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成立於1994年9月13日。10多年來,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協的重視下,在省直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關心支持下,以“倡導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為宗旨,以“服務見義勇為人員”為中心,以“發展壯大見義勇為事業”為目的,以“有為創有位、“有位促有為”為動力,更新思想觀念,豐富工作內涵,擴大服務外延,在表彰獎勵、宣傳發動、慰問補助、醫療救助、扶困助學、傷亡撫恤、立法籌資等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走出了一條合乎省情而又頗具特色的見義勇為工作新路子。為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維護社會安定穩定和推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做出了一定的貢獻,各項工作走在全國前列,受到黨委、政府和社會各界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和一致好評。

建設宗旨


維護社會治安,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全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業務範圍


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
宣傳本會宗旨,積極募集資金,表彰見義勇為先進分子,開展見義勇為人員的慰問和幫扶工。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基金會的名稱:福建省見義勇為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英文全稱(FujianProvince Foundation for Justice and Courage縮寫FJFJC)。
第二條本基金會屬於地方性公募基金會,面向公眾募捐的地域範圍是本省和港、澳、台及海外。
第三條本會的宗旨: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遵守社會公德;發揚中華民族見義勇為傳統美德,倡導見義勇為精神,弘揚社會正氣,發展見義勇為事業,服務見義勇為人員,協助政府做好見義勇為人員的獎勵和保護工作,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促進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全省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
第四條本基金會原始基金額人民幣400萬元,主要來源於公眾募捐。
第五條本基金會的登記管理機關是福建省民政廳,業務主管單位是福建省公安廳
第六條本基金會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銅盤路87號。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基金會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本基金會宗旨,宣傳見義勇為人員的先進事迹,宣傳各級黨委、政府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的措施、辦法,宣傳關心支持見義勇為公益事業的社會團體和個人,宣傳《福建省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條例》,努力營造見義勇為、弘揚社會正氣的良好社會氛圍;
(二)協助省人民政府表彰獎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或者搶險、救災、救人中事迹突出的見義勇為英雄模範;對因見義勇為犧牲、致殘、致困人員的家庭實施力所能及的公益性救助;
(三)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的支持,幫助落實見義勇為人員的政治、經濟待遇和優撫政策,保障見義勇為人員的合法權益;
(四)協助省人民政府對培育和資助我省見義勇為公益事業作出貢獻的個人或單位實施表彰獎勵;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籌集、使用和管理見義勇為經費;
(六)積極開展與各級見義勇為工作機構的聯誼活動和業務聯繫。
第三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
第八條本基金會由25名理事組成。
本基金會理事每屆任期為四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部門核准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延期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九條理事的資格。
(一)與見義勇為工作關係較為密切的相關單位或部門的有關人員;
(二)思想進步,作風端正,辦事公道;
(三)熱心見義勇為事業。
第十條理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第一屆理事由業務主管單位、主要捐款人、發起人分別提名並共同協商確定;
(二)理事會換屆改選時,由業務主管單位、理事會、主要捐贈人共同提出候選人並組織換屆領導小組,組織全部候選人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
(三)罷免、增補理事應當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四)理事的選舉和罷免結果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一條理事的權利和義務:
(一)理事享有下列權力:
1.參加理事會的有關會議,討論理事會重大問題;
2.有權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3.行使表決權、選舉權,有被選舉權;
4.對理事會的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以聲明保留。
(二)理事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1、貫徹執行本基金會《章程》;
2、執行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3、努力為本基金會募集資金。
第十二條本基金會的決策機構是理事會。理事會行使
下列的職權:
(一)制定、修改本基金會章程及實施辦法;
(二)選舉、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決定重大業務活動計劃,包括資金的籌集、管理、投資和使用計劃;
(四)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審定;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
(七)聽取、審議基金會的工作報告,檢查秘書長的工作;
(八)決定基金會的分立、合併或終止;
(九)決定邀請有關領導擔任本基金會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高級顧問、顧問;
(十)決定邀請主要捐款人擔任本基金會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
(十一)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三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2次會議。理事會會議由理事長(會長)負責召集和主持。
有1/3理事提議,必須召開理事會會議。如理事長(會長)不能召集,提議理事可推選召集人。召開理事會議,理事長(會長)或召集人需提前5天通知全體理事、監事。
第十四條理事會會議必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理事會決議須經出席理事過半數通過方為有效。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出席理事表決,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選舉或者罷免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章程規定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
(四)基金會分立、合併;
(五)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理事會會議應當製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及時製作會議紀要。重大決議應由出席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基金會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並記載於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第十六條本基金會設監事2名。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第十七條理事、理事的近親屬和基金會財務人員不得任監事。
第十八條監事的產生和罷免:
(一)監事由主要捐贈人、業務主管單位分別選派;
(二)登記管理機關根據工作需要選派;
(三)監事的變更依照其產生程序。
第十九條監事的權利和義務:
監事依照章程規定的程序檢查基金會財務和會計資料,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並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會章程,忠實履行職責。
第二十條在本基金會領取報酬的理事不得超過理事總人數的1/3。監事和未在基金會擔任專職工作的理事不得從基金會獲取報酬。
第二十一條本基金會理事遇有個人利益與基金會利益關聯時,不得參與相關事宜的決策;基金會理事、監事及其近親屬不得與基金會有任何交易行為。
第二十二條理事會設理事長(會長)1名、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1名、副理事長(副會長)3名、秘書長1名,均從理事中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理事會閉會期間,重要工作由理事長(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理事長(會長)辦公會職權是:
(一)貫徹執行理事會決議;
