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
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
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建立於1997年,原名為樂清市低壓電器行業協會,該協會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充分發揮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的職能,終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先後創辦了《中國電器之都報》、《浙江電氣》等報刊和《中國電器之都網站》。
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建立於1997年,原名為樂清市低壓電器行業協會,它的前身是創建於1993年的樂清市企業家協會(2005年3月改建為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協會成立以來始終堅持為會員服務的宗旨,作為政府和企業間的橋樑與紐帶,充分發揮服務、自律、維權、協調的職能,促進電氣行業的健康發展。協會先後創辦了《中國電器之都報》、《浙江電氣》等報刊和《中國電器之都網站》,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積極開展稅務、工商法規、企業管理等專題講座和業務培訓,提高企業員工的綜合素質;連續十年承辦了十屆中國電器文化節及參加其他會展活動,提升了“中國電器之都”的知名度和企業形象;開展調查研究,制定了“電氣行業2010發展規劃”、《電氣產品自律價暫行規定》、《浙江省電氣工業競爭力發展報告(2009)》、《溫州市電氣產業轉型升級行動方案》等,加強行業自律,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了《關於遏制我市電氣行業低價競銷行為的報告》;解決了企業在3C認證中的難題,為企業減輕負擔;開展了“誠信企業”評選活動,促進了行業的信用建設,從而推進了行業經濟快速、健康發展。
總則
第一條 為規範本協會的運作行為,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會名稱為:樂清市電氣行業協會,英文名稱:yueqing electric appliagce trade association英文縮寫:YQEA。
第三條 本會是樂清市內電器企業、專業電工社團及與電氣行業有密切聯繫的管理、科研、教育等單位,自願組成的全市性非營利性的行業組織,是依法註冊的法人社團。
第四條本會的宗旨是:以經濟建設為中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公德,堅持為會員服務,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服務、自律、維權、協調和紐帶作用,按照自我服務、自我管理、自我完善的市場化運作原則,發揮同業優勢,為加快我市電氣行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作出貢獻。
第五條 本行業協會必須依法運行,在運行中承擔民事責任,並接受確認和登記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樂清市經貿局是本行業協會的主管部門;同時接受浙江省中小企業局的業務指導、協調管理;樂清市民政局是本行業協會的登記管理機關。
第六條 本會會址設在:樂清市柳市鎮柳江路國土資源分局五樓。
第二章會員
第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員均為單位會員。凡在本市取得工商業執照,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和與該行業有關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經濟團體,承認並遵守本章程,均可申請入會並由法人或法人委託的代表參加成為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發生變化,須由會員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報行業協會秘書處備案,辦理變更手續。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行業協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協會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協會的意願;
(三) 在本協會的業務、行業領域內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調查核實和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及表決權;
(二) 參加本協會組織的各種活動;
(三) 對本協會的工作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四) 優先獲得本協會提供的信息、資料、培訓和諮詢等方面的服務;
(五) 會員權利受到侵害時,有權要求提供幫助;
(六)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協會章程及其各項規章制度,支持協會工作,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決定;
(二) 積極參加本協會活動,執行本協會各項決議;
(三) 提供本協會所需要的各種資料,完成協會委託的各項任務;
(四) 對本協會不公開的數據、資料協助做好保密工作;
(五) 維護本協會的合法權益;
(六) 按規定及時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申請入會須按規定辦理手續,退會應以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一年內不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則視為自動退會。理事會授權秘書處具體辦理會員入會及退會手續。會員退會後,不得分配本協會的共有資產。
第十三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遵守協會章程或有違法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可取消其會員資格。
第三章業務範圍及主要任務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和主要任務: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是:行業指導、標準制定、行業管理、國際交流、人才培訓、諮詢服務、協調仲裁等。主要任務:
(一) 組織行業培訓、技術諮詢、信息交流、會展招商以及產品推廣活動。
(二) 參與有關行業發展、行業改革以及與行業利益相關的政府決策論證,提出有關經濟政策和立法的建議,參加政府舉辦的有關聽證會。
(三) 代錶行業企業進行反傾銷、反壟斷、反補貼等調查,也可向政府提出調查申請。
(四) 組織制定和貫徹行規行約、質量規範、服務標準,經政府有關部門同意或授權,組織制定產品標準、組織產品質量交流和鑒定。
(五) 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發布行業信息、公信證明、價格協調、行業准入資格資質審核工作。
(六) 反映會員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督促會員依法生產經營,執行政府的有關法規政策。對於違反行規行約和政府有關法規政策,致使行業形象受到損害的會員,本會有權按章程規定進行處罰。
(七) 協調會員與會員,會員與行業內非會員,會員與其它行業經營者、消費者以及其它社會組織的關係。
(八) 開展國內外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
第四章組織機構及主要職責
第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下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等執行機構。會員大會的職權:
(一) 制訂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或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繳納會費標準;
(五) 決定本行業協會的終止事宜;
(六)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由理事會負責召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但延期換屆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會員大會通常每年召開一次。遇有下列情況之一時,可以臨時召開會員大會:1.理事會提議;2.三分之二以上會員代表共同提出。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 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 決定對本協會成員與職員的獎勵和處罰;
(八) 決定本協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聘;
(九) 領導本協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會由會長召集,理事會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因故不能出席的,經允許可委託代理人參加,無故連續缺席兩次者,視同辭職。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本協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組成,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九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項職權。常務理事會成員應親自出席,因故不能出席的,經允許可委託代理人參加。無故連續缺席二次者,視同辭職。在特殊情況下,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本行業協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本行業協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應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會長為法定代表人。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行業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二十九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來源:
會費;捐贈;政府資助;(四) 在核定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第三十條 本行業協會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標準收取會費。
第三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經費用於下列項目:
(一) 為實現本協會任務開展各項活動的開支;
(二) 購置本協會必要的辦公用品及設施;
(三) 常設辦事機構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
(四) 其他所需正當開支。
第三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五條 本行業協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六條 本行業協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本行業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行業協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浙江省經貿委審查同意,報浙江省民政局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行業協會因故註銷的,須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報省經貿委審查同意,並經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前,在省經貿委和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和—切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行業協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行業協會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第四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表決通過,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