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水市應急管理局

政府機關

根據《中共中央關於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市縣機構改革的總體意見》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麗水市機構改革方案》,制定本規定。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門,為正處級。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貫徹落實黨中央、省委和市委關於應急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應急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現任領導


局長:楊金躍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李雄平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嚴偉平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潘新雄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周大春
麗水市應急管理局副局長總工程師:陳葉長
黨委委員、市城市管理指揮中心主任:林仲遠

主要職責


(一)負責應急管理工作,指導全市各級各部門應對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和綜合防災減災救災工作。負責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和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貫徹實施相關法律法規,組織編製市級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和綜合防災減災規劃,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程和標準並監督實施。指導協調監督全市安全生產行政執法工作。
(三)指導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完善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編製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檢查指導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推動應急避災安置場所建設。
(四)牽頭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系統,負責信息傳輸渠道的規劃和布局,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生產安全事故、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
(五)組織指導協調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應急救援,綜合研判突發事件發展態勢並提出應對建議,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較大及以上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
(六)統一協調指揮全市各類應急專業隊伍,建立應急協調聯動機制,推進指揮平台對接,銜接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七)統籌應急救援力量建設,統籌指導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負責消防、森林火災撲救、抗洪搶險、地震和地質災害救援、生產安全事故救援等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指導並推動社會應急救援力量建設。
(八)按黨委政府要求,組織統籌、協調指揮綜合性應急救援隊伍承擔災害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消防工作,指導全市消防監督、火災預防、火災撲救等工作。
(九)指導協調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負責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
(十)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工作,管理、分配上級調撥和市級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十一)依法行使安全生產綜合監督管理職權,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直有關部門和各縣(市、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巡查、考核工作。
(十二)按照分級、屬地原則,依法監督檢查工礦商貿生產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及其安全生產條件和有關設備(特種設備除外)、材料、勞動防護用品的安全生產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工礦商貿行業市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和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配合相關部門監督檢查生產、存儲危險化學品單位在關停或搬遷過程中的危險化學品及儲存設施和生產裝置處置情況。
(十三)依法組織指導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落實情況。組織開展並指導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
(十四)開展應急管理、安全生產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組織參與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跨區域救援工作。
(十五)制定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裝備規劃並組織實施,會同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建立健全應急物資儲備、信息平台和調撥制度,在救災時統一調度。
(十六)負責應急管理、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培訓工作,組織指導協調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廣應用以及信息化建設工作。
(十七)組織執行上級應對重大災害指揮機構的指示、命令。承擔市應對災害指揮機構日常工作,協調各指揮機構成員單位的相關工作。指導各縣(市、區)對應指揮機構的工作。
(十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九)職能轉變。加強、優化、統籌全市應急能力建設,構建統一領導、權責一致、權威高效的應急能力體系,推動形成統一指揮、專常兼備、反應靈敏、上下聯動、平戰結合的應急管理體制。一是堅持以防為主、防抗救結合,堅持常態減災和非常態救災相統一,努力實現從注重災后救助向注重災前預防轉變,從應對單一災種向綜合減災轉變,從減少災害損失向減輕災害風險轉變,提高全市應急管理水平和防災減災救災能力,防範化解重特大安全風險。二是堅持以人為本,把確保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確保受災群眾基本生活,加強應急預案演練,增強全民防災減災意識,提升公眾知識普及和自救互救技能,切實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三是樹立安全發展理念,堅持生命至上、安全第一,完善安全生產責任制,堅決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
(二十)有關職責分工
