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
公證
公證是公證機構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依照法定程序對民事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公證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組成部分,是國家預防糾紛、維護法制、鞏固法律秩序的一種司法手段。公證機構的證明活動與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訴訟活動不同。前者是 在發生民事爭議之前,對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給予認可,藉以防止糾紛,減少訴訟。它不能為當事人解決爭議;而人民法院的訴訟活動,則是在發生民事權益糾紛並由當事人起訴之後進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決。
由來已久,遠在古代奴隸制的羅馬共和國時代,羅馬人中已經有一種經奴隸主授權、專為辦理其主人法律文書的奴隸,稱為“諾達里”。“諾達里”有“書寫人”的意思。羅馬共和末期,在羅馬法與羅馬訴訟程序的形式主義統治下,羅馬居民也感到需要一種從事擬定文書的法律行為的人為其服務,這樣,在羅馬就有了一種專門從事代書職業的人“達比倫”。他們給予當事人以法律上的幫助,不僅代擬各種法律文書,還簽字作證明。他們具有法律知識,領取國家規定的報酬。這種代書人的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公證制度的起源。
在4世紀,羅馬帝國廣泛流行著宗教公證,教皇、大主教、主教均有自己的書記,他們的活動從教會組織逐漸伸展到世俗人的民事法律關係範圍里來,與代書人互相競爭。從9世紀到15世紀,隨著皇帝與王公的世俗權力的加強,宗教公證從被限制到最後被剝奪,由國家建立了專門的機構公證處。公證處成為國家機關,公證人代替了代書人,公證人的活動取得了立法的確認。
19世紀初,法國首先頒布了公證人法。其後,比利時、義大利、德國、日本、土耳其等國也都陸續實行公證制度。公證人由私人擔任。他們自己設立公證事務所,在法院監督之下辦理公證行為。義大利、日本、土耳其等國規定在沒有公證人的地區,可由司法官員或其他地方官員辦理公證行為,作為私人公證的一種補充。
到20世紀形成了多種多樣的公證組織。法國、德國、英國的公證組織是歐洲公證組織的三種典型形式。
法國公證組織的特徵在於它把可爭議事件的管轄權與非爭議事件的管轄權截然分開,前者是法院的職權,後者是公證處的職權。法國的公證人是共和國總統以命令任命的國家官吏,公證人有自己的社團組織。在法國,凡有公證人參加制定的文書與法院判決具有同等效力。以公證文書為根據的金錢請求,不須法院判決即可執行。
德國在1933年法西斯黨取得政權以前,公證是與法院密切結合的,有糾紛的訴訟和非訟事件之間並無嚴格的界限,公證人和監督公證人的法官都可為公證行為。公證人是國家公職人員,在某些場合還可以兼任律師。公證人從屬於審判機關,他們沒有正式的公證社團組織。公證人的活動受所在地區的法院院長監督。
在英國,辦理公證行為不僅是公證員的職權,而且依契約與文書的性質,審判機關和行政機關也有這項職權。在英國和美國,公證員在法律上只能證明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上的簽字,或證明並製作已由證人證言證實了的文書。
日本的公證人隸屬於法務局或地方法務局,由法務大臣任命,接受法務大臣和地方法務局長的監督。公證人按照法務大臣指定的地點設置辦事處。法務局在其管轄區域內如無公證人,法務事務官也可執行公證人職務。公證人非經法務大臣許可,不得兼做其他公務或經營商業。日本公證人的許可權,是為法律行為及其他“私權”事實製作公證書或對私文書進行“認證”。
在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都有關於公證的立法,辦理公證行為的機關是國家公證處。在未設公證處的居民點,由市、縣、村人民代表蘇維埃執行委員會辦理立法所規定的公證行為。國家公證工作分別由蘇聯和各加盟共和國部長會議、司法部以及州、區、市人民代表蘇維埃人民委員會領導。國家公證員不得在其他機關、組織和企業任職,但可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也設有公證處。
綜合各國公證組織體制,不外三種類型:一是公證機關統一行使公證職能;一是公證機關與法院并行;一是公證機關與地方政府并行。這是基於各個國家的歷史背景和不同國情形成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前,早在1946年的東北解放區,哈爾濱市人民法院於成立的同時,就承辦公證事務。瀋陽、上海兩市解放后,人民法院也先後於1948、1949年辦理證明結婚、離婚、收養子女、委託、合同等項公證事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在國民經濟恢復時期,以及後來的第一個五年計劃建設時期,為了保護國家財產,加強對資本主義工商業的社會主義改造,國務院決定在大中城市設立公證處,它的主要任務是證明國家機關、國營企業與私營企業之間簽訂的加工、訂貨等經濟合同。公證員不僅審查合同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還進行檢查監督,促使合同按約履行。
1958年以後,公證工作一度被削弱,後來幾近取消。1978年,在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和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方針指導下,公證工作開始逐步得到恢復與發展,各地陸續重建公證處,特別是隨著國際交往的發展,公民個人發往國外使用的文書要求公證證明的逐漸增多。隨著國家工作重點的轉移,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合同制的推行,需要公證證明的經濟合同很多,這又賦與公證以新的意義。1982年4月13日,國務院發布了中國第一部公證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公證制度正在逐步完備。
