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電力設備罪

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

介紹


破壞電力設備罪是指故意破壞電力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或者已經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本罪侵犯的對象是正在使用的電力設備,包括用來發電、供電的公共設備,如電廠、變壓器、輸電設備等。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方法多種多樣,如毀壞、拆卸、割斷等等。行為人實施上述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必須是危害公共安全,即有可能引起不特定多數人傷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使生產、生活秩序受到嚴重影響,才能構成本罪。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犯罪的主觀方面是由故意構成,即行為人明知其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公共安全的後果,並且希望或者放任這一結果的發生,犯罪的動機多是為了貪圖錢財。
按照中國刑法第118條、119條之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罪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破壞電力設備
破壞電力設備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屬於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所 謂電力設備,是指用於發電、供電、輸電、變電的各種設備,包括火力發電廠的熱力設備,如鍋爐、汽輪機、燃氣機等;水力發電廠的水輪機和水力建築物,如水壩、閘門、水渠、隧道、調壓井、蓄電池、壓力水管等;供電系統的供電設備,如發電機包括勵磁系統、調相機、變波機、變壓器、高壓線路、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抓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附屬設施;(2)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附屬設施;(3)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斷路器、刀閘、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錶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附屬設施。
還應指出,上述電力設備還必須正在使用中,如果沒有使用,如正在製造、運輸、安裝、架設或尚在庫存中,以及雖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對其進行破壞也就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2)行為人必須實施了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行為。在實際生活中,這種破壞行為的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大多數情況下,行為人表現為作為,如採用爆炸、放火的方法破壞電力設備,在電力設備中摻放雜物,毀壞電力設備的重要部件或者偷割、偷拆電力設備等。在少數情況下,行為人也可能表現為不作為。如對電力設備負有維修保護職責的工作人員,在上班檢修電力設備期間,發現重要部件異常或出現故障,有毀壞電力設備的危險,卻故意置之不理,放任危險的發生,其客觀行為方式就是不作設備的自然人均可成為破壞電力設備罪的犯罪主體。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至於犯罪的動機,亦可多種多樣,不論是為泄憤報復,還是為嫁禍他人,或出於貪財圖利及其他動機,都不影響本罪成立。

認定


(一)本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放火罪、爆炸罪等的區別構成本罪的破壞行為除一般破壞手 段外,亦可以使用放火、爆炸等方式進行。此時,由於本罪屬特別法條,根據特別法條優於普通法條的規則,應當以本罪治罪,而不適用放火罪、爆炸罪等定罪量刑。
(二)本罪與盜竊罪的界限
破壞電力設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出於非法佔有之目的,盜竊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危害么共安全的,應當以本罪論處。如果不能危及公共安全,則應以盜竊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2條第2項規定:盜竊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構成盜竊罪和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擇一重罪處罰。如果盜竊庫存的或者廢置的線路上的電線的,則應定為盜竊罪。參照最高人民檢察院1986年12月9日《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複。
(三)本罪與故意毀壞財物罪的區分
要認定某一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還是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主要是看被破壞的電力設備是否處於正在使用中,破壞電力設備的行為是否危及公共安全。如果破壞的是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如驗收完畢、已交付使用的發電設備、供電設備、變電設備,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則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反之,行為人破壞的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如庫存的電力設備、廢棄不用的電力設備、生產過程中的電力設備或修理過程中的電力設備,則不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因為這些電力設備不是正在使用中,因而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可能性,只是造成財產毀損,侵犯財產的所有權。
四種情形最高可判處死刑,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8月20日公布《關於審理破壞電力設備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根據這一司法解釋,四種情形可被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司法解釋明確,屬於刑法第119條第1款規定的破壞電力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四種情形包括:造成1人死亡、3人以上重傷或者10人以上輕傷的;造成1萬以上用戶電力供應中斷6小時以上,致使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的;造成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嚴重後果的。
根據司法解釋作出的規定,具有上述四種情形之一的,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這一司法解釋自2007年8月21日起施行。

