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國土資源局

九江市國土資源局

九江市國土資源局,組織編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年度計劃。九江市國土資源局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訂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職能調整


(一)划入的職能
1、原市土地管理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2、原市地質礦產局的行政管理職能。
3、市建設局承擔的測繪管理職能。
(二)劃出的職能
將地下水資源(不含礦泉水和地熱資源)行政管理職能交給市水利局。
(三)轉變的職能
1、全市基礎性、公益性、戰略性地質調查和礦產勘查任務、礦產儲量評審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2、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地質環境基礎信息和資源利用情況、變化趨勢動態數據的收集、技術處理及預測分析等職能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3、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具體規劃、技術設計、技術指導和項目的實施等技術性、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4、土地的收購、儲備,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招標、拍賣、掛牌交易和礦業權的招標、拍賣等事務性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承擔。
5、礦產儲量檢測報告的評審,小型礦山開發利用方案的編寫及評審交給具備資質的中介機構承擔。

主要職責


根據以上職能調整,市國土資源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研究擬定全市管理、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的規定,並組織實施;組織實施土地、礦產等自然資源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和土地後備資源開發總體規劃、年度計劃;指導縣(市、區),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製並對其進行審核;編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和土地資源、礦產資源規劃執行情況;組織實施國土資源執法監察、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依法查處違法案件,依法組織有關行政複議、聽證、行政訴訟活動。
(四)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指導並組織全市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的工作,對耕地開發復墾進行監督、檢查、驗收,實現耕地佔補平衡,確保全市耕地總量平衡。
(五)依法統一管理全市土地、城鄉地政和地籍工作;擬定全市地籍管理辦法並監督實施;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實施並指導縣(市)土地確權、土地糾紛調處、土地分等定級和登記發證等工作;指導全市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負責市區基準地價調整修訂;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六)負責對全市集體土地徵用和農用地轉用進行審查、指導農村集體非農業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承擔市本級國有土地划拔、出讓工作。
(七)統一管理和監督國土資源資產和市場;組織和指導土地收購儲備、交易工作;負責制定土地收購儲備計劃和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交易和礦業權出讓、轉讓工作;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規費徵收管理;組織實施國土資源資產的清查、核定和處置工作。
(八)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採礦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規範礦業權市場;組織開展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整頓與維護;依法實施地質勘查行業管理;按規定管理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和使用;依法收取和管理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依法進行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審批開辦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
(九)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跡;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城市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保護區,並對地質遺跡的管理實施監督。
(十)依法統一監督管理全市測繪工作,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年度計劃和地籍測繪規劃;管理市本級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管理全市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本市地圖編製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本市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一)組織開展土地和礦產資源管理科技工作;提出深化國土資源管理體制和國土資源使用制度改革方案;組織實施全市國土資源、測繪行政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負責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教育培訓。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機構設置


