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
“一條鞭法”是明代嘉靖時期確立的賦稅及徭役制度,由桂萼在嘉靖十年(1530)提出,之後張居正於萬曆九年(1581)推廣到全國。新法規定:把各州縣的田賦、徭役以及其他雜征總為一條,合併徵收銀兩,按畝折算繳納。這樣大大簡化了稅制,方便徵收稅款。同時使地方官員難於作弊,進而增加財政收入。
“一條鞭法”上承唐代的兩稅法下啟清代的攤丁入畝,是中國歷史上具有深遠歷史影響的一次社會變革。既是明代社會矛盾激化的被動之舉,也是中國古代商品經濟發展到一定程度的主動選擇。
中國明代徭役原有里甲正役、均徭和雜泛差役。其中以里甲為主幹,以戶為基本單位,戶又按丁糧多寡分為三等九則,作為編征差徭的依據。丁指十六至六十歲的合齡男丁,糧指田賦。糧之多寡取決於地畝,因而徭役之中也包含有一部分地畝稅。這種徭役制的實行,以自耕農小土地所有制廣泛存在及地權相對穩定為條件。但隨著時間的變遷,尤其是到了明朝後期,明初所制定的徭役賦稅制度已然被破壞殆盡。
首先,隨著明代土地私有制的發展,土地日益資本化,土地兼并也逐漸加劇,地主豪強,勾結官府,強佔農民的土地,並運用一切可行的手段來逃避相應的賦稅。加上明朝中後期,宦官掌權,操縱朝政,賣官鬻爵和貪污腐敗現象十分嚴重。為了迎合愛財的宦官,各地官員拚命搜刮民脂民膏。這在相當大的程度上侵蝕了稅基,造成了國家賦稅急劇減少。
其次,朝廷開支逐步加大,財政十分困難。皇室、宗室奢侈腐化的巨額開支,國家機構中繁冗官員的俸祿,用於抵禦浙江、福建倭寇和北方少數民族俺答侵擾的龐大軍費支出等,使得當時的財政入不敷出。
再次,商品經濟有了較大的發展。商品交易貨幣化程度的提高,使得古代中央集權體制對農民的人身控制力被削弱。不少農民棄農從商,促進了明朝手工業的發展,推動了商品經濟向前邁進,而商品經濟的繁榮帶動了白銀貨幣的流通。白銀的廣泛使用為“一條鞭法”實施折銀徵收提供了有利條件。
最後,明代萬曆之前,江南實行的征一法,江西的鼠尾冊,東南出現的十段錦法,浙江、廣東出現的均平銀,福建出現的綱銀法,都具有徭役折銀向田畝轉移的內容。這些改革雖然只在部分地區實行卻為一條鞭法的提出積累了經驗。
明政府為解脫日益嚴重的財政危機而改弦更張是一條鞭法產生的直接原因,而明代商品經濟的日益活躍和封建徭役經濟的衰落、解體則為其產生準備了基本的但也是決定性的物質條件。
“一條鞭法”據《明史》記載:合併賦役,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併一起徵收,同時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將過去按戶、丁出辦徭役,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賦役負擔除政府需要徵收米麥以外的,一律折收銀兩;農民及各種負擔力役戶可以出錢代役,力役由官府僱人承應;賦役徵收由地方官吏直接辦理,廢除了原來通過糧長、里長辦理征解賦役的“民收民解”制,改為“官收官解”制。
具體來講就是:
(1)清丈土地,擴大徵收面,使稅賦相對均平。
針對當時存在的佔地多者田增而稅減的情況,只有從清丈土地入手,才能做到賦役均平。僅據部分清丈的結果,就增加了土地2.8億畝,使不少地主隱瞞的土地繳了稅。
(2)統一賦役,限制苛擾,使稅賦趨於穩定。
實行一條鞭法以前是賦役分開。賦以田畝納課,役以戶丁徵集,賦役之外還有名目繁多的方物、土貢之類的額外加派。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全部簡併為一體。將賦歸於地,計畝徵收;把力役改為雇役,由政府僱人代役。由於賦役統一,各級官吏難以巧以名目。因此,叢弊為之一清,使稅賦趨向穩定,農民得以稍安。
(3)計畝征銀,官收官解,使徵收辦法更加完備。
我國古代田賦,唐以前基本上都是徵實。唐代兩稅法雖以貨幣計算,但繳納仍折實物。宋代徵稅,只是偶有折銀。元代科差雖行色銀,但積糧仍為谷粟實物。唯自明代一條鞭法實行以後,不僅差役全部改為銀差,而且田賦除蘇杭等少數地區仍徵實物以供皇室食用之外,其餘也均已一律改徵折色,即折為色銀。與此同時,賦役征課也不再由里長、糧長辦理,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徵收,解繳入庫。從此,不按實物征課,省卻了輸送儲存之費;不由保甲人員代辦征解,免除了侵蝕分款之弊,使徵收方法更臻完善。