1、與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在自然災害防救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編製全市總體應急預案和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專項預案,綜合協調應急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指導自然災害類應急救援;組織協調較大災害應急救援工作,並按許可權作出決定;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較大及以上事故和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組織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森林火災、水旱災害、地震和地質災害等防治工作;會同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市氣象局等有關部門建立統一的應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自然災害信息資源獲取和共享機制,依法統一發布災情。開展多災種和災害鏈綜合監測預警,指導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評估。負責森林火情監測預警綜合性工作,發布森林火險、火災信息。
(2)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組織指導協調和監督地質災害調查評價及隱患的普查、詳查、排查。指導開展群測群防、專業監測和預報預警等工作,指導開展地質災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擔地質災害應急救援的技術支撐工作。組織編製森林火災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巡護、野外用火管理、防火設施建設等工作。組織指導開展森林防火宣傳教育、監測預警和督促檢查等工作。
(3)市水利局負責落實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相關要求,組織編製洪水乾旱災害防治規劃和防護標準並指導實施。承擔水情旱情監測預警工作。組織編製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防禦洪水抗禦旱災調度和應急水量調度方案,按程序報批並組織實施。承擔防禦洪水、颱風暴潮應急搶險的技術支撐工作。承擔重要水工程調度工作。
(4)必要時,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水利局等部門可以提請市應急管理局,以市應急指揮機構名義部署相關防治工作。
2、與市科技局在防震減災和抗震救災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組織起草全市地震應急救援相關法規、編製綜合防災減災規劃。牽頭組織編製全市地震應急預案,組織協調預案銜接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預案演練,組織推動地震應急避難場所建設。牽頭建立統一的地震應急管理信息系統,建立地震監測預警和災情報告制度,健全地震信息共享機制,根據地震級別和災情情況啟動應急響應,統一發布地震災情。組織地震應急救援,協助市委、市政府組織開展較大及以上地震災害應急處置工作,統一協調指揮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統籌全市地震應急救援力量建設,建立專業救援隊伍。指導協調防震減災工作,組織指導地震災害綜合風險評估工作。組織協調地震災害綜合救助工作,組織指導災情核查、損失評估、救災捐贈等工作。組織開展並指導地震災害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組織開展全市地震減災救災工作。
(2)市科技局負責組織指導全市防震減災工作。負責擬訂防震減災的方針、政策,組織起草地方性法規、規章,制定規範性文件,並組織實施。組織編製和實施麗水市防震減災規劃和計劃等。負責建立、管理全市地震監測預報系統,及時獲取地震震級、烈度、影響範圍等震情信息,負責震情和災情速報。組織建立震害防禦工作體系。組織指導全市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承擔地震災害調查與烈度評定、災害損失調查技術評估、震災科學考察等工作。負責工程建設地震安全公共服務工作,開展地震風險普查和地震活動斷層普查。負責地震應急救援技術支持,配合做好地震專業救援隊伍建設。組織開展地震科普知識的宣傳教育,組織開展地震科學技術研究及其成果的推廣應用。參與制定地震災區重建規劃。
3、與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在救災物資儲備方面的職責分工。
(1)市應急管理局負責提出市級救災物資的儲備需求,作出動用上級調撥的救災物資和市級救災物資的決策。組織編製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會同市糧食和物資儲備局等部門確定年度購置計劃,根據需要下達動用指令。
(2)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根據市級救災物資儲備規劃、品種目錄、年度購置計劃,負責上級調撥救災物資和市級救災物資的收儲、輪換和日常管理,根據市應急管理局的動用指令按程序負責組織調出。
4、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分工。
市應急管理局履行安全生產綜合監管職責,負責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市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各部門按照“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的責任體系要求,依法具體負責本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掛法規科技處牌子)。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秘、信息、政務公開、信訪、會務、機要、保密、檔案、安全、後勤、新聞宣傳、人事、機構編製、退休幹部服務管理等工作,負責部門預決算、財務、裝備和資產管理、內部審計工作。開展應急管理和安全生產知識普及工作。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擬訂相關政策、規程和標準,承擔重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和行政複議、行政應訴等相關工作。承擔應急管理、安全生產的科技和信息化建設工作。
(二)應急指揮處。建立重大安全生產風險監測預警和評估論證機制,承擔自然災害綜合監測預警工作,發布預警信息和災情信息。擬訂事故災難和自然災害分級應對制度。組織協調水旱、颱風災害應急救援工作。指導協調有關江河湖泊和水工程防禦洪水颱風、抗禦旱災調度以及應急水量調度工作,組織協調颱風防禦工作。承擔市防汛防旱指揮部辦公室、市森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相關工作。
(三)救援減災處。統籌組織全市應急體系建設、安全生產、綜合防災減災以及其他專項規劃的編製並指導實施。統籌全市應急預案體系建設,組織編製應急預案並負責各類應急預案銜接協調,承擔預案演練的組織實施和指導監督工作。統籌各專業應急救援力量建設,承擔較大及以上安全生產類、自然災害類等突發事件的現場協調和應急救援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類突發事件的調查評估工作。組織開展自然災害綜合風險與減災能力調查評估。組織協調災害救助工作,擬訂應急物資儲備規劃和需求計劃,組織建立應急物資共用共享和協調機制。組織協調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承擔救災款物的管理、分配和監督使用工作。指導協調地質災害防治相關工作。指導協調避災安置場所設施建設和管理工作。承擔市抗震救災指揮部辦公室、市減災委員會辦公室相關工作。
(四)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處(掛行政審批處牌子)。負責化工(含石油化工)、醫藥、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監督檢查相關行業重大危險源監控和登記備案工作;承擔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監督檢查重大危險源監控工作。依法承擔相應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依法組織並指導監督實施安全生產准入制度,負責相關行業的行政許可與備案工作。
(五)安全生產基礎監管處。負責非煤礦山(含地質勘探)、石油(煉化、成品油管道除外)、冶金、有色、建材、機械、輕工、紡織、煙草、商貿等工礦商貿行業安全生產基礎工作,擬訂相關行業安全生產地方性規程、標準。指導相關行業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安全預防控制體系建設、安全生產培訓等工作。依法監督檢查相關行業生產經營單位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標準情況。依法承擔相應行業較大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監督事故查處和責任追究情況。