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產經營責任制
資產經營責任制
資產經營責任制,通過與經營責任者(即法定代表人)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將單位的經營管理權在一定的期限內完全讓渡給經營責任者,使其不僅對經營期間單位的經濟效益和職工生活負責,而且還要對經營期間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負責的一種經營責任形式。
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制定應以國務院頒布的《全民所有制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以及最近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財政部印發的《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為理論依據,另要按下列原則把握:
⑴、把“保障所有權、落實經營權”作為實施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出發點,並把這種思想貫穿到資產經營責任制實施辦法的全過程。
⑵、責任單位的生產經營活動應以國有資產不流失為前提,並使其不斷保值增值,始終保持國有經濟在社會經濟中的主體地位。
⑶、資產經營責任制要力求調動經營者和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發揮資產的最佳效用,同時,還要與“九五”計劃掛鉤,確保“九五”目標的順利實現。
⑷、堅持“重獎輕罰”的原則,用高獎勵促進高效益,讓激勵機制走入良性循環的軌道。
資產經營責任制是在核定國有資產基數的基礎上,其基本思路:首先,所有者代表與經營者代表通過簽訂資產經營責任書的形式界定各自的責權,所有者通過核定資產增值、生產增加值、總產值和資產利潤率等指標和國有資產佔用費的比例,明確經營者對資產經營責任量的大小;其次,對核定的指標進行考核來檢查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完成情況並決定獎罰。
資產經營責任制
(1)實施範圍要有所不同,原來的經營承包是按單位經營性質確定的,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實施必須以佔用國有資產來確定的;
(2)指標體系要有所規範。資產經營責任制應把它規範為綜合經營效益指標體系,綜合經營效益指標由三個指標組成:
①、人均生產增加值:用於反映單位在當年新創造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的價值。考慮到非主觀努力因素,生產增加值不含地勘費安排的離、退休人員工資。考核時,指標核定數以年度計劃為準(核定時已扣除非主觀努力部分),實際數以統計年報為準,另扣除離、退休人員工資。
②人均總產值:用於反映當年生產經營的總規模。為了便於考核和剔除非主觀努力因素,總產值不含國撥地勘費部分。
③凈資產利潤率(或凈資產節約與凈收益率):用於反映投入資產的獲利能力。在分別計算凈資產和節約與凈收益時,均要剔除非主觀努力部分。上述三項指標按照各自意義的大小分別以3:2:5的比重組成單位的綜合經營效益。
(3)資產經營責任制籤定方式應有所改變,原來是資產經營承包合同,原則上可簽可不簽,現在是資產經營責任書,非簽不可;原來的單位法定代表人稱為主承包人,現在改叫經營責任者;
(4)節約與收益上交方式應不同,原來是定額上交局節約與凈收益,在承包合同中一定三年不變;現在要按資產的一定比例上交資產佔用費,以每年年初凈資產實際數為基數計提並按時上交;
(5)獎罰的係數確定不同,原來是以節約與凈收益佔全局平均水平的比例確定,現在應以資產規模的大小確定,資產規模越大,獎罰的額度越多,反之則相應減少。這樣,一方面可體現出資產經營責任制這個主題,另一方面,體現了資產規模的大小決定著經營風險和責任大小這一原則,同時,可剌激經營責任者不斷增值,加大國有資產規模。
資產經營責任制
所謂“曲線規律”通俗地解釋也就是上下波動和螺旋式上升的規律,各個單位目前的發展也是如此,當一個單位的經濟效益和經營效率發展到一定水平的時候,由於基數加大等原因,從某種程度和某個階段來講,已經達到了一定的極限,今後的發展速度不可能更快,所以在定指標時,讓其基本保持過去的水平,平穩發展,給他一個緩衝的餘地。這樣既合理又可避免“鞭打快牛”。2、發展和增長的原則
在定指標時,必須用發展的眼光和積極樂觀的態度對待未來,不應定一個負增長的指標,同時與“九五”計劃和奮鬥目標同步。3、轉虧為盈的原則
在考核時,不考慮彌補過去的虧損,當年必須要有盈利,不可能對某個單位定一個虧損的指標。4、縮小差距的原則
搞資產經營責任制的重要目的,就是要讓各個單位共同發展,同步達到小康水平。目前發展水平低的單位的一個最大優勢就是潛力大,所以,在定指標時,最高指標和最低指標的距離盡量縮小在一定的範圍內。5、“起步價”的原則
所謂“起步價”即最低標準,在核定指標時,全局統一規定一個最低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低於這個標準。在資產經營責任指標核定和計算的程序上,也不能過於簡單化,必須把多種經濟預測和統計分析的方法綜合運用於資產經營責任制考核指標的核定上,力求做到先進性和合理性並重。主要方法有:係數法,比例法,修勻法,水平法,歸類法等,並引入非線性規劃問題進行指標的分解。
資產經營責任制