據司法部律公司、中國公證協會聯合發布的《中國公證行業業務拓展創新與發展戰略規劃分析報告》顯示,我國目前知識產權公證辦證量總體尚小,未到公證業務總量的1%,但呈現大幅增長趨勢,整體發展潛力較大。
報告指出,隨著知識產權工作上升為國家戰略,我國知識產權公證數量也在不斷增加。據不完全統計,全國2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2006年至2013年共辦理知識產權公證事項591654件,其中,2013年辦理知識產權公證事項108732件,占當年公證業務總量(11685034件)的0.93%。
從權利類型看,商標權公證辦證量處於第一位,佔比過半;專利權、著作權公證基本持平,三大權利類型公證總體呈現2:1:1的發展態勢。
從公證事項來看,知識產權公證業務主要包括以下公證事項:主體資格公證,如營業執照公證等;聲明書、授權(委託書)公證,如商標轉讓聲明,授權辦理相關申請手續、登記手續等;合同、協議公證,如商標權轉讓協議;保全證據公證,如侵權證據的固定;保管業務,如文學作品保管;與知識產權保護相關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證。
報告分析,我國知識產權公證發展呈現以下新趨勢:公證服務由線下逐步擴展至線下線上共同開展;由以往被動的保全證據公證變為主動保管證據,公證職能向前延伸,真正體現公證預防性價值;由公證機構單一的執業方式擴展為通過公證信息化執業平台開展執業活動;由傳統的公證機構獨立執業,發展為公證機構與掌握信息技術的公司、科研院所合作,依託外腦支持開展知識產權公證。
中國公證機關辦理下列公證行為:
①證明合同(契約)、委託、遺囑等法律行為。
②證明法律行為以外的法律文書:一切在法律上有效的文書均可公證證明,書面形式的法律行為也是法律文書。
③證明法律事實:凡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均可公證證明。法律事實分行為和事件兩類:行為以人的意志為轉移,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公證證明法律事實主要是證明法律事件,指的是事實的發生與人們意志無關但可引起一定法律後果的事件,如死亡。
④證明非爭議性事實:某些事實並不一定發生法律後果,但為避免日後可能發生爭議,亦得公證證明。如證明某人的住所地或居所地,證明親屬關係。
⑤對於追償債款、物品的文書,認為無疑義的,在該文書上證明有強制執行的效力。
⑥證據保全:在當事人提起訴訟之前,出現了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當事人為準備將來進行訴訟的需要,可以申請公證處採取措施,保全證據。
⑦保管遺囑、保管文件。
⑧辦理與公證行為有關的輔助性工作,代當事人起草申請公證的文書。
⑨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和國際慣例辦理其他公證行為。
一切公證行為都產生證據上的效力。
①任何法律行為和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經過公證證明,國家證明它的真實性、合法性,即產生法律上的證據效力。人民法院審理案件中,如果在收集、調查證據時涉及某項文書,而這項文書也經公證證明,即應確認其效力,可以直接採證。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②依照法律必須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則公證證明就成為這些法律行為生效的必要條件。法律對於不同的法律行為有不同的形式要求,包括口頭、書面及公證證明,取決於該法律行為所產生(或變更、消滅)的法律關係的重要性、複雜性和它對於第三者的作用。雖未為法律規定而當事人自行協議公證證明作為雙方法律行為必要的形式條件之一的,這一法律行為也必須公證證明方能成立。
③債權文書,如債權人和債務人對權利義務關係沒有爭議、並經公證證明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當債務人拒不履行時,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不需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作出裁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現行公證組織是,在直轄市、縣(自治縣)、市設立公證處。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行政機關批准,市轄區也可設立公證處。公證處是國家公證機關,代表國家行使公證職能。公證處由公證員、助理公證員組成。根據需要,可以設主任、副主任領導公證處的工作,但主任、副主任必須由公證員擔任,並且必須執行公證員職務。一切公證行為由公證員辦理,助理公證員協助公證員辦理公證行為。公證處受所在地司法行政機關的領導,公證處之間沒有隸屬關係。司法部通過各級司法行政機關領導檢查監督全國公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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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收養關係;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第十二條 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辦理下列事務:
(一)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公證機構登記的事務;
(二)提存;
(三)保管遺囑、遺產或者其他與公證事項有關的財產、物品、文書;
(四)代寫與公證事項有關的法律事務文書;
(五)提供公證法律諮詢。
第十三條 公證機構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不真實、不合法的事項出具公證書;
(二)毀損、篡改公證文書或者公證檔案;
(三)以詆毀其他公證機構、公證員或者支付回扣、傭金等不正當手段爭攬公證業務;
