攤丁入畝

賦稅制度

攤丁入畝,又稱作攤丁入地、地丁合一,中國封建社會後期賦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是清朝政府將歷代相沿的丁銀併入田賦徵收的一種賦稅制度,標誌著中國實行兩千多年人頭稅(丁稅)的廢除。

康熙皇帝“滋生人丁永不加賦”政策的進一步改革和發展。雍正時期開始實行。這一制度的實行,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經濟負擔,促進了人口增長。勞動者有了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於社會經濟的發展。賦稅規則的簡化減少了官府打馬虎眼任意加稅的可能。

攤丁入畝的實施,直接導致中國人口的爆炸性增長,從乾隆六年(公元1740年)人口突破1億,到乾隆五十七年(公元1790年)突破3億,再到道光十四年(公元1834年)全國人口突破4億,佔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為10億),奠定了中國人口大國的基礎。

背景


現有丁銀制度

清代的丁銀是沿襲明代的丁銀而來的,但丁銀編征作為中央政府賦稅征解的內容,則是清代的事情。在明代,丁銀與里甲、均徭等四差銀一起,都由地方官員徵用,並不上繳明中央政府,實際上這項收入多落入官吏的私囊。在明朝中央政府那裡,也沒有全國丁銀的統計數字,只有戶丁的總數,在行政及政策制定方面,中央政府也未涉及丁銀的處理以及如何支配的問題。
清朝定鼎北京后,以加強中央集權和籌集軍餉為中心,同時強化對地方財務的管理。大致說來,自順治二年始,清朝中央政府命令地方官將丁銀隨同田賦一起上繳,同時對於人丁的編審也逐漸制度化,以保證丁銀的征解。清初原定三年一編審,順治十三年改為五年一次編審人丁。順治十五年,清廷命令各直省將編審人丁造冊送部。十七年覆准,“直省每歲終,各將丁徭賦籍彙報總數,觀戶口消長,以定州縣考成”。通過這些措施,在剝奪地方官任意支配和使用丁銀權力的基礎上,清朝中央政府直接徵用丁銀。
順治十八年,清朝中央政府首次公布了全國丁銀的統計數字,“直省徭里銀3008900兩9錢,米12570石1斗”。丁銀成了清朝中央政府賦稅徵收的重要內容。

丁銀制度的弊端

丁銀的編征自始就存在著弊端。康熙初年曾任直隸靈壽縣知縣的陸隴其對此曾分析說,“查舊例,人丁五年一審,分為九則,上上則征銀九錢,遞減至下下則征銀一錢,以家之貧富為丁銀之多寡,新生者添入,死亡者開除,此成法也。無如有司未必能留心稽查……且又相沿舊習,每遇編審,有司務博戶口加增之名,不顧民之疾痛,必求溢於前額,故應刪者不刪,不應增者而增,甚則人已亡而不肯開除,子初生而責其登籍,溝中之瘠猶是冊上之丁,黃口之兒已是追呼之檄,始而包賠,既而逃亡,勢所必然”。這種戶丁編審中的虛報和浮誇之風在很多地區都存在。
而官員紳衿利用優免特權隱漏人丁,姦猾之徒又托為客籍以為規避,而丁銀項目仍然存在,結果便落在貧苦農民的身上。其中在實行戶等編審制的地區,出現了利用戶等進行放富差貧的現象。如山東曹縣,“豪強盡行花詭,得逃上則;下戶窮民置數十畝之地,從實開報,反蒙升戶”,結果“其間家無寸土,糊口不足,叫號籲天者,皆冊中所載中等戶則也。”這樣一來,一方面,封建官府為追求溢額在編審時多行虛誇,另一方面舍富就貧,丁銀溢額增多的結果便是使中下層民眾承擔起更多的丁銀來,飽受“代納”和“包賠”之苦。
這樣一種丁銀編征,使得階級矛盾更趨激化。對於丁賦的徵收來說,其結果是“在民有苦樂不均之嘆,在官有徵收不力之參,官民交累。”

