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含義是指:兩個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等相似。

簡介


近似商標,是指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但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等方面與註冊商標卻相同或者相近,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易使普通消費者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認識的商標。

解釋


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
近似商標是指兩商標相比較,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文字與圖形的整體結構相似,易使消費者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混淆。就文字商標而言,一般需要結合音、形、義三個方面來考察。圖形商標則主要以外觀為準。一般說來,商標的音、形、義有一項近似即可判定兩商標近似,但還需結合使用,以市場實際賦予三者的權重具體分析。

掌握要點


1、近似商標是與註冊商標相比較而存在,沒有註冊商標,也就沒有商標侵權行為認定中所針對的近似商標。
2、近似商標是與註冊商標不完全相同的商標。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構成了與註冊商標相同的商標,而不再屬於近似商標。
3、近似商標是與註冊商標在形狀、讀音或者含義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標。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兩個完全不同的商標,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標問題了。
4、判斷近似商標時所稱的近似已達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將該商標使用在與註冊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費者可能會對商品的來源產生錯誤的認識。如果不會造成誤認,也不屬於近似商標了。

原則


易分辨

購買人在市場上購買自己所需要的某種牌號的商品時,總是以他對某種商標的記憶或這種商標在他頭腦中留下的印象為依據的,而這種記憶和印象是不精確的,或者說是模糊的,購買人通常記住的僅僅是商標的某些特徵。如果兩個商標具有相同特徵而使普通購買人在施以普通注意力的情況下不能分辨,即為相似商標。
例如家庭日用品的各種商標是否相似,應以家庭主歸在購買商品時,施以普通注意力能否分辨為標準。法國判例就以此為認定商標相似的標準。所謂一般購買人應是最終消費者,不應包括中間商和具有特別嗜好的鑒賞家,因為後者具有專門經驗,而且在購買時會對商標給予特別的注意,一般不會因商標相似而發生混淆。美國、加拿大,德國、比利時、義大利、瑞士等國也都採用此原則。

主體相似

兩商標是否構成相似,應就商標的總體加以觀察,這一原則為多數國家所採用。
在法國這一原則適用了各類商品,包括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及其聯合商標,例如MONORPIX與MENUPRIX、THERMOR與THERMAX均被認定是近似的。
德國對商標相似的判斷也採用總體觀察原則,但在判例上將商標效力分成強者與弱者,凡文字商標較短,消費者易於記憶與辨認,對其相似與否進行總體觀察時採用較寬的認定標準:反之如商標是由兩個以上文字構成,則除總體觀察外,還要就各個文字分別觀察。對於觀念商標(包括智慧性商標),德國法院也對其中觀念近似的加以禁止,如對均附有兩個咖啡壺圖案的“你和我”(Du und lch)與“他和她”(Er & Sie)兩商標,就作了如是的處理。
比利時對於觀念近似的商標也不予允許,例如對“東京珍珠”(Perle du Tokyo)與“日本珍珠”(Perle du Japan),即視為觀念近似。
日本在案例上也是從總體上加以觀察,例如對標章全部用大寫子母的商標aCONTINENTAL”與標章文字相同但只有開頭字母為大寫其餘均為小寫的商標“Continental”,視為近似。

隔離觀察

辨別商標是否相似,並非將兩個商標放在一起仔細加以對比,而是隔離觀察。隔離觀察使商標的標記的某一部分表示的意義變強,而使其餘部分成為強烈意義的一種附加。在這種情況下,一般購買人容易誤認。特別是當商標的一部分與其餘部分沒有密切聯繫時,經常運用進行隔離觀察以判斷商標相似是否存在。

知名度

一些知名度較高的商標或馳名商標,由於在相關公眾中享有較高的認知度,其指示商品或服務產源的功能更為強烈。這類商標即使增加構成要素,因其中知名度較高的部分有強烈的指示產源的作用,難以改變相關公眾對其產源的認識。

標準


一、文字商標的審查
(一)中文商標的漢字構成相同,僅字體或設計、注音、排列順序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數字構成,僅字體或設計不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標由一個或兩個非普通字體的外文字母構成,無含義且字形明顯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容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2、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外文字母構成,順序不同,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無含義或者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
(三)商標由兩個外文單詞構成,僅單詞順序不同,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四)中文商標由三個或者三個以上漢字構成,僅個別漢字不同,整體沒有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讀音或者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的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除外。
(五)外文商標由四個或者四個以上字母構成,僅個別字母不同,整體無含義或者含義無明顯區別,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首字母發音及字形明顯不同,或者整體含義不同,使商標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六)商標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七)商標文字讀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字形或者整體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八)商標文字含義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九)商標文字由字、詞重疊而成,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外文商標僅在形式上發生單複數、動名詞、縮寫、添加冠詞、比較級或最高級、詞性等變化,但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一)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型號,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二)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產、銷售或使用場所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三)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文字,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十四)商標是在他人在先商標中加上起修飾作用的形容詞或者副詞以及其他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義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含義或者整體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五)兩商標或其中之一由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相對獨立的部分構成,其中顯著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含義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十六)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文字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來源產生誤認,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圖形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圖形的構圖和整體外觀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顯著性較強的圖形商標,易使相關公眾認為屬於系列商標而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三、組合商標的審查
(一)商標漢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二)商標外文、字母、數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呼叫、含義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三)商標中不同語種文字的主要含義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整體構成、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四)商標圖形部分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但因圖形為本商品常用圖案,或者主要起裝飾、背景作用而在商標中顯著性較弱,商標整體含義、呼叫或者外觀區別明顯,不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除外。
(五)商標文字、圖形不同,但排列組合方式或者整體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標整體外觀或者含義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或者服務的來源產生誤認的,判定為近似商標。

