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法的淵源具有兩類:
一類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
一類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國際法淵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則和確定法律原則之輔助資料(特指司法判例、國際法學說、重要國際組織的決議)
國際法的淵源通常也可以分為實質淵源和形式淵源。
實質淵源是指在國際法規範的形成過程中,對其內容產生直接或間接影響的各種因素,它們廣泛涉及政治、經濟、文化、哲學、倫理等各個方面。
形式淵源是指國際法規範形成的各種外部方式。
《
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第一款的全部列舉廣義上來說是國際法的形式淵源(一)法院對於
陳訴各項爭端,應依國際法裁判之,裁判時應適用:①、不論普通或特別國際協約,確立當事國明白承認之規則者;②、國際習慣,作為通例之證明而經接受為法律者;③、一般法律原則為文明各國所承認者;④、在第五十九條規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在這條
規約中,國際條約和國際習慣是嚴格法律意義上的淵源,而後兩者是廣泛歷史意義上的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