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公證協會
中國公證協會
中國公證協會(CHINA NOTARY ASSOCIATION)成立於1990年3月27日,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由公證機構、公證員、公證管理人員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組織。目前,全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均已成立公證協會,一些大中城市的公證協會也陸續成立。
2013年1月10日至11日,中國公證協會第七次代表大會在北京召開。大會向公證執業三十周年的公證員頒發了紀念章,選舉產生了第七屆中國公證協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丁露當選為中國公證協會會長。常務理事會推舉第六屆中國公證協會會長段正坤為名譽會長,聘任孫艷輝為秘書長。
第七屆理事會
名譽會長:段正坤
會長:丁露
秘書長:孫艷輝
第六屆理事會
會長:段正坤
副會長:王福家 黃群 左燕芹 劉釗 劉疆 段偉 常密菊
常務理事名單(按姓氏筆畫排序):
王映明 王福家 左燕 芹劉 乙劉釗
劉疆 呂華南 閆峰 李勇 蘇國強
陳寧娟 陳志全 段偉段 正坤 相承禹
郝栓記 徐研 常密菊 閻建明 黃群
中國公證協會現有團體會員3180個,個人會員18313人。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協會名稱:中國公證協會(China Notary Association)。
協會住所:北京市。
第二條 協會性質:中國公證協會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設立的,由公證機構、公證員、地方公證協會以及其他與公證事業有關的專業人員、機構組成的全國性公證行業自律組織,是非營利性的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協會宗旨:帶領全體會員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貫徹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執行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提高會員素質;監督會員認真履行職責,規範行業活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公證事業改革和發展,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法律服務和保障。
第四條 協會接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民政部的監督和指導。
第二章 職 責
第五條 本協會的職責:
(一)依照本章程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
督;
(二)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的公證工作,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
(三)制定行業規範;
(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五)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六)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七)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八)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地方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十)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十一)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和公證書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二)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繫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作好管理工作;
(十三)對外提供公證法律諮詢等服務;
(十四)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託的事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協會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七條 取得公證機構執業證書的公證機構和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地方公證協會為本協會團體會員。其他與公證業務有關的機構,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團體會員。
取得公證員執業證書的公證員為本協會個人會員。公證管理人員、從事公證法學教學、科研以及對公證制度有研究的人員和中國委託(香港)公證人、中國委託(澳門)公證人,經申請批准,可以成為協會個人會員。中國委託(香港)公證人、中國委託(澳門)公證人成為會員,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核批准。
第八條 個人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享有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提出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協會舉辦的福利;
(四)參加本協會舉辦的各種學習、研討和交流活動;
(五)使用本協會的圖書資料;
(六)通過本協會向有關部門提出建議;
(七)對本協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第九條 個人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協會章程、執行本協會決議;
(二)完成本協會委託的工作;
(三)向本協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四)按規定繳納會費;
(五)維護會員間的團結,維護公證職業的榮譽。
第十條 團體會員享有除第八條第一項以外的其他權利,履行第九條的義務。
第十一條 經申請批准加入的會員,無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或不繳納會費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本協會章程;
(二)討論決定本協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會理事;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認為依法應由它行使的職權。
第十三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決定重要事項需經出席人數2/3以上通過。
第十四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五條 理事會由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組成,是全國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的執行機構,對全國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決議;
(二)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選舉常務理事並從中選舉會長、副會長;
(四)根據需要,增補或罷免個別常務理事;
(五)決定設置或撤銷本協會的辦事機構和工作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專項基金管理委員會;
(六)制定本協會的辦事規則和年度工作計劃。
第十七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八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十九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六條除第二、三、四項以外的職權,並決定聘任或解聘協會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不得超過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常務理事會會議每年不得少於兩次,聽取並審議會長、副會長、秘書長,辦事機構的工作報告,研究決定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的會長、副會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三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協會會長、副會長任期三年,可連選連任,但會長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五條 本協會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
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協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處理其他重大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協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專門辦事機構主要負責人;
(三)決定專門辦事機構專職工作人員聘用;
(四)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八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國內外捐贈;
(三)政府部門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主要用於開展協會工作,為會員提供公證信息、資料,開展學術交流、培訓、療養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動,支付協會辦事機構及其人員的各項開支。
第三十一條 本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二條 本協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三條 本協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 本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五條 本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條 對本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八條 本協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九條 本協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條 本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一條 本協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本協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三條 本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經2006年11月10日第五次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由常務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對公證機構和公證員的執業活動進行監督;
協助政府主管部門管理、指導全國公證工作,指導地方公證協會工作;
制定行業規範;
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保障會員依法履行職責;
舉辦會員福利事業;
對會員進行職業道德、執業紀律教育,協助司法行政機關查處會員的違紀行為;
負責會員的培訓,組織會員開展學術研討和工作經驗交流;
負責全國公證賠償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對地方公證協會管理使用的公證賠償基金進行指導和監督;
負責公證宣傳工作,主辦公證刊物;
負責與國外和港、澳、台地區開展有關公證事宜的研討、交流與合作活動;
負責海峽兩岸公證書的查證工作;
負責公證專用水印紙的聯繫生產、調配,協助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管理工作;
對外提供公證法律諮詢服務;
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完成司法部委託的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