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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銷

商業術語

註銷是指由法庭提出的清算,並屬於強制清算。不論公司本身、其債權人、公司註冊處處長或破產管理處處長均可以提出清盤要求。當清算令發出后,法庭會委派一名清盤人,破產管理處處長亦可以擔任臨時清盤人,整個程序牽涉多次董事、股東及債權人會議。

符合條件


公司符合以下條件之一:
公司註銷登記辦事程序
公司註銷登記辦事程序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2、公司章程規定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其他解散事由出現;3、公司因合併、分立解散;4、公司被依法責令關閉,可申請註銷。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清算組織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3、法院破產裁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者決定;
4、股東會或者有關機關確認的清算報告;
5、稅務部門出具的完稅證明;
6、銀行出具的帳戶註銷證明;
7、《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組織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清算方式


清盤可分為股東自願清算、債權人自願清算及由法庭強制清算。
1)股東自願清算 進行股東自願清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通過股東會特別決議,得到大部分股東同意
- 該公司有能力償還債務
- 必須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2)債權人自願清盤
進行債權人自願清清算,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 公司賬簿完整
- 公司無能力清還所有債務且不能繼續營運
- 公司由債權人委任一名清盤人,負責監察及處理整個清盤過程
- 該清盤人必須是執業會計師或律師
3)由法庭強制清算

清算步驟


公司清算因清算的性質不同而分別適用不同的法律:1、公司因破產而清算,適用《企業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2、公司因非破產清算(是指公司自願解散和被責令依法解散的情形),適用《公司法》和《民事訴訟法》。
公司不論是何性質的清算,均應依下列步驟展開:
註銷稅務登記辦事程序
註銷稅務登記辦事程序
一、成立清算組。二、展開清算工作。清算組自成立之日起接管公司,開展以下業務:1、接管公司財產;2、了結公司未了業務;3、收取債權、清理債務;4、分配剩餘財產;5、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三、通知債權人申報債權。
四、提出清算方案。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製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擬定提出清算方案,報股東會討論通過或者主管機關確認。清算方案的主要內容有:1、清算費用;2、應支付的職工工資、勞動保險費;3、應繳納的稅款;4、清償公司債務。
五、分配剩餘財產。
六、終結清算工作。清算組在終結分配后,應製作清算終結報告,報股東會或主管機關認可后,申請註銷公司法人資格,吊銷營業執照。

公告格式


××公司減資公告
經本公司股東會(出資人)決定:本公司註冊資本從×萬元減至×萬元。請債權人自接到本公司書面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有權要求本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逾期不提出的視其為沒有提出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