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民族政策部分)
”“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區,應實行民族的區域自治。 ”“凡各民族雜居的地方及民族自治區內,各民族在當地政權機關中均應有相當名額的代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少數民族,均有按照統一的國家軍事制度,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及組織地方人民公安部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處理民族問題的政策綱領。
中國共產黨領導中國各族人民,推翻了帝國主義、封建主義和官僚資本主義的統治,實現了民族獨立和國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取得了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從此,各民族的共同任務是:鞏固祖國統一和各民族的團結,共同建設祖國大家庭;保障各民族的權利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幫助少數民族進行社會改革,發展經濟、政治和文化,共同向社會主義社會過渡。
1949年9月29日,召開了有蒙古、回、藏、維吾爾、苗、彝、滿、朝鮮、白、黎、高山、烏孜別克等少數民族代表出席的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會議,在會議通過的共同綱領中,對中國的民族政策作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團結互助,反對帝國主義和各民族內部的人民公敵,使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為各民族友愛合作的大家庭。反對大民族主義和狹隘民族主義,禁止民族間的歧視、壓迫和分裂各民族團結的行為。”“各少數民族均有發展其語言文字,保持或改革其風俗習慣及宗教信仰的自由。人民政府應幫助各少數民族的人民大眾發展其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建設事業。”
共同綱領總結了《陝甘寧邊區施政綱領》(民族政策部分)實施以後民族工作的經驗和成果,首次規定在全國範圍內實行民族區域自治政策,體現了中國共產黨解決國內民族問題的基本原則和各民族的共同心愿。
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1949年9月29日通過。2011年收入中央文獻出版社出版的《建黨以來重要文獻選編》第二十六冊。《共同綱領》包括:序言;總綱;政協機關;軍事制度;經濟政策;文化教育政策;民族政策;外交政策。共八章六十條。《共同綱領》規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以工人階級為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團結各民主階級和國內各民族的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人民行使國家政權的機關是在民主集中制基礎上建立起來的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各級人民政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中央人民政府為國家最高政權機關;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是人民民主統一戰線的組織形式;在軍事上,人民解放軍和人民公安部隊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建立的統一的軍隊;在經濟上,實行“以公私兼顧、勞資兩利、城鄉互助、內外交流的政策,達到發展生產、繁榮經濟之目的”的根本方針;在文化教育上,以提高人民文化水平,培養建設人才為主要任務;在民族政策上,實行團結互助,各民族一律平等,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外交上,堅持獨立、自主和領土主權的完整,擁護國際持久和平和各國人民間的友好合作,反對帝國主義侵略政策和戰爭政策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