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
五權憲法是孫中山提倡的實行“五權制度”的憲法原則。1906年首先在《民報》(日本東京出版)創刊紀念會上提出,1924年又在《五權憲法》講演中作了具體闡述。五權制度即“五權分立”的國家機構的組織原則,將國家的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這五種治權分別由立法、行政、司法、考試、監察五院獨立行使,以防止政府之專權;而同時將選舉、罷免、創製、複決四種“政權”由人民掌握,實行所謂“權能劃分”。五權憲法的基本原則是以歐美資本主義國家憲法的基本原則——“三權分立”原則為基礎,結合我國封建時代的考試、監察二權而成的。孫中山認為,五權憲法的五權制度的憲法原則,可以補救“三權憲法”的三權制度的憲法原則的不完備之處,從而使五權憲法成為實行民治的根本大法。
五權憲法,是中華民國國父孫中山先生對於憲法的創見,是孫的重要思想,曾列入中國國民黨黨綱。孫對五權憲法早在十九世紀就有醞釀,1906年12月2日始正式見於文字。五權憲法的最核心的思想是政權、治權分立,政權歸屬國民大會,而治權乃指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監察權、考試權,各自獨立運作並互相合作。
民國十年三月二十日(1921年),孫中山發表演講 五權憲法,說“五權憲法是兄弟所創造,古今中外各國從來沒有的”。他認為傳統西方憲法在政府機關採取的三權分立(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制度中,行政機關擁有考試權將可能濫用人才,立法機關擁有監督權則將有國會專制的流弊,因此認為應該將此兩者分離,另設考試院和監察院,此乃五權分立之由來。他說這是“破天荒的政體”。
五權制學說基礎是孫中山的“權能區分”學說,即是“人民有權,政府有能”,該學說的目的是為了徹底根除西方“議會獨裁,政府無能”的流弊。政權歸於人民,但中國國情不便全面行使直接民權,由國民大會代表人民行使政權。國民大會可以選舉並罷免總統,對監察與考試兩院院長行使同意權,另有修憲權。政府只能行使“治權”,設置總統,作為元首,由國民大會選出。
五權憲法的第一份成文憲草即“五五憲草”,由國民黨組織的憲草委員會制定於1936年5月5日。
五權憲法有其特色,但基本上是從三權分立(見分權學說)的制憲原則演化而來。孫中山承認自己的構想並非“杜撰”,“就是將三權再分彈劾及考試兩權”,“不過三權是把考試權附在行政部分,彈劾權附在立法部分”。他把“外國的規制”與“本國原有的規制”加以“融合”,借用了中國古代社會政治制度中的考試﹑監察機構及其職能,以期比之三權“較為完善”。在他看來,考試製度“最為公允”,可避免“盲從濫選”和“任用私人”的弊端,有利於人才的發現和擢用;而“獨立”的監察制度和機構也是可資借鑒的,對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根據五權分立的準則,國家的體制由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和監察院組成。
孫中山把五權憲法的理論依據,放置在“自由”與“權力”的“平衡”上。他認為社會政治生活中存在著相互逆反的兩種力量,“自由的力量”和“維持秩序的力量”,類似物理學中的離心力和向心力。“政治裡頭的自由太多,便成了無政府﹔束縛太過,便成了專制”--這句話剛好說反了,政治裡面自由太多,才成為專制,因為行使權力的人有充分的空間為自己行使權力找尋符合自己要求的手段;束縛太多了,才成為無政府,前怕狼后怕虎,瞻前顧後無所依據,這樣無法行使職權,無力以行政手段推動社會進步的政府比混亂無序的無政府狀態更可恥、更可怕。因此,必須使得“機關分立”,“相待而行”,“無傷於統一”。權力的制衡原則是五權憲法的基石。
五權憲法的構想充分體現了分權主義,具有防止封建專制主義的意義,也包含了對三權分立的資產階級憲法的某種批評和修訂。孫中山這種希圖“救三權鼎立之弊”的探求,顯示了他執著於民主主義的政治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