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定
做出事實存在與否的判斷
推定是作出某一事實存在與否的判斷(或根據某一事實的存在而作出的與之相關的另一事實存在與否的判斷)(有的不需要根據任何事實),這種推定與證據問題息息相關,它可以免除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並把證明不存在推定事實的證明責任轉移於對方當事人。
不可反駁的推定又稱為結局性推定,即法律禁止提出證據來反駁被推定事實的推定。但證據法理論中一般認為這種不可反駁的推定不是真正的推定,而只是一種實體法規則,即法律規定一旦出現某種情況應當如何處理的實體法規定。
事實推定與法律推定
以有無法律依據為標準,推定可分為法律推定與事實推定。法律推定是指法律明確規定的推定,具體包括推論推定和直接推定,推論推定是真正的法律上的推定,是依據法律從已知事實推出未知事實、從前提事實推論推定事實的結果,如民法規定,失蹤一定期限的人被推定為死亡,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出生的子女推定為婚生子女等。適用這種推定可以減輕主張推定事實的一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並且可以將舉證責任從一方轉移給另一方。直接推定是當法律不依賴於任何事實就假定存在某一事實,比如“無罪推定”,直接推定的本質是以推定形式表現出來的確定舉證責任由誰負擔的實體法規範。事實推定,是法律推定的對稱,指法律沒有明文規定,只是法官依據經驗法則,從已知事實推定事實存在的假定。事實推定來源於司法人員的邏輯推理過程,但與一般的執法人員日常推理有別,是經過理論和實踐的長期的總結,成為了一種已經形式化、先定的作出某種結論的規則,即推定規則。所以要特別注意將事實推定與事實推理或推斷區別開來,不能將一般推理誤認為推定。
支持爭議中某一方立場的預存立場,可分為大推定與小推定兩種。大推定指的是辯題爭議的推定,美國的辯論裁判會根據不同的理論觀點將推定利益給予其中一方。小推定指的則是單一議題的推定,裁判一般會推定公認事實與經驗法則為真,除非挑戰者能提出反證。而在公認事實與經驗法則以外的議題上,裁判則通常採取中立的「零推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