(四)泄露在執業活動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五)違反規定的收費標準收取公證費;
(六)法律、法規、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一)真實原則。公證文書所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事實及其各項內容都必須是客觀存在的或者曾經發生過的事實,而不是虛假或者偽造的。
(二)合法原則。公證證明的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文書和事實的內容以及辦理公證的程序必須符合國家法律和法規,不違反有關政策和社會公共利益。
(三)保密原則。公證機構和公證人員,以及其他受公證機構委託、邀請或因職務需要而接觸公證事務的人員,對其在公證活動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或當事人的秘密不得泄露,負有保密的義務。
(四)迴避原則。公證人員不得為本人、配偶或其近親屬辦理公證,不得辦理與本人、配偶或其近親屬有利害關係的公證。
當事人要準備好以下幾種材料:
1、個人的身份證明。如身份證、戶口薄,已婚的還要帶上結婚證。(已婚也可補辦)。
2、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如房產證、未拿到產權證的購房合同和付款發票等能證明財產屬性的證明等。
3、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協議書的內容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性別、職業、住址等個人基本情況、財產的名稱、數量、價值、狀況、歸屬,上述婚前財產的使用、維修、處分的原則等。一般雙方當事人的簽名和訂約日期空缺,待公證員對協議進行審查和修改後,再在公證員面前簽字。
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於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計價費[1998]814號
證明法律行為
(一)證明合同、協議
1、證明經濟合同
(1)證明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轉讓、買賣及股權轉讓,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為0.3%,按比例收費不到200元的,按200元收取;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1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證明其他經濟合同,按下列標準收取:
標的額20000元以下的,收取比例為1%;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2、證明民事協議,每件收費100-200元,涉及財產關係的加倍收取。
(二)證明收養關係:1、生父母共同送養的,每件收費300-500元;2、生父母單方送養的,每件收費500-800元;3、其他監護人送養的,每件收費700-1000元。
證明有意義的法律事實
(一)證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國籍、婚姻狀況、親屬關係、未受(受過)刑事處分等每件收費50—80元。(二)證明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資格、資信,每件收費300—500元。(三)證明不可抗力事件,每件收費200—400元。(四)辦理證據保全:1、證人、證言及書證保全,每件收費100—200元。2、聲像資料、電腦軟體保全,每件收費500—800元。3、對物的保全:(1)不動產每件收費500—1000元;(2)其他物證保全,每件收費200—400元。4、侵權行為和事實證據保全,每件收費500—1000元。(五)製作票據拒絕證書,每件收費400元。
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一)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文書,每件收費500元。(二)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
1、證明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授權委託書、公司章程、會議決議或其他法律文書,每件收費300—500元;
2、證明其他有法律意義的文書,每件收費50—100元。
按標的額的0.3%收取,最低收取100元。代申請人支付的保管費另收。
賦予強制執行效力
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按債務總額的0.3%收取。
關於撤回申請
對於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可收取手續費,未經審查的,每件收取10元;已經審查的,按照該公證事項收費標準的50%收取。
地方具體標準的制定
對上述各項公證服務收費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物價部門可根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上下不超過10%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實施的具體收費標準,並報國家計委和司法部備案。
公證書不僅在國內具有法律效力,而且還具有域外法律效力。因為,公證書是證明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的可靠的司法證明文書,被廣泛地運用在國際交往中。
在國際上,公證書得到了廣泛的承認,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證明力,是進行國際間民事、經濟交往不可缺少的法律文書。這是公證證據效力在空間上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