資產經營責任制是由各地經委(計經委)、財政(國資)或同級政府授權部門與企業資產經營者(企業領導班子集體經營資產的,推選其中的法定代表人),以簽訂資產經營合同的形式,確定資產保值、增值指標、明確權利義務,根據經營業績確定經營者的獎賠,將企業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任務落實到經營者的一種經營形式。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以國務院《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為依據,體現企業改革有關政策的連續性,調動企業經營者和職工的積極性,保證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鞏固和發展企業改革成果,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促進國民經濟更快更好地發展。二、資產經營者的確定
資產經營者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必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經營管理能力。要按照“大穩定、小調整”的原則確定資產經營者。原任廠長(經理)按有關規定,經考核適合經營本企業資產的,可繼續留任。原任廠長(經理)不願經營或不適合經營的,用招標聘用或任命的辦法產生資產經營者。資產經營者必須繳納一定數額的資產經營風險抵押金。資產經營風險抵押金占企業凈資產的具體比例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一般可按企業凈資產的大小,在1-5%的範圍內,實行分檔抵押的辦法。抵押金可以是現金或有價證券,也可以是資產經營者的私人實物財產。以私人實物財產抵押的,應辦理法定抵押手續。三、資產經營合同的簽訂和履行
資產經營合同以資產保值增值為主要指標,不同企業應分別不同情況,確定不同的資產增值率,年資產增值率要以環比方式計算。其他指標應包括銷售收入、實現利潤、凈資產收益率、全員勞動生產率、職工人均收入、產品質量、安全生產等。合同指標由經委(計經委)、財政、國資、勞動和企業主管部門審定。合同期限一般不超過5年,與企業發展規劃相銜接。在資產經營合同簽訂前,應按《企業法》的有關規定,充分聽取廣大職工的意見和建議。合同履行期間和任期屆滿,由審計機構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審計。四、資產經營企業的權利和義務
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企業,享有法定的經營自主權。有條件的資產經營企業,經同級勞動、財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工資總額與資產增值掛鉤的辦法,或與利稅、資產增值複合掛鉤的辦法。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承擔法定義務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義務。所有資產經營企業均應向資產經營合同簽約方報送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生產經營計劃,依照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真實、完整、及時地報送統計、財務報表等資料,並接受監督。五、資產經營者的經濟收益與責任
資產經營責任制
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的企業,採用資產經營者收入與企業職工收入脫鉤的辦法。資產經營者的工資性收入按年薪制的辦法執行。在國家關於企業廠長(經理)實行年薪制的辦法出台前,目前暫按各地現行的辦法執行。對資產經營者,實行按年度資產增值凈額獎勵或減值賠補的辦法。年度凈資產增值率在10%以內部分,獎勵比例按年度資產增值凈額的1-10%的幅度掌握;超過10%部分,按10-15%的幅度掌握,年度獎勵最高金額不得超過8萬元,所得獎金通過應付利潤上交同級財政部門轉入資產經營風險抵押金,並按企業凈資產稅後利潤率支付年息。經營任期屆滿,經審計,可將全部資產經營獎勵及風險抵押金結清兌現。
完成年度資產增值考核指標但未完成資產經營合同中規定的年度其他指標時,酌情扣減應得獎金,每項扣減額不得低於5%。企業發生虧損或達不到保值增值考核指標的,資產經營者要按比例賠補,賠補比例計算辦法與獎勵的計算辦法相一致。賠補款先從轉入風險抵押金的獎勵金額中抵補,不足時,用經營者交納的資產經營風險抵押金抵補。賠補款以獎勵款和資產經營風險抵押金全額抵補為限。抵押金全額抵補完或連續兩年發生虧損的,應當終止資產經營合同。企業轉制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后,亦要終止資產經營合同,終止時應進行審計,並按審計結果兌現獎賠。年末資產增值凈額的計算辦法為:年末所有者權益減去產權變動時資產評估增加部分,減去實收資本應計佔用費(費率按銀行一年期借款基準利率計算),減去國家支持企業減免稅部分,減動家新增資本金,減去國家專項撥款、各項建設基金增加的資本公積金、國家對企業實行先徵收后返還辦法增加的資本金或資本公積金、按國家規定進行清產核資增加的所有者權益。凈資產增值率計算公式為:年末資產增值凈額/所有者權益年初數×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