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綜合性文件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督辦催辦以及新聞報道工作;組織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的綜合、信息等工作;負責檔案管理、保密、保衛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車輛管理、財產管理、物業管理等後勤工作;負責財務工作,組織編報財務預決算,協助財稅部門做好有關土地、礦產稅費和出讓金的徵收管理工作;組織管理、協調國土資源信息化工作。
負責機關及下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勞動工資、機構編製、社會養老保險、醫療保險、職稱評聘;負責幹部考核、任免、調配、獎懲和退休幹部職工管理等具體工作。
二、法規監察科
負責市人大、政協有關建議、提案的辦理。負責對國家、省、市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政策和法規貫徹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法律、法規的宣傳、普及、諮詢;負責辦理行政複議的有關事宜;負責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行政管理的規範性文件的起草、審查、協調工作;組織對土地及礦產資源、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地質環境規劃、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和礦產資源資產處置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國土資源和測繪行政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信訪和聽證工作;負責駐市行政服務中心窗口的管理及窗口與科室之間的協調和辦理結果的監督檢查工作。
指導全市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全市國土資源系統幹部職工隊伍的教育培訓;擬訂全市國土資源系統科技教育發展方案,引進新技術,推廣新成果。
三、耕地保護科
擬定全市耕地特殊保護、耕地開墾、農用地保護、土地整理、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復墾等有關規定;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全市基本農田保護區劃定、調整工作,承擔補充耕地方案的制定和審查;負責市以上政府批准新增建設用地的征(占)用審查、報批工作,承辦市本級農用地轉用、徵用土地、補充耕地方案的編製工作,協調市以上重點建設項目征地審查,會同有關科室檢查新增建設用地項目實施情況。
組織編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未利用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的審核,指導和審核縣(市)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規劃、土地整理規劃、土地復墾規劃等專項規劃,組織新增建設用地的預審工作。
四、土地利用科
負責對全市國有土地市場進行監督和管理,承辦市區存量國有土地劃撥、出讓和臨時用地審批的審查工作;擬定全市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入股、閑置土地處置、國有和集體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有關規定、辦法;組織和指導全市土地基準地價的編製、修訂以及土地估價結果備案工作;負責土地分等定級的審核、修訂和土地出讓價格確認;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五、地籍管理科
(測繪管理辦公室)負責全市地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並指導全市土地資源現狀調查、動態監測、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工作;負責市規劃區並指導縣(市)土地登記發證以及土地證書年檢工作;承辦重大或跨縣(市、區)土地權屬爭議的調處;組織指導全市地籍信息系統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
擬定本行政區域的測繪管理工作規章制度,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規劃,並組織實施,提出基礎測繪年度計劃建議;編製本行政區域的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實施,負責對行政區域申報乙、丙、丁級測繪資質的單位進行初審;對乙、丙級測繪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初審,對丁級測繪資質證書持證單位進行年檢審核。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對在本行政區域從事測繪活動的單位進行監督管理。依法管理本行政區域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建立和完善本級基礎地理信息系統,組織指導基礎地理信息的社會化服務。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基礎測繪成果副本和非基礎測繪成果目錄的收集、整理、上報,對測繪成果保密工作的監督檢查。依法監督管理本行政區域地圖市場。負責本行政區域永久性測量標誌檢查、維護工作,指導縣、鄉級人民政府做好測量標誌的保護工作。
六、礦產開發管理科
依法對全市礦產資源保護和開發利用進行監督管理,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工作和採礦權轉讓審核登記;負責審批礦山企業承包、租賃經營;負責核准採礦權抵押登記;依法徵收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負責承擔全市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頓與維護工作;依法保護採礦權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負責核準確認小型礦山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評審結果;依法徵收全市礦產資源補償費;負責全市礦山企業“三率”監督管理;編製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年報;會同有關部門進行重要礦產品經營許可審批登記;負責協調全市礦業服務中介活動。
七、地質環境管理科
負責編製全市地質環境總體規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並組織實施,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制定全市地質災害防害預案;對重大地質災害進行監測、預報和巡查;按規定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和地下水資源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跡;負責審批在地質遺跡保護範圍內採取標本化石;指導全市礦山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八、資源勘查科
負責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與評價,編製全市礦產資源總體規劃,依法合理配置礦產資源。依法進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負責全市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負責建設工程項目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的申請審核;負責礦山佔用礦產儲量的登記、統計和動態變化的監督管理;負責地質勘查項目的審核登記,依法實施對地質勘查工作的管理和對勘查項目的監督檢查;依法保護探礦權人的合法權益,組織調處地質勘查權屬糾紛和查處違法探礦行為。
九、機關黨委
負責局機關的黨群工作。
十、紀檢組
(監察室)為市紀委(監察局)的派駐機構。