(二)制定本基金會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決定本基金會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及工作人員的聘任事宜;
(四)研究日常工作中需要集體決定的事項。
理事長(會長)辦公會由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和副秘書長組成。基金會日常工作和會議由理事長(會長)或受理事長(會長)委託的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主持。
第二十四條本基金會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本基金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二)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三)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能擔任本基金會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一)屬於現職國家工作人員的;
(二)因犯罪被判處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執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正在執行期間或者曾經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的;
(四)曾在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基金會擔任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且對該基金會的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基金會被撤銷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條擔任本基金會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或者秘書長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台灣居民以及外國人,每年在中國內地居留時間不得少於3個月。
第二十七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會長)、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超屆連任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本基金會的理事長(會長)為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應當由中國內地居民擔任。
本基金會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間,基金會發生違反《基金會管理條例》和本章程的行為,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相關責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職,導致基金會發生違法行為或基金會財產損失的,法定代表人應當承擔個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本基金會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主持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基金會簽署重要文件;
(四)審核本基金會工作計劃和其它事項。
本基金會常務副理事長(常務副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在理事長(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三十條本基金會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負責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開展日常工作。
第三十一條本基金會設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榮譽會長、榮譽副會長、榮譽常務理事、榮譽理事;高級顧問、顧問。
第四章財產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二條本基金會為公募基金會,收入來源:
(一)港澳台同胞、海外華僑、國際友好人士和友好團體的捐贈;
(二)社會團體、其他組織或個人自願捐贈;
(三)政府撥款;
(四)委託金融機構對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五)在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投資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接受捐贈,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
第三十四條本基金會組織募捐時,應當向社會公布募得資金后擬開展的公益活動和資金的詳細使用計劃。重大募捐活動應當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本基金會組織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及變相攤派。
第三十五條本基金會的財產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挪用。
第三十六條本基金會根據章程規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動的業務範圍使用財產;捐贈協議明確了具體使用方式的捐贈,根據捐贈協議的約定使用。
接受捐贈的物資無法用於符合本基金會宗旨的用途時,可以依法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收入用於捐贈目的。
第三十七條見義勇為經費用途:
(一)表彰、獎勵、慰問見義勇為人員;
(二)見義勇為人員的生活困難補助;
(三)見義勇為人員的醫療費用補貼;
(四)資助特困的見義勇為勇士或其子女就學;
(五)宣傳見義勇為先進事迹和其他符合本會章程的活動;
(六)本基金會的業務經費,辦公經費和工作人員工資、保險、福利的開支,按照有關規定在基金增值部分中列支;
(七)其他獎勵和保護見義勇為人員需要支付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本基金會的重大募捐、投資活動是指:
(一)面向全社會發動“為見義勇為人員獻愛心”的捐款活動;
(二)通過舉辦大型公益活動募集資金;
(三)理事會決議的投資項目。
第三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則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條本基金會每年用於從事章程規定的公益事業支出,不得低於上一年總收入的70%。
本基金會工作人員工資福利和行政辦公支出不超過當年總支出的10%。
第四十一條本基金會所聘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基金會開展公益資助項目,應當向社會公開所開展的公益資助項目種類以及申請、評審程序。
第四十三條捐贈人有權向本基金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的查詢,基金會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本基金會違反捐贈協議使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基金會遵守捐贈協議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捐贈行為、解除捐贈協議。
第四十四條本基金會可以與受助人簽訂協議,約定資助方式、資助數額以及資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會有權對資助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受助人未按協議約定使用資助或者其他違反協議情形的,本基金會有權解除資助協議。
第四十五條本基金會應當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基金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六條本基金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基金會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為業務及會計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會對下列事項進行審定:
(一)上年度業務報告及經費收支決算;
(二)本年度業務計劃及經費收支預算;
(三)財產清冊。
第四十八條本基金會進行年檢、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應當進行財務審計。
第四十九條本基金會按照《基金會管理條例》規定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五十條本基金會通過登記管理機關的年度檢查后,將年度工作報告在登記管理機關指定的媒體上公布,接受社會公眾的查詢、監督。
第五章終止和剩餘財產處理
第五十一條本基金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從事公益活動;
(三)基金會發生分立、合併的;
(四)其它原因需要註銷的。
第五十二條本基金會終止,應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本基金會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會應當自清算結束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在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四條本基金會註銷后的剩餘財產,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通過適當方式用於捐贈與本基金會性質、宗旨相同的社會公益組織,並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章程修改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本章程經2011年10月2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理事會。
第五十八條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