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丁稅”、“丁錢”、“丁銀”或“身丁錢”。中國歷代封建政府按人口徵收的稅種。徵稅對象是男丁,其性質是以錢代役。
成丁服役的年齡,各代規定很不一致。
漢代定年二十三至五十六為丁;唐初則定年二十一至六十為丁。
西漢時,已有輸錢代役的“
更賦”;唐行
租庸調時,其中“庸稅”為代役的實物;對居住邊地的少數民族,則在一定時期內征丁稅錢,上戶每丁十文,次戶五文,下戶不征。
明代均徭分力差、銀差兩種,後來力差也逐漸改為征銀,即丁銀;行
一條鞭法時,規定丁銀併入
田賦徵收,但施行不徹底,仍然“戶口有戶口之銀,丁口有丁口之銀,田土有
田土之銀”,並存在“田鬻富室,產去糧存,而猶輸丁賦”的現象(《明史·食貨志》)。
清初規定:“凡一州縣丁銀,悉輸於官,官為僉募,以充一歲之役。”
雍正初,“令各省將丁口之賦,攤入地畝輸納徵解,統謂之‘地丁’。”(《清史稿·食貨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