首次提出
張居正
開始試行
實行較早的首推賦役繁重的南直隸(約今江蘇、安徽)和浙江省,其次為江西、福建、廣東和廣西,但這時也只限於某些府、州、縣,並未普遍實行。由於賦役改革觸及官紳地主的經濟利益,阻力較大,在開始時期進展較慢,由嘉靖四十年至穆宗隆慶(1567~1572)的十多年間始逐漸推廣。
推行全國
張居正在萬曆六年(1578)下令清丈全國土地,清查溢額脫漏,並限三年完成。結果國家掌握的田畝數達七百一萬三千九百七十六頃,比弘治時徵稅田額增三百萬頃。在這個基礎上,於萬曆九年(1581)採用一條鞭法,作為全國通行的制度。
鞭外加派
一條鞭法推行全國不久,萬曆十年(1582年)張居正病死後,一條鞭法失去了最有力的支持者。更兼之後官場腐敗更加嚴重,諸弊叢生。最嚴重的便是明朝末年的“三餉”加派。上行下效,“三餉”之外,鴨餉、牛餉、禾蟲等餉也堂而皇之的出現。至此,一條鞭法破壞殆盡。
據史料記載,自正德以來太倉銀庫的收入總數,在波動中呈上升趨勢,正德初年149萬兩,嘉靖十一年(1532)243萬兩,嘉靖二十八年295. 7116萬兩,隆慶元年(1567)23萬兩,萬曆五年(1577)435. 94萬兩,天啟時327萬餘兩。
一條鞭法的實行,增加了政府的財政收入,緩解了經濟危機,緩和了政治危機,減輕了人民的負擔,也給處於走下坡路的明王朝一線曙光。
一條鞭法后,役銀編審單位由里甲擴大為州縣,對里別之間民戶負擔畸輕畸重的現象有一定調節作用,使由賦役問題產生的階級矛盾暫時得到緩解,有利於農業生產的發展。
一條鞭法的實行,使長期以來因徭役制對農民所形成的人身奴役關係有所削弱,農民獲得較多的自由。另外,相對明初賦役制而言,一條鞭法較能適應社會經濟的發展,對商品生產的發展具有一定促進作用。賦役的貨幣化,使較多的農村產品投入市場,促使自然經濟進一步瓦解,為工商業的進一步發展創造了條件。
降低了課稅成本,增加了朝廷賦稅收入。實行一條鞭法以後,官府直接把賦役清單發給各戶,各戶直接把賦役交給官府,去除了里長和糧長的重役及痛苦和拘私舞弊、耗損公糧的弊端。由於以銀納稅比以實物納稅運輸輕便,使得賦役的繳納、運輸等也非常方便,節約了稅收征納成本,既提高了課稅的行政效率,又提高了課稅的經濟效率。
一條鞭法在中國賦役制度史上是一件劃時代的大事,它改變了歷代“賦”與“役”平行的徵收形式,統一了役法,簡化了賦役制度,標誌著賦稅由實物為主向貨幣為主、徵收種類由繁雜向簡單的轉變。
一條鞭法雖有其進步意義,但它是封建社會上層建築的組成部分,仍然是為封建社會的基礎服務的。它的實行是為了整理封建政權的財政。一條鞭法是一種改良主義的政策,是含有專業主義政權和豪種地主鬥爭的性盔。但是這個“改良”和“鬥爭”也是極其微弱的,連對當時豪紳地主優免權也要“除外”。
南橘北枳
一條鞭法是江南地區百餘年各種賦役制度改革的結果,其自身帶有很強烈的江南地域色彩,將地域性色彩強烈的地方政策,一成不變地推行全國其他地區,必然因地域環境差別、經濟發展水平不同、地方官員維護本地區及本階層利益而進行阻撓等因素引發矛盾,而這種矛盾直接會導致農民利益受損。
額外增派
一條鞭法原以征銀入官、取用於官,但一條鞭法施行后,並沒有達到消除雜役之害的目的。一條鞭法的破壞,突出表現為額外增派,當地政府在一條鞭法之外另行增加徭役賦稅,擾民非常厲害。大體上在萬曆末天啟初,一條鞭法已不遵守。
火耗問題
一條鞭法施行還滋生了另一個以後影響非常久遠的問題,即火耗問題,因稅法規定納銀,而銀兩熔鑄過程就產生了所謂“火耗”。熔鑄碎銀的實際火耗為平均每兩一至二分,即百分之一二,但實際徵收的火耗往往高得多,每兩達二至三錢,有時甚至更多。火耗成為地方聚斂的一個巧妙的手段,也成為納稅人沉重的負擔。
銀貴谷賤
官方兩稅收的是白銀。民間在交稅的時候會將穀物等產出折算成銀子,所以要在繳納兩稅的時候集中向商人兌換,而商人藉此將銀價抬高,這是明清延續的一大弊政,又被稱為殘民一條鞭。
明唐鶴征:條編主田為算,……江南地土沃饒,以田為富,故賦役一出於田,賦重而役輕,以輕麗重,且捐妄費,安得不利?齊魯土瘠而少產,其富在末,故賦主田而役主戶,賦輕而役重,以輕帶重,田不足供。安得不困?
