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
馴養繁殖許可證是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的措施。為了積極發展野生動物資源,國家鼓勵馴養野生動物。但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主席令第24號,2004年8月28日)第十七條:“國家鼓勵馴養繁殖野生動物。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許可證;許可證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三十條:“地方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和其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1992年2月12日國務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業部發布)第二十二條第一款:“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應當持有馴養繁殖許可證。以生產經營為主要目的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必須憑馴養繁殖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註冊。”
(三)《林業部關於印發<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管理辦法>的通知》(林策字[1991]6號)
(四)《林業部關於核准部分瀕危野生動物為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通知》(林護通字[1993]48號)
(五)具體省份的野生動物保護法的實施辦法。
1.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1)《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2)《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或《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申請表》;
(3)證明申請人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4)申請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源來源證明,包括引種協議書或意向書、有效批准文件、進出口證明書、收容救護處理文書等;
(5)證明其對馴養繁殖固定場所具有相應使用權的有效文件或材料;
(6)馴養繁殖所需資金來源證明;
(7)野生動物救治及飼養人員技術能力證明;
(8)從事野生動物馴養繁殖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或總體規劃,及野生動物飼料來源說明材料;
(9)申請馴養繁殖的各種野生動物的固定場所、防逃逸設施、籠舍、隔離牆(網)等圖片,及面積、規格、安全性的說明材料;
(10)申請增加馴養繁殖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馴養繁殖的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及已經取得的馴養繁殖許可證複印件和相關批准文件。
(11)與申請項目相關的圖紙、照片及媒體材料
(12)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2.經營利用許可證
(1)《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
(2)當年首次申請的,需提交證明申請人及相關經營利用者身份、資格的有效文件或材料,以及從事相關活動的背景材料或年度報告;
(4)與申請經營利用的野生動物種類、規模相適應的場所使用權、固定場所和必需的設施、資金儲備和固定資產投入、飼養人員技術能力等證明文件及相關照片;
(5)申請增加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種類的,需提交原有經營利用野生動物種類、數量和健康狀況的說明材料,以及已經取得的經營利用許可證複印件和相關批准文件;
(6)市、縣林業主管部門審核意見。
(一)申請單位(個人)備齊上述材料,向所在地的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二)申報材料經市(州)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簽署意見后,向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窗口申報;
(三)馴養繁殖國家一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審核簽署意見后,報國家林業局批准並核發馴養繁殖許可證;馴養繁殖國家二級和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經省林業廳批准,到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銀行收費窗口繳納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工本費;
(四)申請人持交費憑據在省政府政務服務中心林業廳窗口領取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許可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第三十九條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未取得馴養繁殖許可證或者超越馴養繁殖許可證規定範圍馴養繁殖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的,由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處3000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沒收野生動物、吊銷馴養繁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