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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春

內蒙古集寧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劉春,男,漢族,1969年9月生,內蒙古豐鎮人。中國共產黨,中國社會科學院歷史學博士,現任內蒙古集寧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人物經歷


教育經歷

時間院校專業學位
1987.09—1991.07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漢語言文學專業學士
1996.10—1998.04吉林大學研究生課程進修班馬克思主義理論教育專業
2006.04—2008.06遼寧大學工商管理碩士專業碩士
2009.09—2013.07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學院中國當代史專業博士
2009.09—2014.07中國農業大學農業經濟史專業博士

工作經歷

1991.07—1996.03,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生處幹事。
1996.03—1997.03,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生處副科長。
1997.03—1998.01,內蒙古民族師範學院學生處科長。
1998.01—2003.12,內蒙古自治區通遼市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03.12—2006.09,內蒙古自治區奈曼旗人民政府副旗長。
2006.09—2012.04,內蒙古自治區團委副書記、黨組成員。
2011.03—2012.01,掛職任國家交通部道路運輸司副司長。
2012.04—2014.12,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秘書長,辦公廳主任,市直機關黨工委書記。
2013.07—2013.09,掛職任寧波市委副秘書長。
2014.12—2017.09,內蒙古自治區烏海市委常委,海勃灣區委書記。
2017年9月,任集寧師範學院黨委副書記。

人物事件


2018年4月17日據內蒙古紀檢監察網通報:2014年12月至2017年6月,劉春任烏海市市委常委、海勃灣區區委書記期間,一直使用海勃灣區黨政辦公大樓一間37平方米的辦公室和一間17平方米的辦公室,兩間辦公室總面積為54平方米,超出規定標準24平方米,違反了《黨政機關辦公用房建設標準》規定。
2016年6月,劉春要求海勃灣區區委辦為其調配一輛性能好的車輛。2016年8月3日,由海勃灣區區委辦公室出具借條,向海勃灣區公安分局借用一輛帕薩特牌轎車供劉春使用,直至2017年7月才將該車歸還海勃灣區公安分局,其行為違反了《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規定。
2018年4月4日,經自治區紀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給予劉春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

社會任職


2016年10月19日,中國共產黨烏海市第七屆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舉行,劉春當選為中共烏海市第七屆委員會常務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