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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洪
中共山西省靈石原縣委書記
楊洪,男,漢族,1958年12月出生,山西左權縣人。大學本科學歷,1978年7月參加工作,1978年12月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委書記。
2013年4月3日,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將罪犯楊洪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減為十年。
1978年7月--1982年6月在山西農業大學學習;
1982年6月--1983年2月在山西農業大學工作;
1983年2月--1987年9月任山西省晉中地委宣傳部幹事;
石膏山風景
1991年9月--1995年6月任山西省晉中地委宣傳部辦公室主任;
1995年6月--1999年6月任山西省(縣級)榆次市委常委、市委宣傳部長;
1999年6月--2001年8月任山西省(縣級)榆次市委常委、市委組織部長;
2001年8月--2005年4月任山西省晉中市榆次區委副書記、區委黨校校長;
2005年4月--2005年6月任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委副書記、代縣長;
2005年6月--2006年11月任山西省晉中市和順縣委副書記、縣長;
2006年11月--2011年1月任山西省晉中市靈石縣委副書記、縣長;
2011年1月--2011年5月任中共山西省靈石縣委書記、縣長;
2011年5月--2012年6月任中共山西省靈石縣委書記。
2012年6月--至案發不再擔任中共山西省靈石縣委書記職務。
石膏山位於靈石縣城東南35公里的太岳山中。靈石縣一位名士向記者介紹說,石膏山之名,並非取自礦物質石膏之意。《春秋玄命苞》曰:"膏者,神之液也。"故石膏之意,乃指石中流出之乳白色汁水,遇空氣凝而成鐘乳石者也。石膏山知名始自漢唐,盛於明清。
石膏山景區是國家級森林公園,是山西省政府1987年公布的首批省級風景名勝區之一,是擬建的山西省地質公園,整個景區佔地總面積75平方公里,由山西靈石通宇公司2007年10月接手開發,計劃總投資66億元,建設期限至2015年。
石膏山
在2012年4月下旬召開的靈石縣"兩會"上,有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提出了將石膏山改名為"仕高山"的意見和建議。
靈石縣人大常委會武姓副主任向記者證實,這個改名的建議是政府負責辦理的,因為民政部門不同意而被否決了。她告訴記者,這個改名的主意是縣人大教科文衛的孟主任(兼縣文聯主席)提出的。
孟主任向記者介紹說,"仕高山"這個名字用了很短的時間,當時考慮到叫"仕高山"是不是對宣傳旅遊有好處,後來發現好處也不大。實際上老百姓和周圍的好多人都叫慣了石膏山,所以對叫"仕高山"持不歡迎的態度,後來就又改過來了
當記者向孟主任進一步了解有關情況時,孟主任堅持讓記者找縣委宣傳部。
聽聞記者說石膏山改名是孟主任牽頭提出的,縣委宣傳部一位副部長十分驚訝:"他提出的,真奇怪!"他明確告訴記者,據他所知,改名為"仕高山"的原來是縣委書記楊洪有這個想法。
關於石膏山改名的事,縣政府沒有開會討論過。
有網友爆料稱,楊洪因對歷史悠久的石膏山山名不滿,便想改名為"仕高山",當地人雖多反對,但無濟於事。
曾任縣誌辦主任多年的靈石縣文史研究會副會長張國華研究員告訴記者,改稱"仕高山"是縣委書記楊洪的創意,他想搞,他就改成了"仕高山"。
靈石縣"兩會"過後不久,當地人就發現,電視等媒體上關於石膏山的廣告宣傳就變成了"仕高山",並加註了"又名石膏山"。
在石膏山改名為"仕高山"的一條網帖後面,一些網友對改名表達了不滿。
有網友跟帖:"真俗氣!""有股官場腐敗的銅臭味。"
有網友評論:窮則思變,只能說明一個問題——生意差。靠改名絕對不解決問題,策劃有問題,水平不夠。
張國華研究員說,為了給改名找到出處、依據,楊洪還瞎編了一個《仕高山宋太祖賜名》的典故。
打開靈石縣的官方網站"中國靈石",點開"領導介紹",記者發現在縣委"書記"一欄,已經開了天窗,沒有人名。
立在靈石縣城東邊靜升新區的“御璽”雕像
縣人大常委會武副主任對記者說,2012年6月份楊洪已經被省檢察院逮捕了,因為涉嫌貪污受賄,同夥出事後被牽扯出來的。
晉中市政府部門一位知情人告訴記者,供出楊洪的是晉中市榆次區的副檢察長楊某,她是楊洪的情人,因為貪污受賄被抓,供出了楊洪。
2012年7月2日,晉中市人大常委會通過《晉中日報》發布《公告》,稱:靈石縣第十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罷免了楊洪的晉中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職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第四十九、五十條規定,楊洪的晉中市第三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資格終止。
失去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腐敗。縣委書記楊洪的落馬,非是"御璽"、"仕高山"不保佑他,而是因其自身涉嫌貪腐。他的落馬,不能不讓人深思。
山西省晉中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13年4月3日作出(2012)晉中中法刑初字第106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人楊洪犯受賄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予以沒收,上繳國庫。判決后,法定期限內沒有上訴、抗訴,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執行。
2017年9月29日,山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事裁定:罪犯楊洪在服刑期間,能認罪悔罪,認真學習,積極參加勞動,努力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符合法定減刑條件,可予以減刑。綜合考察罪犯楊洪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的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行情況、交付執行后的一貫表現等因素,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條款之規定,裁定如下:將罪犯楊洪的刑罰,減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減為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減刑之日起計算,即自2017年9月29日起,至2039年9月28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