分局工作職責


一、潯陽區、廬山區國土資源分局是市國土資源局的派出機構,在市國土資源局統一領導下,根據本《工作職責》要求,依法在各自轄區開展國土資源管理工作。
潯陽區國土資源分局以潯陽區行政區域為轄區;
廬山區國土資源分局以廬山區行政區域為轄區。
二、負責在轄區內宣傳、貫徹國土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政策。在市局統一領導下,組織開展轄區國土資源和測繪行政管理的執法監察工作。
三、負責市城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專項規劃在轄區範圍內的具體實施和管理;
負責轄區範圍內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製、調整、具體實施和管理;
擬定轄區年度用地計劃報市局審批,編製轄區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地質環境和地質遺跡保護規劃、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報經有批准權的人民政府批准后,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四、組織轄區新增建設用地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后報市局審核;
受理城市規劃區外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申請,組織材料,提出初審意見報市局審批;
負責組織實施轄區的耕地補充方案,實現耕地佔補平衡;
受理轄區內區屬以下單位和個人利用劃撥土地進行出租的申請和區屬以下單位及個人土地收益金的徵收;受理城市規劃區內劃撥國有土地上個人已建住房用地依法完善土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手續的申請,組織材料,進行初審;
負責土地徵用、儲備、出讓的前期調查、拆遷、補償及安置等具體工作。
五、組織開展轄區內的土地資源調查、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土地變更調查、城鄉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
按照土地權屬糾紛受理調處的許可權,調解有關土地權屬糾紛,並報市局備案;
土地登記、地籍建檔工作在市局的統一安排下進行。
六、依法管理轄區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
負責轄區內永久性測量標誌的檢查、維護工作;
會同有關部門對轄區測繪成果保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七、負責轄區範圍普通建築材料砂、石、粘土礦產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承擔市國土資源局委託的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事項;
負責轄區範圍內普通建築材料砂、石、粘土礦產採礦許可證的登記和年檢,並上報市局備案,對市以上登記發證礦山的登記和年檢進行初審;
承擔轄區礦產資源管理秩序整頓與維護的任務;負責徵收轄區礦產資源補償費和建築材料砂、石、粘土發證礦山的採礦權使用費、採礦權價款;
負責轄區礦產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的監督管理工作,依法調處礦業權屬糾紛;負責礦山企業“三率”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統計和採礦權信息系統的基礎業務管理;
負責協調轄區礦業開發與礦業權市場中介服務活動。
八、組織編製轄區年度地質災害防治預案,組織協調轄區地災防治工作;
參與轄區內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評價工作;
對轄區地下水等地質環境資源進行動態監測,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與污染;監督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開發利用;
對轄區礦山地質環境、城市地質環境進行監督管理;
採取措施保護轄區內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跡;
建立健全轄區地質環境信息系統;
對轄區地下水資源、地質環境、地質災害合作交流項目進行初審。
九、參與起草轄區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協助市局做好全區零星分散礦產資源和普通建築用砂、石、粘土礦產資源儲量的評審認定工作;
負責轄區礦山企業有關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和動態變化監督管理的工作;
協助市局做好轄區建設工程項目是否進行壓覆重要礦產資源申請的調查和申請審核;
根據市局有關要求,協助省廳搞好本行政區的地質勘查工作的監督管理,維護合法勘查權和勘查秩序、調處勘查權屬糾紛。
十、完成市局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領導分工


局長 齊美龍
主持局全面工作。直管辦公室、計劃財務科。
局黨組書記 沈科富
主持局黨組工作。主管黨務工作、思想政治工作、幹部人事工作。直管人事教育科。
局黨組副書記、副局長 才榮生
協助局長和局黨組書記分管行政和黨務方面的有關工作。分管地籍、第二次土地調查、檔案管理工作。協管地籍管理科。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尹冬林
協助局長分管土地利用管理、地價管理、土地出讓計劃、土地交易、企業改制土地處置、信息化建設工作。協管土地利用科、土地交易市場。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楊建勛
協助局長分管耕地保護、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復墾開發整理。協管耕地保護科(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局黨組成員、副局長 宋 煒
協助局長分管礦產資源開發、礦產資源規劃、礦產資源儲量、地質勘查、安全生產工作。協管礦產開發科、資源勘查科、江西省國土資源幹部培訓中心廬山基地。
局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楊祖勝
負責紀檢、監察工作;協助局長和局黨組書記分管政風行風建設、機關效能建設、精神文明建設、統戰、政策法規、普法、信訪、維穩、離退休幹部管理、行政服務中心窗口、機關黨委、工會、婦工委、計劃生育工作。分管紀檢組、監察室,協管法規監察科(信訪科、行政許可服務科)、機關黨委。
局黨組成員、國土資源監察支隊支隊長 吳華太
協助局長分管土地、礦產、測繪執法監察工作。負責市國土資源監察支隊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市土地儲備中心主任 葉金印
協助局長分管土地儲備、招商引資工作。負責市土地儲備中心全面工作。
局黨組成員、調研員 孟 城
協助局長分管地質環境、測繪行政管理工作。協管地質環境科、測繪管理辦公室。
局黨組成員、共青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 鄭楚亮
負責共青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副調研員 倪國泉
協助局長和局黨組書記分管人事、幹部教育培訓、基層國土資源所建設工作。
副調研員 劉禮義
協助局長分管機關後勤事務、安全保衛工作。協管後勤管理科。
副調研員 舒明南
瑞昌市國土資源局黨組書記、局長。負責瑞昌市國土資源局全面工作。
副調研員 陶建文
廬山區國土資源分局局長。負責廬山區國土資源分局全面工作。
局長助理 張國民
協助局長分管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市工程項目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