決心改革

自康熙二十年(1681年)平定“三藩之亂”后,清王朝在中原的軍事威脅已不存在,但是其入主中原的政治合法性仍屢遭懷疑,這就是來自那些意圖復辟明王朝的“遺老”們的非議與譏詆。要徹底孤立他們,就需要政治、經濟雙管齊下,政治上高壓震懾;經濟上迂迴徐進,先是頻繁蠲免錢糧,繼則“永不加賦”,藉助寬鬆優容的賦稅政策來固結中下層民眾,瓦解“遺老”們的社會基礎。
時至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的清聖祖玄燁已是武功文治集於一身,自然也要彰顯政績,光大恩德。玄燁本人就曾多次向臣下標榜自己的親民愛民、體察民情。如康熙四十二年(1716年),他說:“朕四次經歷山東,於民間生計無不深知。東省與他省不同,田野小民俱系與有身家之人耕種。豐年則有身家之人所得者多,而窮民所得之分甚少;一遇凶年,自身並無田地產業,強壯者流離四方,老弱者即死於溝壑。”次年,他又說:“為民牧者若能愛善而少取之,則民亦漸臻豐裕。今乃苛索無藝,將終年之力作而竭取之,彼小民何以為生?”
雍正帝
雍正帝
後來全面行攤丁入畝的雍正帝也常稟承先皇遺訓,曾多次面諭群臣要勤政愛民,說他自己“勤求民瘼,事無巨細,必延訪體察,務期利民。而於徵收錢糧尤為留意,惟恐閭閻滋擾,此念時切於懷”。雍正在其繼位之初就曾向各省督、撫、司、道及府州縣各官分別發布諭令,要他們把錢糧徵收放在所負之責的首位,不得任意苛索。且對直接徵收錢糧的州縣官諭令尤嚴,指出:“州牧縣令,乃親民之官,吏治之始基也。至於錢糧,關係尤重,絲毫顆粒皆百姓之脂膏。增一分則民受一分之累,減一分則民沾一分之澤。前有請暫加火耗抵補虧空帑項者,皇考示諭在廷,不允其請,爾諸臣共聞之矣。今州縣火耗任意增加,視為成例,民何以堪乎?嗣後斷宜禁止,或被上司察劾,或被科道糾參,必從重治罪,決不寬貸。”這就是說,除了確保國家財政足額,亦強調其社會公正的維護和社會心理的引導,也就是通過寬免賦稅的的政策來營造人心思定、人心思安的社會氛圍。

經過


康熙五十一年(1712年),清政府規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數作為徵收丁稅的固定數,以後“滋生人丁,永不加賦”,廢除了新生人口的人頭稅;
雍正元年(1723年)開始普遍推行“攤丁入畝”,把固定下來的丁稅平均攤入田賦中,徵收統一的地丁銀,不再以人為對象徵收丁稅。

內容


將丁銀攤入田賦徵收,廢除了以前的“人頭稅”,所以無地的農民和其他勞動者擺脫了千百年來的丁役負擔;地主的賦稅負擔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緩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農民的負擔則相對減輕。
同時,政府也放鬆了對戶籍的控制,農民和手工業者可以自由遷徙,出賣勞動力。有利於調動廣大農民和其他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社會生產力的進步。
明代行一條鞭法,清代繼續施行,部分丁銀攤入田畝徵收,部分丁銀按人丁徵收。到乾隆時通行全國,攤丁入畝后,地丁合一,丁銀和田賦統一以田畝為徵稅對象,簡化了稅收和稽徵手續。