亟待完善


該罪名在法律適用上存在漏洞,尤其無法適用審理農村破壞電力設備案件,以致影響此類案件的及時支持的審理。
破壞電力設備罪
破壞電力設備罪
一、該法條規定過於籠統,在適用上容易產生誤解。我們知道行為人破壞電力設備應當是正在使用中的各種電力設備,然而該罪名中卻未明確加以規定,加上中國一些農村用電情況比較複雜,有些線路的使用明顯帶有季節性,有的甚至長期不用,對破壞此類電力設備,究竟是不是“正在使用中”的,容易產生分歧。比如在審理張某破壞電力設備案中,張某夥同他人盜割本村動力線500米,由於該村幾年前挖了干河,村民都是用柴油機和水泵引干河水澆地,此段動力線已經閑置多年未用,審理中對認定是否正在使用中的動力線意見存在分歧。
二、對於因破壞電力設備造成的“嚴重後果”缺乏相關解釋。截至目前,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對破壞電力設備罪的數額、情節等定罪量刑標準缺乏明確的規定,究竟那種情況是造成了嚴重後果無法界定,只能人為判斷,造成很大隨意性,影響案件的順利進行,不利於嚴肅、公正執法。如我院審理的被告人蘇保生及其兩個兒子破壞電力設備案,三被告人於1999年8月至12月份期間,先後二十多次盜割7個自然村的正在使用中的動力線182空,影響灌溉面積5770畝。當時正值冬小麥澆水之季,給當地農村生產造成嚴重後果,可是檢察機關卻以“造成嚴重後果”沒有具體相關司法解釋為由,堅持來基層法院起訴,我院也拿不出相關依據,只好受理,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對主犯判處10年有期徒刑。宣判后,當地群眾反映強烈,人大代表也提出量刑較輕,社會效果不好。
三、沒有附加財產刑。由於農村破壞電力設備犯罪,絕大多數都是利益驅使,犯罪分子往往就盜來的電力設備當做廢品出售,所得贓款用於揮霍。此類犯罪分子主觀上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它不僅危害公共安全,同時也侵犯了公私財產所有權,只有並處罰金或者沒收非法所得,才能真正體現“刑當其罪”的刑法原則。
為此,建議:1、補充刑法第118條、119條,明確規定“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同時在主刑期之後增加“並處罰金或沒收非法所得”這一附加刑。2、由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儘快出台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何謂“正在使用中的動力線”,並規定破壞電力設備的數額、情節等定罪量刑的有關標準,以便界定何謂“情節嚴重”,何謂“造成嚴重後果”和“特別嚴重後果”,有利於各級司法機關在實際執行中加以操作。

典型案例


案例簡介
4名男子先後結夥破壞變壓器數十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65萬餘元,使58個村民小組3600多個家庭、22戶動力電用戶中斷用電,5個村民小組的灌溉停電90餘天。日前,內江市中級法院一審以破壞電力設備罪和盜竊罪分別判處被告人劉*,李**死刑,楊**無期徒刑,陳*有期徒刑5年。收購贓物的被告人劉**已成收購贓物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據悉,因破壞電力設施被判處死刑,在內江尚屬首例。
頻發大案直接損失65萬
威遠縣農村配電設施頻頻遭受破壞,特別是11月中下旬電網進入枯水期以後,破壞活動更為猖獗,嚴重影響了威遠社會生活、生產秩序和電網安全運行,供電企業直接經濟損失65萬餘元。威遠縣供電局及時向警方報案。2001年12月7日,威遠縣公安局成立了專案組展開偵查。
深夜出擊擋獲運贓車
2001年12月27日凌晨,巡守民警開著車沿威(遠)連(界)公路方向查看路邊變壓器。1時左右,民警在鐵錢溝附近路邊發現一輛計程車,又發現靠公路右側一台變壓器不見了。
威遠縣公安局副局長劉綱接到報告立即同刑警中隊長張世偉趕往變壓器失竊地點。剛要靠近變壓器台架,然兩個黑影竄出來撒腿就跑,劉綱、張世偉抬腿就追,兩個黑影藉助夜幕和惡劣天氣消失了。劉綱二人立即返回變壓器台架,繳獲了用麻袋裝著的變壓器鐵心和作案工具。
刑警立即審訊被擋獲的計程車司機,計程車司機陳勇供認,該團伙主要由楊**、李**、劉*三人實施盜竊,從2004年10月27日開始,自己共參與作案20多起,主要任務是送人、接物,每次作案獲得人民幣150元。在自貢警方協助下,民警於2004年12月29日晚在自貢一茶房內將正在賭錢的嫌疑人楊**抓獲。2004年1月3日,負責收購贓物的犯罪嫌疑人劉**在資中被抓獲。
幾經周折嫌犯悉數落網
另一犯罪嫌疑人劉*與李**、情婦小菲(化名)三人逃到江蘇蘇州,2004年1月7日,民警直奔蘇州,在當地警方協助下在李學成妹夫家將李學成捕獲。9日下午,警方在蘇州市吳中區某美容美髮廳將小菲抓獲。14日,李學成、小菲被押解回威遠,但主要犯罪嫌疑人之一的劉建卻聞訊脫逃。
經審訊,楊**、李**對犯罪事實供認不諱。根據二人分別交代的事實以及專案組調查、取證,34台被盜竊破壞的變壓器中已有24台得到了相互印證。據楊、李二人交代,他倆與劉建三人作案時分時合,陳勇負責送他們到作案地點,將變壓器鐵心卸下運走。
在蘇州等地藏匿了一個多月的劉建懷著僥倖心理,喬裝打扮潛回威遠。警方得知劉建回威遠后,2004年2月18日中午將劉建捕獲,歷時兩個多月的四川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特大破壞電力設備案全案告破。經審訊,幾名男子還曾盜竊摩托車等物品。根據五名被告人作案事實,內江市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一十八條 破壞電力、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 破壞交通工具、交通設施、電力設備、燃氣設備、易燃易爆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規


