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貸還貸

用A銀行貸款還B銀行貸款的行為

以貸還貸是借款人用一銀行貸款歸還另一銀行貸款的一種行為。銀行貸款的目的,主是為了支持企業生產發展和生產經營所需資金周轉等,因而借款人的還款來源主要應是企業的新增利潤、生產經營周轉收入等,一般不應發生以貸還貸的情況。但在實際中,客觀上存在需以貸還貸的情況,如借款人轉戶,以一家銀行的貸款歸還另一家銀行的貸款等。以貸還貸,實際上是把一銀行貸款作為另一銀行貸款的還款來源,因而以貸還貸是新的借貸法律關係的產生和舊的借貸法律關係的終止。

簡介


“以貸還貸”又稱“借新還舊”,這一概念由IMF國際金融機構於20世紀80年代首先提出,其目的是解決拉美國家外債的還本付息問題,以緩解其金融危機。我國在外債管理的實踐中也借鑒過這一做法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在我國國內的銀行貸款業務中,一般認為所謂“以貸還貸”,是指債權人與債務人在舊的貸款尚未清償的情況下,再次簽訂新的借款合同,以新貸出的款項清償部分或全部舊的貸款。但由於現行金融法律、法規、規章對“以貸還貸”的含義、性質沒有明確界定,對其本身的法律屬性以及相關的擔保問題爭議頗多,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以貸還貸其實是在借款人無力償還原有貸款情況下銀行無奈辦理的貸款,因而是特殊背景下發生的銀行貸款業務,以貸還貸的做法在銀行貸款業務中已成為十分普遍的現象。但是對於“以貸還貸”這種行為本身,以及由此引發出來的保證責任等相關法律問題,目前除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九條涉略到以外,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尚無明確界定,實踐中也存在較大分歧。

性質


對於“以貸還貸”,迄今為止金融界及法理界均未給出一個完整的定義。最高人民法院原經濟庭庭務會議“關於以貸還貸”的《庭推精要》認為,“以貸還貸”是指金融機構與借款人約定以新貸款償還舊貸款的行為,在性質上,“以貸還貸”屬於民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