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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志偉
湖南省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
劉志偉,男,漢族,1965年4月出生,湖南永興人,1983年7月參加工作,1989年8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函授本科文化。曾任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20年4月30日,劉志偉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
1992年,任湖南郴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副主任;
1995年,任湖南郴州團地委副書記(郴州撤地建市后,繼任團市委副書記,郴州市青聯主席);
2000年,任湖南資興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01年,任湖南郴州市城市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黨組書記、主任,郴州市城市管理局局長;
2004年,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協助分管城建、公安、司法、行政執法等工作;
2006年08月,任郴州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
2007年,受中央和湖南省委組織部委派,赴上海掛職鍛煉,任閔行區虹橋鎮黨委副書記;
2008年03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城市建設投資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郴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2010年03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市城市建設投資管理中心黨組書記、主任(郴州市城市建設投資經營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兼任郴州有色金屬產業園區(郴州出口加工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局長);
2010年08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秘書長、郴州有色金屬產業園區(郴州出口加工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局長);
2012年02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黨組成員、副廳級幹部,郴州出口加工區(郴州高新技術產業園區)黨委書記、管委會主任;
2015年08月,任郴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長、黨組成員;
2016年09月-2019年8月,任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
2019年2月20日據湖南省紀委監委消息:郴州市委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志偉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湖南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2019年8月,經湖南省委批准,湖南省紀委監委對郴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書記劉志偉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劉志偉違反政治紀律,與他人串供,對抗組織審查;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廉潔紀律,在公務活動中超標準乘坐交通工具,收受禮品禮金,在單位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違反組織紀律,不如實報告個人房產情況,在巡視談話中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長期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企業經營、工程項目承攬、工程款撥付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並收受巨額財物。
劉志偉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思想滑坡蛻變,為政不廉、公私不分、家風不正,對老闆“有求必應”,將公權力作為謀取私利的工具,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黨的十九大后依然我行我素,嚴重違反黨的紀律,構成職務違法並涉嫌受賄犯罪。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等有關規定,經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省委批准,決定給予劉志偉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
2020年4月30日,劉志偉受賄案公開宣判。被告人劉志偉以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對扣押、凍結在案的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該案由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院長周凱軍擔任審判長並主審,由株洲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胡波擔任公訴人。
法院經審理查明:劉志偉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夥同其妻子、特定關係人(另案處理)非法收受單位及個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887.3489萬元。
株洲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劉志偉的上述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數額特別巨大。在共同犯罪中,劉志偉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劉志偉到案后如實供述,並供述了辦案機關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在公訴階段,劉志偉認罪認罰,簽具《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庭審理中,自願認罪悔罪,認罪認罰,且積極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可以從寬處理。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