後處理費用:
⑴處理事故的事務性費用
⑵現場搶救費用
⑶清理現場費用
3.財產損失價值:
⑴固定資產損失價值
⑵流動資產損失價值
二、並不是所有的生產安全事故都要按照條例的規定執行,具體見“一、事故等級劃分標準及報告調查處理”的內容。
三、生產安全事故的報告時限問題,只要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沒有規定的,都要按照條例的要求在規定的時限內(1小時)報告,生產經營單位向政府相關部門報告,注意:一是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二是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即行業主管部門)報告。
四、罰款的行政處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報告的通知》(安監總調度[2007]120號)規定了重傷和急性工業中毒的標準:
重傷-依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標準》(GB6441—86)和《事故傷害損失工作日標準》(GB/T15499-1995),“重傷”是指造成職工肢體殘缺或視覺、聽覺等器官受到嚴重損傷,一般能引起人體長期存在功能障礙,或勞動能力有重大損失的傷害。具體是指損失工作日等於和超過105日的失能傷害。
急性工業中毒:參照《勞動部辦公廳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報告統計問題解答》(1993年9月17日),“急性工業中毒”是指人體因接觸國家規定的工業性毒物、有害氣體,一次或短期內吸入大量工業有毒物質使人體在短時間內發生病變,導致人員立即中斷工作。入院治療的列入急性工作中毒事故統計。
首先,輕傷事故的調查處理許可權:根據條例第19條第三款“未造成人員傷亡的一般事故,縣級人民政府也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組織事故調查組進行調查”的規定,特指只造成了輕傷或直接經濟損失在1000萬元以下的事故,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委託事故發生單位進行調查,事故單位要按要求組織事故調查組,調查結果要報告。
其次,生產安全事故罰款的依據: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罰款處罰暫行規定》(總局令第13號)第十四條規定:事故發生單位對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或者3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負有責任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可以認為對只造成輕傷而直接經濟損失又低於300萬元的事故沒有罰款的行政處罰。
三、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傷,或者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以下”:包含的數額沒有下限,不知該如何把握?
直接經濟數額下限:
⑴根據《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於調整生產安全事故調度統計報告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