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

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

《保健食品通用衛生要求》在1996.07.18由衛生部頒布。

目錄

正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特制定本要求。
保健食品應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1 技術要求
1.1 原料要求 原料質量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1.2 感官要求 具有產品應有的色澤、氣味、組織形態、不得有異味、雜質或腐敗變質。
1.3 衛生要求
1.3.1 理化指標(見表1)
表1 理化指標(mg/Kg)
┌──────────────────────────────────┐
│ 飲液 固體飲料* 膠囊* │
├──────────────────────────────────┤
│ 鉛(以Pb計) ≤0.5 ≤0.5(≤2.0) ≤1.5(≤2.0) │
│ 砷(以As計) ≤0.3 ≤0.3(≤1.0) ≤1.0 │
│ 汞(以Hg計) -- --(≤0.3) --(≤0.3) │
├───────┬──────────────────────────┤
│ 食品添加劑 │ 按GB2760-86執行 │
├───────┼──────────────────────────┤
│ 其他污染物 │ 以原料或產品按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執行 │
├───────┴──────────────────────────┤
│* 1.括弧內是以藻類、茶類為原料的固體飲料和膠囊衛生指標。 │
│ 2.供兒童、孕產婦類食品不得檢出激素類物質。 │
│ 1.3.2微生物指標(見表2) │
└──────────────────────────────────┘
表2 微生物指標
┌──────────────────────────────────┐
│食品種類 菌落總數 大腸菌群 霉 菌 酵 母 致病菌│
│ (Cfu/gomL) MPN(100g. mL) (cfu/g. mL) (cfu/g. mL) │
├──────────────────────────────────┤
│液態食品 │
│ 蛋白質含量≥1.0% ≤1000 ≤40 ≤10 ≤10 不得檢出│
│ 蛋白質含量<1.0% ≤100 ≤6 ≤10 ≤10 不得檢出│
│ │
│ 固體或半固體食品 │
│ 蛋白質含量≥4.0% ≤30000 ≤90 ≤25 ≤25 不得檢出│
│ 蛋白質含量<4.0% ≤1000 ≤40 ≤25 ≤25 不得檢出│
│罐頭食品 符合罐頭食品商業無菌要求 │
└──────────────────────────────────┘
1.4 保健功能要求
1.4.1 產品的保健功能應與衛生部指定實驗室的功能評價結果相一致。
1.4.2 已確定功能成分及其含量的保健食品,產品的功能成分及其含量應與其評價結果相一致。
2 標識要求:應符合《保健食品標識規定》的要求。
3 檢驗方法
3.1 理化衛生指標
按GB5009執行
3.2 微生物指標
按GB4789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