明末清初思想家黃宗羲: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一條鞭法,……是銀力兩差併入於兩稅也。未幾,而里甲之值年者,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後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雜役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經濟史學家、明清史學家梁方仲:闡述了一條鞭法在中國賦稅制度史上的意義。他指出從古代的田賦制度到現代的田賦制度,是一種結構上的轉變,而一條鞭法就是這個結構性轉變之一大樞紐。
山東大學歷史系教授黃冕堂:一條鞭法不僅僅是役法的改革,而是包括了除工商稅以外的封建王朝的一切科派,如田賦、徭役、土貢方物乃至一切雜派在內的一種新稅章。
余用心:一條鞭法的實行,大大加重了人民的負擔。一條鞭法實行差役貨幣化以後,就為封建國家打開了一條任所欲為地‘加派'銀兩的道路,稅款不斷增加,因而給人民帶來了更大的災難。
美國歷史學家黃仁宇:一條鞭法的失敗還有技術上的原因。中央政府既沒有建立一個區域性的銀庫,也沒有一個通常的採買機構。儘管地方政府的後勤保障能力有所提高,卻仍然不足,還必須由民眾無償應役。稅收解運仍然是由專門的接收部門對應專門的供應部門。一條鞭法簡化了稅收征管但是並未簡化稅務結構,雖然納稅人可以按易知由單上總的稅額繳納稅銀,但在地方政府的賬目上,所有稅目卻一一保留、無法化簡,官方文移更為複雜。但根本的原因是國家沒有足夠的能力在與利益集團的鬥爭中推行法律。一條鞭法在設計上並不直接針對大戶,改革並沒有將絕大部分差徭轉移到大土地所有者身上,反而是將其擴展到大多數納稅人身上,包括那些可能只有5畝地的小戶身上,由於一條鞭法使稅收征管權集中於地方政府,通過加收,州縣官可以得到更多可支配收入,這成為他們破壞稅法的重要原因。
《續文獻通考》總結說:大抵歷代立法各有因時制宜之深意,而奉行不善率以病民,吏胥縱其奸,而閭閻受其困,雖復處除之詔屢頒,其及於民者能幾何矣?苟無治人,雖以三代之良法,不足以致治。(《續文獻通考》卷15)
關於“一條鞭法”的內容也有爭議。有不少的人認為,“一條鞭法”是初步地實行了部分的“攤丁入畝”,或者說是實行了不完全的“攤丁入畝”,即將一部分丁役銀(按人丁征的搖役,也稱人頭稅)分攤到田畝里(土地稅中)。如南開大學歷史系編的《中國古代史》下冊講:“一條鞭法”實行后,“役銀不再象過去按照戶、丁來出,而按照丁數和田糧來出,即把丁役部分地攤到土地里徵收。丁和糧各佔多少比例,沒有統一的規定,各地實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為主,以田為輔,採取丁六糧四的比例;有的地方以田糧為主,以丁力為輔,田糧多者役銀多,丁居四分之一而糧居四分之三”。朱紹侯主編的高等院校文科教材《中國古代史》也援用了這一觀點,認為“一條鞭法”是“將田賦和各種名目的徭役合在一起徵收,並將部分丁役負擔攤入田畝。過去按戶丁出辦的徭役,現改為據丁數和田糧攤派”。也有的人是把“一條鞭法”和“攤丁入畝”合為一體,當作同一制度來看待。如作為高等財經院校教材的《中國財政簡史》稱:明神宗時,朝廷通令全國實行了一項新稅制—條鞭法,它的“主要內容就是:賦役合一,按畝計稅,以銀交納,簡化手續”。孫斕剛等編著的中央廣播電視大學教科書《中國財政史》也是這樣闡述的。
對於一條鞭法研究最全面的梁方仲指出,因各地的具體情況不同,所以一條鞭法在各地的施行情況也不一樣,但是大都具備了以下趨勢:一、賦、役合併;二、里甲的十年一輪今改為每年編派一役;三、賦役徵收解運事宜由人民自理改為官府辦理;四、賦役各項普遍用銀折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