結果


雍正皇帝實行攤丁入畝的稅制改革,丁銀與田賦以田畝多少為徵收依據,減輕了無地、少地農民的負擔。這樣的改革有助於緩和社會矛盾、釋放社會活力、促進生產發展。
“攤丁入畝”以後,社會生產力有一定程度的發展,但其中自然有生產力發展的慣性作用,值得注意的是,這時生產力的發展,“僅僅是現有生產力的量的增加”而不是質的飛躍。農業上只是耕地面積和勞動力的增加,這正好說明農村控制了比以前更多的人口。手工業上只是工藝和專業化方面的某些改進。作為生產力諸因素中較重要的一環——生產工具卻沒較大突破。

出現的問題


分攤不均

“攤丁入畝”的分攤不均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的實施從一開始就不是一帆風順的,因為從這一政策實施開始就沒有處理好均勻分攤賦稅的問題,從而影響了上自豪強富戶,下至黎民百姓各階層的利益。
“攤丁入畝”政策的初衷是使全國賦役負擔達到某種合理、平均地分配,使納稅人的財產與其賦稅負擔成正比,從而保證國家的正常稅收,維持龐大的國家機器的正常運轉。而擁有大部分田產財富以及仆佣佃戶的豪強富戶無疑成為這種新制度最直接的目標。
因而從一開始,“攤丁入畝”政策就受到各地富戶縉紳的強烈反對。以浙江省為例,雍正四年(1726年)八月,浙江巡撫李衛摺奏該省百姓因“攤丁入畝”政策而形成兩派爭鬥。“如浙省向來有丁歸糧辦一事,經均攤將妥,乃有田多丁少之土棍,蠱惑百餘人齊集巡撫衙門,喊叫,攔阻攤丁。彼時,法海驚慌失措,即令官員勸散,暫緩均攤之議。及后又被有丁無田情願均攤者,窺破伎倆,復聚集鄉民圍轅吵鬧更甚,又有一班門面丁差亦為效尤……而該守……竟手足無措,不能驅逐……司道若不知者。”
很明顯,在浙江省,由於階級權益受到威脅,“攤丁入畝”政策遭到“田多丁少”的富戶強烈反對。這些富戶們因佔有大量田地而被加派到較之以前更重的賦役負擔,其既得利益受到威脅。

溢額多征

“攤丁入畝”的溢額多征問題
“攤丁入畝”政策並不能維持固定的徵稅數額從而抑制人民逃避稅收。清朝前期實行“永不加賦”的措施時,曾希望通過將丁口數額固定下來的方法保丁銀徵收,避免人丁流失,加強對人民的控制。但是由於“永不加賦”的措施表面上固定人丁數額,實質上卻無法使人丁附著於土地之上。“永不加賦”並非“毋增毋減,定為常額”,而實質上使人丁數字增多。由於“攤丁入畝”政策的丁銀數字是建立在“永不加賦”的定額基礎上,因而“攤丁入畝”政策施行之時,人民就負擔了更為沉重的賦稅。比較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各省丁銀、人丁變化的情況,可將其分為4類,其中出現增丁情況的省份共有10省。從分佈區域來看,這10省遍布全國東西南北,既有富饒的江浙地區的省份,也有較為偏遠的雲南。可見,這種丁銀增加的情況反映了攤丁之後總的賦稅趨勢。其中浙江、福建、湖北、雲南4省情況最為突出,丁銀數均超過了1.1萬餘兩。

減丁流民

“減丁”背後的“流民問題”
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還出現了減丁減丁銀的情況。在以上各省中直隸、陝西二省丁銀減少數額均達到1.1萬多兩以上,減幅較大。陝西人丁減少竟達10萬以上。這主要是由於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人民負擔沒有減輕,反而有所增加,逃亡外地躲避賦稅的情況愈演愈烈。統治者無法維持康熙五十年(1711年)固定數額,只好減少數額,試圖延緩人民逃亡的趨勢。人丁的減少表明了另一個問題:實施“攤丁入畝”政策后農民逃亡的問題仍未得到解決。雍正時期前承康熙,后啟乾隆,是康乾盛世的過渡階段。這一階段政治清明,社會較為穩定,經濟相對發達,大規模的自然災害並不頻繁,按照常理推測,人口必然處於增長的態勢。