相關資料


《比荷盧經濟聯盟統一商標法》 假冒偽劣商品假冒商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異議商標權轉讓合同商標查詢商標註冊不當商標註冊申請合同 商標淡化商標退化圖形商標義大利華倫天奴公司註冊商標註冊商標轉讓聯合商標更多條目(16)...

判斷標準


主要有以下幾個標準:
一、人的標準
即以大多數消費者的注意程度作為標準。
二、地的標準
在近似商標的判斷中應根據地區的各種差異而異。
三、物的標準
在根據商品的性質和價值的不同而相應的標準也有所不同。
四、時的標準
在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時要考慮到年代,時令等的差異,要應時而異。
判斷近似商標時有以下幾個方法:
一、隔離觀察法
即將兩件以上的商標分別置於不同的時間和地點觀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識和經驗的消費者在購買時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發生混同,則這種商標為近似商標。
二、要部比較法
如果兩個商標的主要部分的外觀明顯不同,不引起消費者的誤認,則它們為非近似商標,反之,為近似商標。
三、分離比較法
將兩個組合商標的各組成部分分開進行比較,如果其比較部分的讀間,含義,外形等近似或無重大差別,則為近似商標。

商標設計


商標設計
商標設計是指商標創意的體現和表達,是用文字或藝術手段將商標構思具體化、成果化。商標是一個企業在開始的時候為自身形象打造的一個縮影,是從企業的名稱、企業經營種類、地理位置及企業文化構思設計出來的,一個好的商標設計出來那他的價格是很貴的,特別是發展成為馳名商標的時候。而當企業選這個商標就可以註冊了,當企業發展到強大是生命度達到一定程度,這個商標慢慢地可以成為馳名商標。 
商標設計法律要素
1、商標的構成。
2、商標的顯著特徵。
3、商標的顏色。
4、商標的文字、圖形一些文字、圖形是禁止用作商標的,各國在禁用商標方面有不同的規定.應注意其差別性。
5、商標的名稱。
6、商標的版權保護。
設計商標的時候注意事項
一些文字、圖形是禁止用作商標的,各國在商標設計方面有不同的規定.應注意其差別性。由於各國風土人情、社會文化背景不同,有些在一國常用或為消費者所喜愛的商標,在另一些國家就未必適宜使用。在商標設計方面,已形成了一種國際規範,在選擇商標的文字、圖形和色彩時,避免採用銷售國禁用的或消費者忌諱的東西.這裡介紹下各個國家禁忌的顏色及圖形.在設計商標時應注意:
瑞典的國旗為藍色,該國禁用藍色作為商標,如果用藍色作商標就會被認為是對他們國家的不尊重,自然就難以獲准註冊。
阿拉伯國家禁忌黃色;
法國人認為黑桃是死人的象徵.採用這一圖形的商標將不能獲准註冊;
義大利人把菊花當作國花;
日本人把菊花視為皇家的象徵,都不接受以菊花的文字和圖形作為註冊商標;
而拉丁美洲國家則將菊花視為妖花,也不允許採用菊花圖形的商標註冊
澳大利亞禁忌用兔的圖形作商標;
西方國家禁用黑貓的圖形作商標;
印度以及阿拉伯國家禁用豬的圖形作商標;
伊斯蘭教國家對違反伊斯蘭教傳統和教義的標誌都不準用於商標;
使用英語和英屬國家禁用大象的圖形作商標設計,當地居民認為大象大而無用,因擔心消費者不歡迎,這些國家的代銷商不敢購進中國"白象牌"電池;
玫瑰花在印度和歐洲一些國家作為悼念品.不能作為商標;
非洲一些國家禁忌熊貓圖形;
阿拉伯國家和信奉伊斯蘭教的國家和地區不準以類似以色列國旗圖案的六角形圖案為商標的商品進口.雪花圖形是六角形,也不能用作商標。
英國人用山羊比喻"不正經的男子",中國出口的"山羊牌"鬧鐘肯定不受該國消費者歡迎:化妝品"芳芳"的漢語拼音為"Fang",在英語中它的意思為"毒蛇牙"或"狼牙"。使人感到不快;在英語中,雄雞(Cock)意味著下流,以雄雞作為商標.影響不佳,
三角形是國際上通用的警告性標誌.捷克人以紅三角為有毒的標記;而在土耳其.綠三角表示"免費的樣品",這一圖形.也應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