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八條發電設施、變電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關站等廠、站內的設施;
(二)發電廠、變電站外各種專用的管道(溝)、儲灰場、水井、泵站、冷卻水塔、油庫、堤壩、鐵路、道路、橋樑、碼頭、燃料裝卸設施、避雷裝置、消防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水力發電廠使用的水庫、大壩、取水口、引水隧洞(含支洞口)、引水渠道、調壓井(塔)、露天高壓管道、廠房、尾水渠、廠房與大壩間的通信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第九條電力線路設施的保護範圍;
(一)架空電力線路:桿塔、基礎、拉線、接地裝置、導線、避雷線、金具、絕緣子、登桿塔的爬梯和腳釘,導線跨越航道的保護設施,巡(保)線站,巡視檢修專用道路、船舶和橋樑,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二)電力電纜線路:架空、地下、水底電力電纜和電纜聯結裝置,電纜管道、電纜隧道、電纜溝、電纜橋,電纜井、蓋板、人孔、標石、水線標誌牌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三)電力線路上的變壓器、電容器、電抗器、斷路器、隔離開關、避雷器、互感器、熔斷器、計量儀錶裝置、配電室、箱式變電站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四)電力調度設施:電力調度場所、電力調度通信設施、電網調度自動化設施、電網運行控制設施。
第十條電力線路保護區:
(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並垂直於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如下:
1——10千伏 5米
23——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廠礦、城鎮等人口密集地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區域可略小於上述規定。但各級電壓導線邊線延伸的距離,不應小於導線邊線在最大計算弧垂及最大計算風偏後的水平距離和風偏後距建築物的安全距離之和。
(二)電力電纜線路保護區:地下電纜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海底電纜一般為線路兩側各2海里(港內為兩側各100米),江河電纜一般不小於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於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破壞電力設備罪幾個問題的批複》(1986.12.9高檢研發字〔1986〕第16號)
1.尚未安裝完畢的農用低壓照明電線路,不屬於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行為人即使盜走其中架設好的部分的電線,也不致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其行為應以盜竊定性。
2.已經通電使用,只是由於枯水季節或電力不足等原因,而暫停供電的線路,仍應認為是正在使用的線路。行為人偷割這類線路中的電線,如果構成犯罪,應按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3.對偷割已經安裝完畢,但還未供電的電力線路的行為,應分別不同情況處理。如果偷割的是未正式交付電力部門使用的線路,應按盜竊案件處理。如果行為人明知線路已交付電力部門使用而偷割電線的,應定為破壞電力設備罪。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破壞生產單位正在使用的電動機是否構成破壞電力設備罪問團的批複》(1993.8.4 公發〔1993〕241號)
對拆盜某些排灌站、加工廠等生產單位正在使用中的電機設備等,沒有危及社會公共安全,但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按盜竊罪、破壞集體生產罪或者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罪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犯罪活動的通知》(1993.12.1公發〔1993〕10號)
一、要以高度的責任感、緊迫感,認真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違法犯罪活動的鬥爭。各級公、檢、法機關務必高度重視,把此項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密切配合,共同採取果斷措施,堅決打擊盜竊、破壞鐵路、油田、電力、通訊等器材設備的違法犯罪活動,整頓廢舊金屬收購站、點,堵塞收贓、銷贓渠道,遏制這類違法犯罪活動的蔓延。
二、加強偵查破案,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犯罪分子。公安機關對發生的此類案件要及時立案,迅速偵破;同時要通過清理整頓廢舊金屬收購業,及時發現可疑線索,深挖犯罪團伙。對查獲的犯罪分子,只要基本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公安機關要及時移送檢察機關,檢察機關要及時批捕、起訴,人民法院要依法從重從快判處。凡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電力設備的,應以破壞電力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鐵路線路上的器材或者行車設施的零件、部件,危及行車安全的,應以破壞交通設施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破壞正在使用中的油田機器設備的,應以破壞易燃易爆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盜竊通訊設備價值數額不大,但危害公共安全已構成破壞通訊設備罪的,或者盜竊通訊設備造成嚴重後果的,應以破壞通訊設備罪追究刑事責任;
盜竊通訊設備情節特別嚴重,罪該判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依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嚴重破壞經濟的罪犯的決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以盜竊罪處罰。處理這類案件,要防止處罰偏輕的現象,更不得以治安處罰代替刑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