制度影響


“攤丁入畝”對土地兼并的抑制,使大量自耕農生存下來,為清朝的統治注入了強心劑。自耕農對封建制度有很大的適應力,對資本主義關係有較大的排斥性。首先,自耕農是封建政權各種賦稅和徭役的主要承擔者,其數量的增長對封建國家政權起了穩固的作用。正如馬克思說的:“國家存在的經濟體現是捐稅”。在封建社會裡農業人口佔百分之九十以上,其中自耕農人口的多少,往往被看作是封建經濟穩定程度的晴雨表。正因為這樣,歷代地主階級改革者,總是主張用“均田”和“限田”一類辦法來保護自耕農的大量存在。“攤丁入畝”的目的理應是有這層意思的,既然自耕農對封建經濟有很大適應性,那麼就無法與資本主義相併存了。實際上,新的資本主義萌芽所需的條件不能在自耕農中形成。因為自耕農生產規模狹小,其手工業處於服從地位,社會分工極難發展。其土地只是零星小塊,能成為自己生活的有限條件就不錯了,根本談不上成為剝削他人勞動的手段。
“攤丁入畝”后,農民的賦役負擔大致普遍均衡起來,人為地阻礙了小生產者的分化。而這些被置於相同處境上的農民,其生活是相當痛苦的。
“攤丁入畝”對丁徭的取消助長了人口的增殖。以湖北為例,這以前每年人口的增長數字極小,甚至逐年下降。《黃岡縣誌》第四卷載黃岡縣從康熙十年至五十年期間,平均每年只增一個半丁。這以後就絕然不同了,人口增長達到前所未有的指標。人口的急增不但不能反映生產力的提高,反而成為生產力發展的桎梏。因為生產資料的增長趕不上人口的增長,就必然造成大多數人口忙於生活消費資料的生產,農產品中的商品部分就必然降低。
當然,“攤丁入畝”作為一項地主階級的改良措施,還是有一定積極意義的。

評價


浙江《嘉興府志》評價說:“田畝起丁,田多則丁多,田少則丁少,計畝科算,無從欺隱,其利一,民間無包賠之苦,其利二,編審之年,照例造冊,無須再加稽核,其利三;各完各田之丁,無不能上下其手,其利四”。到雍正末年,國家庫存銀兩由康熙末年的800萬兩增加到6000多萬兩。全國人口更是由順治十八年(1661年)的1913萬人猛增到乾隆五十五年(1790年)的3.01多億人。中國封建社會由此出現了最後一次盛世——“康乾盛世”。
乾隆《濟寧州志》在評論“攤丁入地”的意義時說:“濟之改九則即三等九則制行條鞭已百年矣。……然時役在賦中,時或役在賦外。《會典》云:直省丁徭有分三等九則者,有一條鞭者,有丁隨甲派者,有丁從丁派者,一省之內,則例各殊。……至此始歸劃一,從古未有之善政也”
中紀委刊文:實行“攤丁入畝”之後,土地多的多交,土地少的少交,沒土地的不交,不知給多少窮人卸下了沉重的枷鎖,剷除了多少官員的搖錢樹。對地主老財和貪官來說,這當然是“嚴苛”!
“攤丁入畝”政策有利於貧民而不利於地主,是我國賦稅史上的一項重大改革。緩和了社會矛盾,加強了封建統治,促進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的輕微改善,具有一定的積極意義。
從社會發展的總趨勢看,攤丁入畝政策有明顯的局限性。它沒有消除反而加強了封建土地所有制,沒有也不可能消除社會中的階級矛盾。從根本上講,它維護的仍是統治階級的利益——長久統治,牢固統治的利益。它使封建統治更加牢固。事實上,攤丁入畝之所以能在一定程度上實行,首先是千百萬勞動人民反抗賦役不均所進行的激烈鬥爭的結果;雖然名義上陸續在各省實行,但不可能持久認真地貫徹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