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
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Urban Consumer Price Index),是反映城市居民家庭所購買的生活消費品價格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相對數。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可以觀察和分析消費品的零售價格和服務項目價格變動對職工貨幣工資的影響,作為研究職工生活和確定工資政策的依據,是用來反映通貨膨脹(緊縮)程度的指標。
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調查範圍和內容是居民用於日常生活消費品的全部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包括食品、煙酒及用品、衣著、家庭設備用品及維修服務、醫療保健和個人用品、交通和通訊、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及服務、居住等八大類商品及服務項目價格。既包括居民從商店、工廠、集市所購買商品的價格,也包括從餐飲行業購買商品的價格。
該指數以實際調查的綜合平均單價和根據住戶調查有關資料確定的權數,按加權算術平均公式計算。
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和城市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是兩種不同領域的價格指數,而且它們的編製目的是不相同的。
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屬於消費領域的價格指數,它是反映一定時期居民生活消費品及服務項目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的一種相對數,它可以觀察居民生活消費品及服務項目價格變動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為各級政府掌握居民消費狀況,研究和制定居民消費價格政策、工資政策以及為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中消除價格變動因素的核算提供科學依據。
城市商品零售價格指數屬於流通領域的價格指數,它是反映一定時期市場零售價格變動趨勢和變動程度的一個相對數,據此掌握零售商品的平均價格水平,為各級政府制定經濟政策,研究市場流通和新國民經濟核算體系提供科學依據。
⑴含義不同。商品零售價格指數是從賣方角度觀察商品零售價格變動情況, 說明價格變動對賣者的影響;而居民消費價格指數則是從買方角度觀察居民生活消費品零售價格和服務項目收費變動情況, 說明價格變動對居民(購買者)生活的影響。
⑵統計口徑不同。
居民消費價格的調查範圍是居民用於日常生活消費的商品和服務項目價格,它既包括商品,如食品、衣著、家庭設備及用品、醫療保健、交通通訊工具、娛樂教育文化用品、居住等, 也包括非商品與服務,如學雜費、保育費等。但不包括居民一般不消費而主要供集團消費的商品,如辦公用品、轎車等。商品零售價格只反映商品,包括居民消費和集團消費,而不反映非商品與服務價格。商品按用途分為14大類,即食品、煙酒飲料、服裝鞋帽、紡織品、中西藥、化妝品、書報雜誌、文化體育用品、日用品、家用電器、首飾、燃料、建築裝潢材料和機電產品。
⑶權數來源不同。
編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權數來源於居民用於各類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消費支出額以及各種商品、服務項目的實際消費支出額的構成比重,根據城鎮居民住戶調查資料計算。編製城市商品零售價格指數的權數來源於各類消費品零售額和各種消費品零售額的構成比重,主要根據社會消費品零售額資料計算。前者是以社會消費品零售額構成作為權數, 後者則以居民消費支出構成作為權數。如食品類在商品零售價格指數中的權數約35%,而在居民消費價格指數中約為49%。
⑷用途不同。前者主要用於說明市場商品價格的變動情況,分析供求關係, 核算商業經濟效益和經濟規模;而後者則主要是用於說明價格變動對居民生活的影響程度, 分析貨幣購買力之強弱, 是反映通貨膨脹的重要指標。
⑸重要性不同。一般說來, 前者弱於後者。後者也稱消費者價格指數, 是世界各國政府和居民都很關注的價格指數, 夜實行工資指數化國家中表現尤為突出, 所以, 在各國的價格統計中都有。而前者在多數國家的價格統計中都只是一項派生指標, 基本上是在後者基礎上派生的。
編製城市居民消費價格指數需要做四個方面的工作:
確定編製指數的商品,選擇代表規格品
要確定編製指數的商品。按照國家統計局現行的《價格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必須按照全國統一規定的必報商品和服務項目目錄填報,同時為反映地區消費的特點,各地可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再適當增加一些調查品種。以編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為例,全國統一規定的必報商品和服務項目共計325種,還可根據本市居民消費的實際情況,在徵求了有關專業部門意見基礎上,增加若干種商品和服務項目。這些商品包括食品、衣著、家庭設備及用品、醫療保健、交通和通迅、娛樂教育和文化用品、居住、服務項目等八大類和43個小類。
由於確定的調查商品是一個商品集合,而且規格、等級、產地、牌號各異,在編製物價指數過程中不可能把所有的商品價格都採集到,必須結合本市的實際情況,在眾多的規格等級牌號中,選出在本市最有代表性的代表品,以此代表該商品集團的價格變動趨勢和程度,同時,對規格等級比較複雜的商品還要選擇1—2種與代表規格品質量相近似的規格品進行調查,以便在必要時進行補充或替換。
採集代表規格品的價格
採集代表規格品的價格。物價調查統計人員按規定時間對已確定的商店、市場的商品價格進行調查、登記。各種商品的采價次數是根據該商品價格變動的特點而定的,如鮮活商品價格變動較為頻繁、與人民生活關係密切,規定每月采價6次;乾菜、乾果、煙、酒、茶等放開商品,每月采價3次;日用消費品、服務行業收費等價格相對穩定,每月采價1次。為真實反映居民實際支付的消費價格,在采價時一般不受掛牌價格的限制,而採集居民在商店或農貿市場實際成交的價格。
確定編製指數的權數
確定編製指數所需的權數。權數是反映不同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價格變動在總指數形成中具有不同的重要程度的統計指標。根據國家統計局現行的《價格統計報表制度》的規定,編製居民消費價格指數的類權數和大部分商品、服務項目的權數,是根據市區居民家庭支出情況調查中居民上一年的實際消費構成計算而成;部分在調查中不編碼匯總計算的商品和服務項目的權數, 則是根據典型調查資料推算。權數每年確定一次,但對季節影響較大的鮮菜、鮮果的具體品種權數,則根據居民當月的實際消費構成每月計算一次。按照國家統計局規定,各地每年確定權數后,均須報國家統計局審定後方可使用,一經審定,當年不得更改。
匯總計算物價指數
匯總計算物價指數。首先,將調查人員在不同調查商店或農貿市場採集到的價格資料,錄入到計算機中,計算出每種商品的綜合平均價格。其計算方法主要是:①每次調查的同一商品或服務項目的平均價格由同時調查的幾個調查點的價格進行簡單平均計算。②各種商品或服務項目的月平均價格用月內各次調查的價格按簡單平均計算。③調價項目的平均價格按計算期內商品調前調后的銷售天數加權平均計算。其次,依照國家統計局的調查方案規定, 根據各調查商品和服務項目的基期和報告期的平均價格,採用加權算術平均公式匯總計算出物價指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